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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场所
更新时间:2003/7/12 16:50:57  来源:原载《检察日报》2003年4月9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96
    
据4月2日的《文汇报》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推出了“巡回速裁机制”:如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系老弱病残,行动不便,到法庭开庭有一定困难,或者同类案件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承办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者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利用人民法庭或各街道、居民委员会场地上门办案,实现快审速裁。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是高效的和人性化的。不过,其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尚存在着待商榷之处。在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曾一度流行一种“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最为鲜明的特点就是法官可以下到田间地头,主动上门揽案,在大树下小河边进行审判,很好地跟人民打成一片,在保障生产的前提下便利地完成了纠纷的解决。这种方式在当时倍受推崇。近年来,许多学者都指出了这种审判方式的致命缺陷:违背了现代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诉讼应当由当事者自己启动,否则法官不能自行开启。浦东法院显然是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巡回速裁机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者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适用。然而,这种机制虽然没有直接违反哪一项法律原则,但它却削弱了法官那种本该具有的让人敬而远之的深居简出的被动形象。较之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它仍未能摆脱那种热情洋溢积极主动的法官形象,似有穿新鞋走老路之嫌。问题之症结便在于,法官可不可以走出法庭去进行审判活动?
审判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我们一般管审判的场所叫做法庭,法庭的主要特征便是庄严肃穆。这种特征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法庭建筑的外部表现,如法庭位置不宜地处闹市,法庭的构型和装饰风格不应显得浮夸华丽而不严肃,我国的法庭在正前方都会悬挂国徽。二是法庭内部的布局设置,如高高的审判台,审判台后面的审判椅以及审判台上的法槌;再如对旁听席、检察官席、当事人席、证人席等等的设置。法庭的上述特征为其他任何场所所皆不具备。当然,这都是由审判的使命——追求正义所最终决定的。因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审判在特定的、与外界隔离的、并经特别装饰的空间进行,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法院的“生态学安排”,笔者也认为,审判不宜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
从功能上讲,在专门的法庭开展审判活动,具有着不可小觑的诸多意义。笔者在此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其一,法庭有助于凸显一种秩序的观念。法律本身即可体现为秩序,而井然有序的法庭空间又从另外一个视角体现了秩序。这无疑可以对所有出入法庭参与审判的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在一个并不引人注目的角度上保障审判的有序进行。其二,法庭有助于促成司法活动的专门化和技术化,使人们认识到审判并不同于一般的定纷止争的方式,并非是“和事老劝架”,它应当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无比的神圣,从而使国家的审判权乃至整个法律得到充分的认同和尊重。最后,法庭独特的环境可以强化法庭参与者的角色意识,使他们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审判者审判,受审者受审,旁听者旁听,不一而足。这无疑还会增进法官的职业化发展,令其不会再去“客串”法律服务者(如上班期间外出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抑或主动追诉者(如上门揽案)的角色。
其实,浦东法院的这种做法在我国并非是个别现象。据笔者了解,在许多地方的派出法庭,法官都喜欢在办公室中的办公桌上采取同当事人聊天的方式审理案件,甚至在一些派出法庭压根儿就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庭。另外一种现象,一些法院喜欢在集市上或闹市区召开公判大会,这种做法也是不恰当的。
试想,法官穿着法袍,拿着法槌,走街串巷去审判案件……
原载《检察日报》20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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