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冲突者文明地对立 |
更新时间:2003/7/12 16:45:57 来源:原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2年12月10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60次 |
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廖沫沙先生曾在一篇题为《文明与人道》的杂文中如是描述他一位朋友在狱中受到刑讯的经历:……一进狱去,照例先要盘问,盘问的时候,是要用刑罚的,坐老虎凳或自来水灌鼻孔之类,受刑的感觉如何,别人他不知道,他自己,是经过刑讯之后,痛苦倒并不觉得,只是把那些拷问和用刑的人仔细审视了好久,总觉有些异样,不能相信那就是和他自己一样的人类,他疑心那是另外一种凶狠的野兽;然反复辨认,他们又都一律生着人类的外貌,穿着人类的衣冠。于是开始感觉人类对自己的同类会有如此残酷,世界还这么“野蛮”。 廖先生还指出了人类“野蛮”的根源所在——“人类本来是文明的,但一到对立的时候,却‘野蛮’了”。可谓一语中的。但是,人类社会中充满了形形色色的冲突,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对立,难道我们就要这样“野蛮”下去?当然不是。程序法治恰是我们根治“野蛮”的良方之一。 在人们呼唤程序法治的今天,冲突者之间的对立不再像从前那样——极具血腥和暴力色彩的“同态复仇”被合法化、冲突者动不动就会被合法地打个皮开肉绽,暴力的范围和程度被弱化至最低限度,即仅限于剥夺人身自由和一定条件下的剥夺生命。 刑事犯罪本质上也是一种冲突,是一种发生在个人和整个国家之间的特殊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讲,从作为这种冲突双方的国家和个人的对立方式中我们或许最能体味程序法治的意义。程序法治一个前提性的基点便是冲突者应当被作为主体而非客体来对待,这一基点的底限又是冲突者至少应被视作一个有尊严有意志的人。国家作为冲突一方,在解决冲突过程中,还是要由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同作为冲突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抑或罪犯去对立。因此,冲突者彼此应视作同类。 刑讯无庸讳言是程序法治的一个大敌,它将冲突者置于一种视对方为异类的位置。从极端处讲,犯罪嫌疑人纵然真的十恶不赦,即使确是禽兽不如,他(她)还是真真切切的人,而不是禽兽。另外一方面,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一方也都是些普普通通的人,而不是“凶狠的野兽”。当下社会中刑讯现象还时有发生,可见我们这种“大家都是人”的观念还不是尽人皆有。在刑讯者甚至是大众之间存在着一种很有市场的认识,即“警察也没什么私心,不都是为了破案”,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那么的不负责任和野蛮。一种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我们时下的环境又怎么样呢? 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上讲,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控诉犯罪一方同等看待的一些具体制度尚未写入立法。譬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沉默权,不应承担配合控方侦查而跟自己对着干的义务;控方因刑讯取得的口供以及相关证据没有受到完全的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警方作为控方的证人却拥有不出庭的特权,一纸侦查案卷拿上法庭即算完事;等等。 另一方面从社会舆论层面上讲,许多媒体观念落后,造成一些误导大众的负面影响。许多媒体具有未经审判先行定罪并且极不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良嗜好,尤其是在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报道中。譬如一些媒体在报道法院审判湖北天门前市委书记张二江贪污、受贿一案时,大量使用了“呆若木鸡”、“负隅顽抗”、“外强中干”、“胡言乱语”、“见风使舵”等极赋贬义色彩的语词,让人感觉这好像是在骂娘,而不是在客观报道。这显然忽视了张二江作为一个人的存在,他也有自己做人的尊严。 最近,有两个事儿让人觉得眼前一亮:一是山东省枣庄市监狱取消了诸如“这是什么地方”、“你是什么人”等一些歧视性的标语;二是浙江省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人员改称为“归正人员”。依笔者之见,这些举措的意义怎么抬高都不为过。 让冲突者文明地对立,从冲突者彼此以同类相待开始。 原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2年12月10日 另载《法制生活报》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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