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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和“诉权滥用”
更新时间:2003/7/12 16:47:59  来源:原载《四川法制报》2003年3月25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234
    都说中国人有一种“厌讼”的民族心理,凡事“以和为贵,来日方长”,忍忍算了。这种说法拿到现在可能就有点不和时宜了。说得夸张一些,每天翻开一张报纸,差不多都可以看到有关“打官司”的新闻报道。说句公道话,总体上讲这是一件好事儿,国人的权利意识不再像从前那样淡漠了。但是,不知诸君是否注意到了这么一种现象:诉讼标的额越小或者诉讼理由越是怪异的一些案件就越是容易进入各路媒体的报道视野。当然,这类案件的确较之于一般案件更能体现人们的权利意识——再小再怪也是我的权利。不过,有许多情况却似乎根本与权利意识无关。
到法院打官司,无非是为了通过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有人却不这么想。他们并没有真正想去主张权利,或者说他们的权利压根儿就没有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真正用心在于获取其他额外的名或利,而不在于赢得官司。有人为了一点无关乎痛痒的鸡毛蒜皮的事儿告到法院,目的可能是引起人们的注意,在媒体上面混个脸儿熟,风光一把;有人摆出一副受害者的架势向法院起诉,有可能是为了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并不真正是为了“螃蟹”;还有人弄出一些“莫须有”的伤害并诉诸法律,也有可能是为了报复仇人或者打击竞争对手,正所谓“花上几十元,折腾你半年”。这里再重申一下,笔者只是指出了这些情况的存在,绝非也不可能是看着所有打官司的原告都不顺眼,并不希望被扣上一顶“限制公民诉权”的帽子。
前些天有桩事情被媒体广泛报道,武汉一名律师因铁道部门多收了他几毛钱的火车票费,径直将其告上法庭,却同时多次避开与铁道部门的正面交涉,最后法院并没有受理。很多人都对那名律师的“权利意识”大加赞扬,为之鸣不平。笔者却要为法院的做法叫好。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在民事诉讼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大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在英国便有“区区小事,不予受理”的判例规则。法院千万不要一味地迷信“权利意识” ,而忘记了掂量一下司法资源与“区区小事”之间孰轻孰重。当然,并非所有小额案件都是“区区小事”。如前两年有人状告火车站厕所乱收费,标的额只有两毛钱,但在笔者看来就是一件大事儿。
其实,笔者上文所言在法理上就是一个滥用诉权(或称滥诉)的问题。所谓滥用诉权,简言之就是非公正、非诚实抑或非善意地行使诉权。它背离了“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获利”的一般理念,主要是植根于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诉权滥用问题,但宪法第51条却有言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这就要求任何人在起诉前都应当真诚地问自己一句:“我是在善意地毫无邪念地主张权利吗?”
当然,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许多新型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我们不宜把“诉权滥用”的口子开得过大。本来“诉权滥用”同“权利意识”二者的差别就可能仅在于一念之间。另一方面,国民的权利意识仍然有待提升,我们还是应当大力提倡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到底是权利意识的体现,还是在滥用诉权呢?希望下面一例能给诸君带来一点启示。
据报载,在澳洲的一名中国留学生有一次逛超市,结帐出门后保安把他拦住,问他有没有什么东西尚未结帐,他回答“没有”。这时,走过来一名律师,问他要不要将超市告上法庭。他甚感诧异,答曰:“区区小事,何足挂齿?”
原载《四川法制报》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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