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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公信与自信
更新时间:2003/7/12 16:49:45  来源:原载《法制生活报》2003年3月7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101
    
羊年春节过后,乘火车从故乡返回上海。火车上旅客很多,天南海北的人们在三五成群地聊天,讨论着各式各样的话题。其间不知是谁插了一句,立刻引发了一场有关司法腐败的大讨论,一时间法官便成了千夫所指。笔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实法官并非是“天下乌鸦一般黑”,是有关司法腐败的媒体话语影响了大家的观念。人们的矛头马上又转向了这边,笔者被公认为是年轻人不经世事,想法太过单纯。呜呼,当下中国法官的公信力系此等状况!
人们对法官的认识本应单纯——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但又是什么让法官丧失了公信?这一社会问题当然极为复杂,凭笔者之三言两语实难说清。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性的因素,要想让别人相信你,那么首先应当具有最起码的自信。笔者有一个小小的提议:请法官朋友们扪心自问,你就是正义的化身吗?恐怕很少能有人会有这份庄严的神圣感。一次笔者曾跟几位法官朋友聊起“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大都操着玩笑式的口吻——“学术格言”而已。如是看来,法官为什么会丧失社会公信也便不难理解了。下面就让我们反思一下中国法官失却自信的理由吧。
一方面,在我国法官的身份依附性太强。首先,从法院的机构设置角度上来讲。我们的法院基本上都是严格对应着层层的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长期以来,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任免权实质上都是控制在地方的一级政府手中。在笔者看来,对法官在财政上的制约就足以使其丧失了独立自主。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法官的生活所依靠的正是地方财政的支出。此外,法院在人事安排上的决定权也要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掣肘。这样,法官便要生活在地方利益甚至地方长官意志的阴影之中。其次,从法院的内部关系角度上讲。法院内部的组织关系一直以来都呈现了一种官僚化的特征,院长、庭长等管理人员通过法院的考评、晋升等事项间接地操纵着法官的审判工作。这曾一度让法院内部盛行一种请示汇报的工作方式。当然眼下我们已经在逐渐地摒弃这种工作方式,但法院内部关系的官僚化还是从观念上较为深刻地影响着法官的自由意志。不能够做到自主,还何谈法官的自信?
另一方面,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不是很高。在我国过去长期以来都没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法官选任标准,这就导致了选任上的混乱。譬如,我们过去曾经一度从复转军人的队伍中安排法官,并且甚至成为了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当然后来的《法官法》中明确了选任标准,现在又设置了统一的全国司法考试,法官的选拔机制在渐渐得到完善。但是,过去的不完善却给现在造成了短时间内难以磨灭的影响,法官素质的普遍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国家,高高的审判台上冷漠泰然的法官形象经常为我们所津津乐道,其实他们大都是社会的精英。美国就有一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曾言:“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这种铮铮自信恰是来源于那种近乎于傲的精英感。担当社会重任需要社会精英,素质不足以高至承担“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的精英角色,这难免不会影响法官们的自信。
恢复法官本应具有的社会公信,从找回法官的自信开始。
原载《法制生活报》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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