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犯罪的概念 |
更新时间:2003/7/4 13:58:46 来源: 作者:xiaobing 阅读653次 |
浅论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紧急社会之后的一种必然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的范围和规模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其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并且向着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呈国际化的趋势发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共同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时界限不清,给司法工作带来困难。 那么究竟什么是经济犯罪? 中外学者就经济犯罪的概念曾提出过种种不同的意见,但从来没有取得过一致意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观点可以作为经济犯罪的通说概念。 一、白领犯罪 有些学者在其著述中写到“在美国经济犯罪又一个更普通的名称——白领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经常将白领犯罪是同经济犯罪。 “白领犯罪”这一概念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教授首先提出的。1939年,萨瑟兰教授在美国社会学学会的年会上,作了一篇关于白领犯罪的讲演。第一次提出了“白领犯罪”但是只是简单的提到这是一种“与经济有关的”犯罪。经过对涉及70家大公司的980个案例的研究,她在1949年出版的著作《白领犯罪》中队“白领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萨瑟兰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是一种由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在职业过程中所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采用的通常是诈欺的方法,侵害的是基于职业准则和较高地位而存在的委托信任关系。萨瑟兰提出的“白领犯罪”开创了美国经济犯罪概念研究的先河,对美国乃至到欧美其他国家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影响都很大。 但是经济犯罪并不等同于白领犯罪,其内涵要远远大于白领犯罪。“白领犯罪”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定义经济犯罪的。首先,“白领犯罪”限制了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当然,有很大一部分的经济犯罪主体具有这样的特征,但是这样定义排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社会地位、社会身份不高的自然人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实际上,经济犯罪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行贿罪等。其次、经济犯罪涉及的领域很广泛,各行各业的人都可能出现经济犯罪。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会多种多样,而不仅仅局限于欺诈的方法。如:信用卡犯罪往往采用高新技术伪造、变造信用卡变向的窃取国家或个人的财产;贪污贿赂类犯罪,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金钱贿赂、性贿赂等等手段。 由此可见,白领犯罪知识经济犯罪的一部分,用“白领犯罪”作经济犯罪的代称是不恰当的。 二、经济犯罪概念与刑法(个人观点) 早在1932年,德国学者德曼就从刑法学的角度阐述了经济犯罪的概念。他主张把国家的整体当作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极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加以刑事处罚性的行为这一行法学角度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作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提示了经济犯罪侵害的一般客体。 由于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同,刑法的立法状况各异。所以,从刑法角度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最好是分别研究界定各国经济犯罪的概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刑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规定的何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并对该犯罪行为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本质属性: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类,他也同样应该具备这两个基本特性。如果某种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又是经济领域内的行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属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而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这里的刑法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由,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实施贪污贿赂(包括相关的行贿行为)违法有关的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