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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VS公正审判
更新时间:2003/7/12 16:53:14  来源:原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18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195
    
2003年7月3日《南方周末》的“法治”版上刊载了一个受虐妇女不堪家庭暴力因而杀夫的案件,并在一侧配以几个法律专家学者的评论。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评论的最后有这样一个声明:前文所载观点皆属专家个人意见,本报无意影响法院公正判决。如此声明,主要原因就在于案件仍处法院审理过程之中,报纸担心会有影响公正审判之嫌。笔者无意去探析那些评论会否影响公正审判,也无意去讨论这种声明的法律效力,仅是感兴趣于这种做法本身——媒体自己也开始主动关注舆论对审判的影响了,这应当被看做是一大进步。
应当指出,媒体和法院绝对不是一双鱼死网破的冤家。公正审判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审判公开、透明,而在现代社会中对一些案件的新闻报道恰恰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审判公开。另外,从舆论监督的角度上讲,新闻自由又可以敦促法院将审判推向最大限度的公正。但是,人们几乎又同时意识到了问题所在,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会给审判带来许许多多的麻烦,对公正审判产生不当的影响,甚至会出现审判完全倒向媒体的“舆论审判”。这也许是一个永无休止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英美国家是在审判中采取陪审制度的国家,对于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认定,决定权操纵在选自平民的陪审员手中。而普通民众是以社会的“一般法律感情”标准去判断问题,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因此这些国家极其注重新闻同审判的关系,这方面的制度也比较健全。不过,它们采取的对策大都是一些事后补救型的措施,如更换陪审员、易地审判、延开审判期日以及靠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等等,事先对新闻自由予以限制的措施反倒少一些。相比之下,在德国、日本等一些由专业法官进行审判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受到了极大的信任,舆论裁判被给予的关注相当比较少。当然,也并非是毫无限制。它们大都本着由媒体自律的大原则,对舆论裁判做出一些小心翼翼的温和的限制。
反观我国,对案件的审判基本是由专业法官进行,处理新闻自由同公正审判的关系时在借鉴域外理念的基础上我们又要考虑到自己的诸多独特之处。新闻自由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一种良好态势,想想数年以前,那似乎曾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一言蔽之,我们的新闻自由来之不易。但是,在一些有影响的案件中,媒体的确也曾给审判带来了诸多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许多案件在审判之前,媒体即拿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当成“事实”加以报道,给公众以预先定案的印象。如最近发生的一起以性骚扰为案由的名誉侵权案,大多数媒体都以原告的陈述为事实进行了,似乎已是确定无疑的性骚扰,但其实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详见2003年7月3日的《人民法院报》)。另外,一些引起民愤的案件,在各路媒体一边倒的激烈情绪下,审判往往会变得不理性起来。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驾车撞人案,张金柱就曾发出了这样的慨叹:“我是死在了媒体的手上!”看来,我们的新闻自由在案件报道上也不能再“肆意横行”了。
以笔者之见,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应当是原则性的,而非是详细的、具体的。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这样的规定。但是,法律却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全部。正如美国学者Hans.A.林德在一场关于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的演说中所指出的:“诸位都是凭良心从事诸位的工作的。”从各自的良心出发,法院和媒体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宽容,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最后,笔者要指出在处理法院和媒体关系上的两点模糊之处。
其一,媒体对一些案件的报道虽然最终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但这未必就一定是媒体之过。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是由媒体揭露出来的,这种揭露完全是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但一些地方行政官员或法院领导为了政绩抑或其他一己私利,向审判法官施加压力,导致审判的不公。此时万万不可给新闻自由扣上影响公正审判的帽子。其二,媒体的出版发行权并不等同于公众的知情权。许多媒体出于业内竞争的目的,在报道有关案件时不惜对案情加以渲染、夸张,一厢情愿地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其实这压根就与知情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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