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缓刑听证 |
更新时间:2003/6/30 13:25:29 来源: 作者:沐子 阅读135次 |
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质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实质条件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造成实践中缓刑适用尺度不一。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即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必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迈出了改革缓刑制度的步子。 在司法实践中,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主要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做出主观认定,由于缺少客观标准,造成实践中宣告缓刑随意性大,被告人及其亲属也是经常在适用缓刑上作文章,这从职务犯罪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较高也可看出端倪。萧山区法院做出的这一尝试,对缓刑适用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社区居民对于被告人的成长过程和一贯表现最有发言权,通过听证可以让法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对于正确做出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通过听证进行阳光作业,可以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人认为实行缓刑听证将会妨碍司法独立,有这种担心是正常的。因为现在我国还没有做到司法独立,但妨碍司法独立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党政机关以及个别领导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实行听证,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会公正独立地做出自己的判决的。因为参加听证的人员不是陪审团,他们对案件的处理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说听证妨碍司法独立,那么审判台前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辩也要影响司法独立,不如让法官自侦自审,外人不得干预,这样多么能保证司法独立。 缓刑听证还是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中首先要注意做到参与人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力争代表不同声音。其次法官要自觉接受监督,邀请检察人员在场监督,以保证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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