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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本不该是奢侈品
更新时间:2003/7/12 16:50:35  来源:原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31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84
    
3月25号的《中国青年报》在头版头条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河北省张家口市教育学院一名大学生因做家教赚取了2700元左右的收入,他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了6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一举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人表示赞赏,也有人认为这是在“做秀”。
头版头条的位置本身就表明这件事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换句话说,这种事情太少见了。毕竟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嘛!先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位大学生到底做了什么。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也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四、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并不是献爱心,而是一项宪法义务,这是纳税人必须要做的,不做的话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看来,这位大学生只是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而已。但是,守法应当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底线,本不应成为新闻的呀。
在我国,许多法律得不到遵守已是司空见惯,守法倒变成了一种奢侈品。试问,除了那些大富豪级的人物,又有几人会去缴纳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呢?人们普遍地在心目中根本就缺乏这个概念。就连大富豪还偷税漏税呢,譬如刘晓庆小姐。也难怪那名大学生会成为新闻人物。其实我们的社会显然是接受了这种现状,设置了诸如“纳税积极分子”、“纳税大户”一些光荣榜,去表扬那些本不该受表扬的人。当然不只是纳税,许多法律的实施状况可以说都不良好。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我国民事判决的自动执行率非常的底,许多案件都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使强制执行也未必能成功,于是人们常常报怨说“官司看上去赢了实际却是输了”,这难免不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这让笔者又想起了《民法典》的事情。前些时候,《民法典》的草案经由立法部门审议了一次,人们对此报以极大的关注,有人甚至预想我国将要步入一个“民法社会”。什么是“民法社会”呢?其实就是法治社会。让我们重读一遍亚里士多德给“法治”下的那个经典的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守法被置于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就以我们目前的这种守法状况,即使有了《民法典》,我们也只能停留在“立法非常完善”的层面上。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是有两个。
一来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力。执法部门常常无视一些违法行为的存在,即使发现了,有时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下不为例”的方略。执法部门不能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有法必依”——连执法者自己都视法律为儿戏嘛!
二来我们日常的社会生活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道德来维系着其正常运行。道德败坏者会受到社会的排斥,会成为千夫所指,而违反法律者则可能不会,当然那些道德上亦恶劣的违法行为自是例外,如杀人放火抢劫偷窃者。就以纳税为例,有句口号叫做“纳税光荣,不纳税可耻”。“光荣”、“可耻”本来就是描述道德的词,其实不纳税可能并不见得会是可耻的事情。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受到了人们的信仰,不守法者在社会上往往会失去他的立足之地。而我们对法律更多的是一种敬畏,得到信仰的却正是道德,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如此。要迈向法治,我们的一些观念还有待改变。
守法有时会成为一种奢侈品,看来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现象。

原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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