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上访的怪圈 |
更新时间:2003/7/12 16:47:20 来源:原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0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80次 |
读了2002年第8期《法律与生活》杂志上的长篇报道《上访,别样的滋味》,笔者不禁陷入了沉思…… 上访,不知道是不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现象,但可以肯定它在世界各国是极为少见的。之所以少见,是因为在追求现代法治文明的诸国的制度设计中,是不会有这种现象的栖身之所的。它们普遍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任何解决不了纠纷最终都会流向法院,由法院作出也许仍不为纠纷当事者所满意的最后自然也是最权威的裁决。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上访就以一种有点悲壮的姿态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着。上访者百鸟朝凤般地涌向京城,成为了北京街头一道独特的风景。循着“存在即合理”的理念,国务院制定了《信访条例》让这种现象作为法律依据,听说全国人大也在酝酿着《信访法》。其实,笔者曾一直谨慎地从自己的视角观望着这种现象,深知任何理论意义上的学者话语在上访者那里都可能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会被视为不负责任。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要小心翼翼地做出一点自己的判断和分析。 在笔者看来,上访并不像人们所想像的——“人家肯定有冤屈呗”——那么简单。除去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形,上访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关部门徇私枉法,也可能是过失地执法或司法,对当事者造成了不公,由此所导致的当事者上访;另一种呢?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者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的待遇,于是毅然上访。在第二种情形中,上访者大都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固执地视自己的认识为千真万确的真理,对上访抱有一种宗教信仰般的执着,视“拦轿喊冤”为一种壮举,认定“天下总有个说理的地方”。长年累月的上访使得他们产生了一种骑虎难下的心理状态,单纯的为了上访而上访,甚至以上访为业。如要充分解释上访现象,那么我们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去探寻上访的背后。但对于第二种情形的上访,却不单单是制度和观念的问题,与上访者自身的性格和心态也不无关系。信访部门不应简单地给上访者以批复或者搪塞,应当切实做好上访者的工作。笔者在此提出一个也许尚不成熟的建议,便是在信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机构,针对不同的上访者做出不同的帮助和处理。 上访的背后又是什么呢?确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中国民众有一种强烈的“官本位”思想和“青天”观念,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吏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只看到了问题的表面而非实质。更加深入一些,窃以为可以从两方面去认识时下兴盛的上访现象。 首先,我国国家权力运作实践中的行政权本位和至上的观念是决定性的因素。一来它导致了司法对行政的过分依附——尽管我国立法早已明确确立了司法独立,在普通民众的意识里司法是为行政服务的,司法上面还有大权在握的行政长官;二来它导致了司法系统内部尤其是法院系统的行政化分级,破坏了司法固有的内部独立,普通民众误以为等级越高权力越大,直至最高法院。 其次,近年来的司法腐败现象导致了司法机关权威在民众心目中的降低和民众先入为主的对诉讼方式的不信任。这里需要指出一点,其实司法腐败并没有一些人想像中的那么猖獗——天下乌鸦一般黑,是公众舆论话语在评价司法时对司法腐败的凸显导致了这样一种不认同的气氛。细细想来,司法腐败与司法不独立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司法受制于地方的行政,处处要受地方利益和地方长官利益的制约。哪里没有司法腐败?而我们的司法腐败因司法不独立却有着更多样的形式和更广泛的范围。当然,司法腐败和司法者素质、司法者职务保障等因素也不无关系,但是司法独立这一前提性因素如得不到保障,其他因素皆成空谈。可见,司法不独立在上访现象的背后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已是为学者们喊哑了嗓子的一个问题,笔者只是在一个新的语境中重新将其提了出来。也许司法独立还将是一个漫漫的过程,而上访问题却亟待解决,因此笔者并不反对去制定一部《信访法》,但也不得不指出这只是权宜之计。同时,我们也不应因司法独立过程的漫长而缓步不前。法官穿上了法袍,拿起了法槌,司法独立在形式上可谓做足了文章,也让我们从让法院的财政和人事关系脱离于地方行政开始,做一些实质上的文章吧。就算是为了那些流离失所、露宿街头的上访者!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0日 另载《法治与社会》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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