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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在法庭上睡觉的法官
更新时间:2003/7/12 16:46:16  来源:原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0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108
    
最近,笔者在2002年第11期的《法制与文明》杂志上看到这么一桩事情:辽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当事人上诉的房产纠纷案件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一名审判员竟然在法庭上断断续续地作起黄粱之游来。
法官在法庭上睡觉,千错万错,首先是这名法官的错。横看竖看,人们肯定都会觉得这法官错得一无是处,正如文章作者所所质问的:该睡觉的时候你做什么去了?你对得起身上穿的法袍吗?难道这不是司法腐败的另一种表现吗?……要指责这位仁兄,我想肯定可以找出他不下一箩筐的错误。但是,在这里笔者想从制度层面去分析法官在法庭上睡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然并非是为睡觉的法官找寻开脱的借口。
其实,类似法官在法庭上睡觉的怪事并非我们独有,国外也曾发生过。譬如,美国学者本杰明·卡普兰在考察德国刑事诉讼后说:“我观察德国审判活动,虽然没有看到一直打瞌睡的检察官,却曾发现在法庭调查证据时,一个检察官在读一本小说。”为什么会如此?德国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由法官去积极主动地调查证据,是庭审中的主角,而检察官则较为消极和被动。另外,据说在日本的民事法庭上也经常会出现法官打瞌睡的情形。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日本民事诉讼奉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双方当事人是庭审的主角,而法官非常中立和消极,有时会忍受不了那冗长的法庭辩论。我们的法官也在法庭上睡起觉来,背后的催眠剂又是什么呢?
在我国,法官由于长期以来习惯了行政管理的方式,喜欢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法官个人的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在审理案件时普遍采取一种已成惯例的庭长、院长层层审批制,案件处理结果要由庭长、院长审批后最终定夺。这就导致了法官审案时的积极性不高,自主性和责任感不强,庭审很容易变为一种“走过场”——反正有“上面”顶着呢。因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开开小差甚或打个盹儿问题都不大。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否定了庭长、院长审批制,审判权朝向着审判法官回归,使审判法官对案件审理的责任感得到了加强。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对合议制审理形式的改革还存在着盲区。
合议庭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其他人员一般是审判员,在基层法院也可以是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决定案件时具有平等的职权。相应地,由案件审理带来的功过荣辱也应当平等地归属于所有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只是在组织、主持庭审上有一定的特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合议庭的办案质量往往更关系到对审判长个人的评价,由审判长一人承受功与过。于是,其他合议庭成员便趋于消极,对庭审过程漠不关心,甚至连基本案情都不了解,让平等的审判权仅仅停滞于形式上。在讨论案情时,审判长喜欢用“我的那个案子”的口气,而不是“我们的那个案子”。在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时尤其如此。
笔者曾造访过一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里面空荡荡的,四位陪审员,两张桌子,四把椅子,桌上两个台历,几张报纸。台历上密密麻麻地标着开庭日期。据他们告诉我,开庭时“陪着”审判长一块儿去,剩下的全看审判长了。这样,有人会在法庭上睡着便有了理由,尽管这个理由并不充分。
以笔者之见,将权责利落实到每一个实际审理案件的法官,让他们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该不会再有人在法庭上睡觉了吧。
原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0日
另载《法制生活报》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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