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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的守护神
更新时间:2003/7/12 16:48:42  来源:  作者:张进德  阅读9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28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浦江县检察院诉县良种场房地产买卖一案经过审理,作出了确认县良种场低价拍卖一处国有房地产的行为无效的判决,检察机关一方取得了胜诉,有力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传统的观念中,检察院就是追究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而今它也开始介入民事诉讼,难免不会惹来非议。有人认为,国有资产的代表是政府而非检察院,当国有资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能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应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还有人对检察机关能否享有民事案件起诉权提出了质疑。要解决这些异议,首先应从检察机关的基本角色定位说起。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沙皇时期的苏俄。沙皇设置了一些检察官作为其直接下属,在各地巡视百官和民众是否效忠于沙皇。因此,在当时检察官又被称为“沙皇的眼睛”。那时的沙俄是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整个国家都属沙皇个人的私有财产,检察官作为沙皇下属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对检察官的这种定位在后来基本上得到了延续。目前在一些西方国家里,检察官都具备着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
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设置也基本上遵循了上述理念。当然,我们毕竟不同于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检察机关不是作为行政权主体的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简而言之,检察机关还是以公共利益的有力维护者的面目示人的。一般说来,公共利益应当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在宪法上,检察机关承担着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国家立法作为公共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进行法律监督即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公益维护者的身份。另外,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公诉案件追诉机关,也是这种身份很好的体现。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起诉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害人的私人利益主要还是由被害人自己通过出庭参加诉讼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去实现。
检察机关的这种角色定位同法院的角色定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共同打击刑事犯罪。这种认识将不同性质的机关之间的本质区别模糊化了。其实,法院作为社会裁判机构,它应当具有较强的超然中立色彩,在利益关系上不附属于任何部门,所进行的裁判活动只代表自己,而不能以其他任何人的名义,它所追求的只能是正义,而非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体的利益。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不具备中立性,它必须趋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它追求利益的根基是存在于国家和社会之中。在社会和个人形成对抗的时候,检察机关应当毫不迟疑地站在社会一边。
在市场经济日趋发展的今天,国家作为普通市场主体参与经济生活的机会愈来愈多,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的私法主体地位。主体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无疑需要得到良好的救济,检察机关便是国家的维权代表。诚如有人所言,国有资产受到侵害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站出来进行管理。但是,它只能是行使行政权力,若进行诉权行使时,笔者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况且,维权之路不限一条,检察机关无疑可以越过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主张权利。可见,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妥。
但愿浦江县检察院诉县良种场房地产买卖一案能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性质,更新我们传统认识中民事案件不可公诉的旧有观念。

写于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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