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3276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5月7日星期二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学生>>张进德
法院的位置
更新时间:2003/7/12 16:44:59  来源:原载《法制生活报》2002年11月22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100
    
中国古代的皇宫大都是地处都市的中央,面南背北,气势恢宏,象征着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专制统治;在一些农村,人们建造房屋之前喜欢先找“风水先生”观察指点一番,以选择一个“风水”比较好的位置。举出这两个例子笔者别无用心,意在说明国人对建筑物的位置观还是挺强的,建筑物的位置往往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乃至整个社会观念联系在一起。这不禁让笔者联想到了当下如火如荼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独立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而法院独立又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法院独立作为一种制度在法学界似乎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人们一致表示大力的提倡。但是,一种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立足必须要由一种社会观念作为支持。对法院独立的认识好像还没有流入到人们的血液之中,升华为一种社会观念。抛开别的不说,窃以为法院的建筑位置便是一个很好的论据。如果你是一个有心人,留心观察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在各个城市中所处的位置,你会发现许多颇为耐人寻味的现象。笔者便留意到了三种典型的与法院独立观念极不协调的现象。
其一,有许多法院都是地处所在城市的闹市区。法官的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活动,它需要法官独立冷静的思考,应当避开人们的说三道四,不受外界大众的干扰。当然,社会舆论对审判活动的事后评论和监督则是另外一回事儿了。法官所着的法袍颜色以黑色为主,即间接表达了某种神秘和令人敬而远之的感觉,意味着法官与普通民众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因此,独立于大众应是法院独立的一个重要内容。与之相顺应的,法院应当选择一个相对较为偏僻和宁静的环境,远离喧嚣,保持一种消极的姿态,而不应是落户于熙熙攘攘的繁华区域,表现出一种向大众积极靠拢的姿态。
其二,法院以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近邻是许多地方存在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众所周知,审判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它由最基本的三方构成,法官不偏不倚、居中在上,另外包括双方在利益上互相对立的当事者(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者)作为诉讼的两造。罗马法中有谚语云:“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与当事者双方不能有共同的利益,独立于双方当事者应是法院独立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相去过近,至少在形式外观上是有违法院独立的这种理念的。有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傍法院而设的这种普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和思考。
其三,有些法院的建筑直接同其他建筑相连而建。经过有意无意的观察,笔者曾发现有的法院会同政府等国家机关连在一起,有的法院会同酒店、宾馆等连成一片。这种现象无疑会带给人们一种法院在最起码的视觉上便不能独立的感觉。依笔者之见,法院的四周可能做不到空旷无物,但至少法院建筑应当独居一处。
指出上述三种现象,笔者并没有让那些法院搬家易址的想法,只是从一个不为人们所关注的视角去解读被人们说了又说的法院独立问题。司法独立在我国早已写进了立法,但我们离真正的司法独立却还相去甚远。撰写此文,笔者并非是小题大做,更非在吹毛求疵、哗众取宠。其实,法院的位置还是颇能说明一些问题的。
原载《法制生活报》2002年11月22日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