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诱惑 |
更新时间:2003/7/12 16:46:49 来源: 作者:张进德 阅读123次 |
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甚至包括一些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很喜欢从道德的视角去讨论一些法律问题。在人们的眼里,道德的东西无疑是美好的。但是,窃以为道德对法律问题的过分干涉会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严重破坏一个国家的法制,尤其是当法官也拿起道德的武器时。 也许诸君还记得去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四川泸州市的“二奶”争遗产案件吧,在整个法学界闹得沸沸扬扬,最后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决“二奶”一方败诉的结果告终。许多人都曾撰文认为这种判决意味着法制的倒退。最近,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又红红火火地兴起了一种在判决书后面加一段“法官后语”的做法,大家纷纷叫好,认为这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然而,冷静地分析一下,你会发现其实许多“法官后语”都是法官一些富有个人情感的发挥,充满着从道德上进行说教的意味,人们大加赞扬还是由于感性战胜了理性。笔者为什么这么“讨厌”道德呢?下面先让我们理性地审视一下道德与法律的一些“水火不相容”的差异。 首先,最为本质的一点便在于,法律是客观的,白纸黑字,普适于天下;而道德却是主观的,当你雄辩有力地用自己的道德观去阐释一个自认为“怎么可能不是这样”的问题时,你怎么能够保证自己的认识中没有掺杂个人的“傲慢与偏见”呢?毕竟每个人道德观的形成都与其出身、经历、性别、年龄等等很多东西紧密相联。 其次,基于道德的主观性,道德又是多元化的。譬如,老年人有自己的道德观,年轻人可能会有不同的道德观;西部落后地区的人们判断事物的道德标准可能又不同于东部开放地区的人们;甚至每一个小的群体直至每一个体也有自己独特的道德观。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发展的开放社会,我们应当尊重而不是去扼杀人们在道德问题上的不同认识,当然前提是这种认识没有害及社会或者他人。而法律却是单一的。 最后,道德又具有不稳定性,容易随着环境的变迁而变化。对于某一问题在道德上的看法,你可能会因年龄的改变而改变,也可能会因学识的改变而改变,甚至会因于他人的一次说教而改变。所以,对于什么是道德的,你的看法很可能是朝秦暮楚。与之相对立的,法律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不会频繁变动,固守着属于自己的那份宁静。 于是,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我们千万不能用道德的名义。恰如西谚所云:“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但是,道德与法律就真的那么“水火不相容”吗?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不去考虑道德的因素。我们常说,法律应当是“良法”,应当是人道的法律。一些经得起考验的普遍的道德标准,会得到立法者的认可,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是,这只是道德的一小部分,而非全部,也非道德的主体部分。况且,上升为法律的道德标准已经是法律,我们只需称其为“法律”,而不要再冠以“道德”的第二名称。 道德对法律还有一个不得已的干涉,便是执法者和司法者尤其是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法官要从自己的良心出发,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做出合乎自己良心的判决结果。当然可以通过法律在制度上对法官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法律不能去彻底窥测人的内心世界,有些东西也只能依靠法官的道德作为保障了。 通过以上两点对道德不得已才干涉法律的阐释,主要还是想让诸君明白笔者的根本意旨:道德自有用武之地,在用法律解决问题时,道德还是离远一点儿的好。人们却总是在不经意间用道德的眼光去审视法律问题,并无恶意地模糊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楚河汉界。道德老是受到不应有的偏爱,恰恰表明我们离法治社会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写于20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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