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枪的警察VS不带枪的法官 |
更新时间:2003/7/12 16:42:17 来源:原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5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82次 |
普通民众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警察的权威要比法官大,因为警察是带枪的。其实不只是普通民众,法学界有人也有类似的认识。在讨论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时,有一些人就曾经指出,让带枪的警察代替不带枪的法官去执行效果会好一些,被执行人不会有太多的抗拒。也许这只是人们“下意识”的一种认识,但往往正是由于“下意识”,恰恰会带给我们一些思考。 在人类最初始的弱肉强食的年代里,谁的体格强壮,谁的武器锋利,谁就可以赢得权威,但我们说那是一种野蛮的社会形态;在法律不毛之地的荒原上,暴力是获得权威的唯一手段,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但我们说它是一种强盗的逻辑,一种简单的暴力威慑论。在一个强调依法治国的年代里,人们还会有这样的观念,只能说明我们法学家挂在嘴边的法治和刻在人们骨子里的东西还有着很大的差距。 在现代法治的理念中,由法官所行使的审判权是一种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裁判的权力。法官是为纠纷而存在的,无纠纷即无法官。因此,法官应当是一种超然中立的角色,他同争议双方都无利害关系,更不能代表任何一方。在个案处理上,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独立的,他不需要也不应当服从任何人,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而警察呢?警察权应当是一种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积极管理的权力。警察代表国家,具体点儿讲是代表政府。他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在利益关系上警察应当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因为当事者总是更为关注自己的利益,政府总是更加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的实现。 通俗一点儿说,警察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在于: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代表的是国家;法官是为法律服务的,他代表的是他自己。 警察在行使警察权“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有时难免会与作为人民组成部分的个体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一般来说,充当这种冲突的最终解决者角色的往往正是法官。在现代的法治国家,法官所独具的最高和最终的权威得到了广泛的确立,这便是学术上常讲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20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之争就是生动典型的一例。而在我们国家,民众所缺乏的正是这样一种思维和观念。人们喜欢将三个国家司法机关简称为“公、检、法”,其中将公安机关列在法院的前面,这应当说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在人们的心目中,警察和法官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的都是国家,只是社会分工有所不同。这样,警察和法官的最为本质的区别便被抹杀了。带枪的警察自然比不带枪的法官具有了更大的权威。法官有权无威的根源最终被归结于一把枪。 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正义的化身,同时也应当是智慧的化身。这是法官具有最高权威的根据,也是其必然要求。法官并不需要武装自己,也不能够武装自己,一把枪足以会毁灭所有的正义。正义应当是自然的缓缓流淌的泉水,而不是人为的高压下的喷泉。警察代表着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阴暗面做斗争,这注定了他是暴力的化身,需要用枪去武装起来。当法官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阴暗面,他不会逃脱警察枪中的子弹;但警察的枪也不应当是乱开的,还是要由法官最终说了算。这应当成为一个法治社会中深入人心的一种观念。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5日 另载《四川法制报》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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