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怎样“炼”成的 |
更新时间:2003/7/12 16:54:27 来源:原载《法制生活报》2003年7月15日 作者:张进德 阅读226次 |
眼下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全国各地不时地会有改革的新举措做出。改革的重点是法院改革,其中庭审体制改革又是重中之重。但是,如果最终的判决同法庭审理过程无关或者关系不大,那么再科学的庭审体制也不过只是用来摆设的美丽花瓶而已。法院的判决应当是怎样“炼”成的呢? 判决不能产生于法庭审理之前。在开庭审理之前,根据案卷材料就可以做出最终的判决,甚至连判决书都可以制作完毕,在以前许多法官都是采纳了这样的做法。后来进行了一些变革,尽量不让法官在庭前接触到完整的案卷材料,最为典型的是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观规定,法官在开庭审判前只能接触到控方的起诉书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控方不能移送全部的案卷材料。不过这与刑事诉讼上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理念仍存在差距。“起诉状一本主义”要求控辩双方不得在庭审外向法官移送除起诉书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并力求避免控制任何一方同法官单独接触。看来,我们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如此变革的精神便是在于防止法官预先受到影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做出片面的不科学的判决。 判决不能产生于法庭审理之后。在庭审前接触不到案卷,一些地方的法官想出了变通的措施,要求控方在庭审结束后移送全部案卷。穿上了新鞋,走的却还是老路。过度地倚重于书面的案卷材料,难免让法庭审理过程仍然存在被架空的嫌疑。 判决不能产生于案件审理之外。案件审理以外的因素往往对法官的最终判决也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比如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带来的影响。“媒体审判”对一国的司法公正有时会是贻害无穷的。从理论上讲,法官不应从新闻报道中获取关于案件的任何信息,以免产生对案件的预断;法官也不能在情感上受到媒体观点的支配,而应当坚持自己从法庭审理中得出来的结论。又如院长、庭长的意见或者地方行政领导的命令对判决的影响。院长、庭长审批制作为一种制度已经荡然无存了,但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却让院长、庭长仍留有一种莫可言说的特殊权力,地方行政领导更是自不待言,他们的意见往往会直接左右着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当然,这从根本上还是要涉及到那个老大难的司法不独立的问题了。 判决来自于法庭之上。审判其实就如同是考试,事先不应该让法官知悉考题等试卷的确切内容。判决就是法官的答卷,答卷只能产生于考场之上。当事者的充分参与、审判的公开、辩护制度、回避制度以及科学的法庭证据调查机制等都应当成为法庭审判的必备要素,而判决形成的依据便是诉讼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有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都应当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和言词辩论,并且这些质辩应当成为形成最终判决的基本来源。律师业内流传一种说法,叫做“律师一思考,法官就发笑”,此即所谓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司法实践中还曾出现过法官在法庭上开小差甚或睡觉的情形,在笔者看来这同本文的主题也不无关系呢。 判决不是产生于法庭之上,这已成为我国一些法官的惯常做法。一个最为极端的例子:一次和一位来自内地的律师朋友同桌吃饭,他告诉笔者他曾经在自己代理的案件当中帮法官写过判决书。但愿这位仁兄是酒后吹牛。 写于200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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