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要从国人的法律意识说起。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两元钱官司”甚或“五角钱官司”经常见诸各路报刊杂志,叫人们看见了“法治”的希望。一句话,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一路飙生。可是,法律意识一旦成了“流”——“法律意识流”,就容易冲昏人们的头脑,许多人便信仰起了法律意识——而绝非是信仰法律。于是,古时法律意识淡漠的人们所信奉的“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便不再适用于今天。法律意识强一些不是坏事儿,但信仰法律意识却不见得是件好事儿。 前些天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河南省兰考县县委书记朱恒宽处理了一起突发事件,事后作为事件当事者的何保安等人因不满意其处理而长期上访,甚至到省政府门前出示标语,朱恒宽感到自己的人格遭到了侮辱,名誉受到了侵害,于是将何保安等人以“诽谤罪”为由告上了法庭。人们纷纷发表评论,认为国家官员的法律意识也增强了,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强行压制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当“官告民”成为普遍现象而不具新闻轰动效应反能表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笔者并不以为然,不管什么事情都去找法院,这种“法律意识”要不得。 朱恒宽作为县委书记,处理突发事件公务行为,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何保安等人对处理不满而上访,是在行使对公务行为提出批评和控告的监督权。监督的形式可能有些过激,但它即使损害也只能是损害了国家的公权力,而绝非朱恒宽作为公民个人的私权利。整桩事件是因公务行为而生,朱恒宽却以个人利益为由主张权利,这种公法私用的行为不但于法无据,且反过来又会侵害公民对党政官员的监督权。 笔者认为,事件的根源还是在于国家公权和个人私权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区别。个人私权利属于私人领域,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完全取决于个人,他人一般不得干涉,因此它是处于不被人关注的相对较为隐秘的暗处,可以拒绝阳光的照射。国家公权力却不同了。它一般体现为一种职责,而非利益,必须行使,不得放弃。而且它的行使应当暴露在阳光之下,而不能置于暗处。人们常说不受监督的自由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公权力归属于国家,但其行使还是要具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作为公权行使者的个人如果受不了阳光的照射,只能去寻求对公权的救济,而不能通过主张个人私权利去拒绝阳光。 其实,现代法治理念还对“公众人物”的私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缩小了“公众人物”的私人领域。谁让你是“公众人物”呢?你就应当承受“公众”的诸多评说而不能有怨言。话说白了,你应当比一般人脸皮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做出了特殊的限定,以区别于对一般人名誉权的保护。想想前两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莱温斯基打得火热的时候,人们纷纷发表评论,其中不乏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者,克林顿要去法院打官司,他整个后半辈子都打不完,但他还不是忍忍算了。也就是说,在生活中你是公众人物,在法律中同样也是“公众人物”。 总之我觉得,“官”的“法律意识”应当再“弱”一点,千万别让“官告民”成了一种气候。 写于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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