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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留住“检察精英”的清廉
更新时间:2003/6/26 10:59:17  来源:  作者:石灰  阅读618
    

  今天,一位同事拿着深圳B区组织部的调令来办理调动手续。这次调动在运作之初就已轰动了全市检察系统,甚至惊动了省检察院。同样是基层检察院,同样是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从泉州A区调到深圳B区,意味着年薪从2万升到了10万。早就想发一番感慨,只是不想对这场被圈内传为佳话的“革命”带来什么负面影响。如今大局已定,可以为这位同事,也为自己和其他有自信以“检察精英”自居的检察官们抱一点不平了。
   关于这位同事的基本情况,完美地符合B区检察院面向全国公开选拔时开出的条件:30岁以下,法律专业本科生、法学学士,从事刑事检察工作7年,检察员,省级“十佳优秀公诉人”,通过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我敢说,这在全国都是凤毛麟角。

   说他是“检察精英”绝对名符其实。除了这些硬件之外,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他的“检察情节”:纪委要他,保证他的“进步”比在检察院至少早3年,律师所要他,保证他的收入比在检察院至少多10倍,他不动心;他经历了二次调动,每一次都使个人价值在检察系统内得到了增值。

   对于他的指责,首先是不守本分,其次是不能吃苦,最后是不重感情。原因很简单,干部管理体制下的习惯思维是:一、就算你才华横溢,如果不服论资排辈的规矩,表现出对政治前途的主动追求,就是急功近利;二、就算你业绩显著,如果不满廉价劳动的现状,表现出对经济待遇的悲观情绪,就是不甘清贫;三、就算你尊重领导,如果不能接受组织的挽留,表现出对工作调动的坚定决心,就是知恩不报。

   解释没有必要,是非自有公论。因为与这位同事一般地对检察工作热爱和执着,一般地享受着加班和学习为主的夜生活,我对他的选择感同身受。我们同样要求“超额”的付出或者突出的贡献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尽管得到的总是迟来的爱,而且似乎只能“曲线救国”。不同的是我的调动表面收获是从助理检察员到检察员再到检察委员会委员兼三个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代价”是年收入从4万减少到2万;而他的表面损失是从检察员降级到助理检察员,当然根本没有人会替他在乎这一点。

   不想当将军的兵不是好兵。古有毛遂自荐,如今好象行不通,但总会有公开选拔。是“检察精英”,就不会消沉。“行情看涨”是必然的,“用武之地”多的是。但是,发展需要把握机遇,然而一些地方实在“无机可趁”。于是,很多“检察精英”出走了。“大李”当了老师、“沙阳”作了律师...有人私下调查了某地检察机关中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去向,出走率高达50%!

   决策者和执行者都应该反思出走现象背后的体制和机制的劣根性。别把人才都放在“人才库”里“库存”着,更不要善于占有人才自愿创造的“剩余价值”,却不懂得保养“工具”。

   出走的仍然多数还是“精英”,但不是“检察精英”。能算的上是“检察精英”的,绝不会利用检察权出卖法律,除经营知识产权之外也不屑搞一些合法的“副业”。那么,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用什么留住“检察精英”的清廉。我的家庭经济基础较好,不靠那点工资养活,事实上每月的稿费都超过了工资。所以我可以不用为钱而放弃自己的清廉和一点点清高,甚至可以干出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当成办公电脑等等“假私济公”的“傻事”。但这位同事每月一千元出头的收入要赡养父母和抚养刚出世的孩子,有这种改变命运的机会不把握才怪。

   最佳对策是检察官应当从律师中选拔,如此一来不仅解决了法律素质问题,也解决了经济条件上的后顾之忧。但是,这样的律师上哪找去?

   当然,“检察精英”应当坚持“两个务必”,但行使择业的权利同样是在追求公平与正义,有什么错?

   在检察系统内部加强人才交流可以整合检察资源,也可以一定程度地留住“检察精英”的清廉,但效果极其有限。最终的解决方案只能来源于立法层面。据说今年有可能制定《检察官等级条例》,如果这种等级当真能反映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如果它的评定程序当真能让“检察精英”得到公正的肯定,如果条例的实质功能当真可以摆脱现行的行政职级并且和工资福利挂钩,等着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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