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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真面目”
更新时间:2003/7/12 16:48:22  来源:原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11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156
    
国人自古以来好像对律师这个职业就没有什么好印象,圣贤哲睿大都贬抑律师。在古代,我国并没有为法律所认可的律师制度,帮人在打官司时写状子通关节的人被称为讼师或者讼棍。讼师在人们的眼中总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向来被视为国家司法秩序和乡土礼治社会的对立面。可以说,古时的律师作为社会边缘人群,一直生活在人们的微词和偏见之中。
古人的观念难免不会给今天的我们带来一些影响,前几年还时常看到一些报纸上把律师形容为“助纣为虐”、“为坏人开脱”等等。不过,时下社会人们对律师的主流看法却似乎有了实质性的转变,人们开始将像“人民权利的卫士”这样的美称送给律师。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中的律师在我国尚属一个相对较为陌生的职业,人们对律师的认识又陷入了另外一个误区。
误解不知始自何时,但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却充分地体现了这种误解。在该条例中律师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和公、检、法一样,也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为人民伸张正义的革命干部。律师被看作是“公家人”,跟法院和检察院是站在一起的。虽然在时下的立法中已经将律师定位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者”,但是持这种观念的却仍是大有人在。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前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在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提起公诉时,法院曾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当被问及为什么没有自行聘请律师时他回答说“像我这一级的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上的安排”。正是因为这样的误解,很多人在诉讼过程中总是不能同自己的律师很好地配合,将一些“不便外露的秘密”埋在心里,在法庭上会做出同律师不一致的表现。一些人甚至会在支付律师费的同时,给予律师许多额外的“好处”,期望律师能行使权力同法官很好地交涉,殊不知律师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权力。
其实,现代社会将律师行业基本上定位为一种服务行业,律师同客户之间是契约关系,由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由客户向律师支付报酬。律师应当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效忠于客户的利益,当然前提是必须向法律负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选择律师时你无需“服从组织上的安排”,即使你“服从安排”了,被指定的律师还是要代表你的利益,而不是代表“组织”的利益。对于你的律师你也无需有所保留,律师会为你守口如瓶,为客户保守秘密是律师的一项职业纪律,它甚至可以对抗国家,在西方国家一般都会规定律师同医生、神职人员等特殊职业者对其职务秘密享有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另外,支付了律师费,你也不需“额外”讨好律师,因为为你提供全力的服务是契约赋予律师的义务。
在追求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的职业化日益增强,法律职业与普通民众相去渐远。法律同民众之间形成了一道鸿沟,其间的桥梁正是律师。其实正如人们的衣食住行,在原初社会,人们完全可以自己建房织衣,但在今天我们却离不开建筑师和服装设计师。法律之于律师,就如同建筑师之于高楼,服装设计师之于衣裳。如果把国家立法看作是原料,律师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正是法律商品。换一个角度讲,这也正是律师职业的意义所在。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要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也不同于检察官,检察官要负有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职责。曾有人将律师职业比喻为“走街串巷修鞋补锅”,虽不甚恰当,却也十分形象。
这便是律师的“真面目”了。
原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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