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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阻却事由
更新时间:2003/7/12 17:01:41  来源:  作者:limeng1108  阅读258
    违法阻却事由是制止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被特别法律与与豁免的情形。
违法阻却事由产生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大辩论中,大陆法系犯罪的概念基本为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模式,贝林格完成了构成要件功能的转换,随着时代的发展,三阶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法律进步,首先对三阶模式发起冲击的实心构成要件论者梅兹格,他提出了“不法类型”这一概念,认为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是结合在一起的,构成要件的实现就意味着刑罚所判处的‘不法’。”继而他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ratio essendi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基础,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者,只要不存在违法阻却的事由,就是违法犯罪。只要违法行为不是由于特殊的违法阻却事由而被合法化,那么,构成要件就是违法性存在的根据。”随着法律的发展,又有人提出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完善了违法阻却事由。而违法阻却事由这个法律概念的产生也是很多疑难法律问题有了法理依据。
那么,违法阻却事由的立法价值何在呢?
(一)刑法谦抑。
刑法谦抑,即刑法谦让、抑制之意。刑法的谦抑,是现代刑法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属性。近现代以前,刑法作为当权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色彩非常浓烈。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用尽严罚酷刑,刑罚权力极度张扬,对人的权利价值漠然视之。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完成后,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们日益重视自身价值,人权观念得以萌生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犹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同时也日益意识到刑法也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法的功能并非是万能的。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的科学认识,刑法谦抑就成为现代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实质公正。 公正性,也是现代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刑法的价值底蕴。公正有幸是公正和实质公正之分,形势公正通过刑事立法来实现,而是职工正通过司法来实现。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公正是形式公正的必然结果,从实质公正的角度考虑,在一些刑事立法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法官良好的职业素质来实现实质公正,这也是一些学者的经营司法的观点。
怎样理解违法阻却事由?
大陆法系的违法性审查是双层次的审查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第一层次的审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具有了形式违法性,理论上称为形式违法性审查。行为具备形式违法性后,还要进行实质违法性审查,这一阶段的审查是消极性的,主要查明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则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进入下一阶段的有责性审查。 所谓形式违法,是指行为抵触强制性法律规定:实质违法之行为违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但是制定法难免存在矛盾,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门法典是十全十美的,因此,必然存在形式上违法但实质上却不违法或实质上违法但形式上却不违法的情况,怎么办呢?针对与前一种情况就要用我们所涉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了,而后一种情况则成了一些人钻法律空子法宝.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下面分开介绍.
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5种情况.
1权利行使行为.因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无损害他人的目的却导致他人损害的某些事由,阻却起违法性.
2受害人允诺.在下列要件中,受害人允诺阻却其加害行为,受害人有处分权;受害人有意思能力等,其中当加害行为如违反禁止性规定,我想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根据,但并不能违反其罪名成立.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岁数干涉他人事务,但其助人为乐的社会功能是法律或免其违法性.
4自力救济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法律允许的自助行为阻却其违法性.
5公权行为.公务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其违法性被依法阻却.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余漏地加以列举,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国家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因无法律明文规定,为避免主观、恣意判断的危险,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几乎所有有相关规定的国家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具有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相当性、法益的均衡性和行为的补充性)。
违法阻却事由通过否定一些该当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将一些虽具有形式违法性,但若按犯罪处理与全体法精神相矛盾的行为排除于犯罪之外,以求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了各种违法阻却事由,但由于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基于实质公正的立场观之,法律所举事由远远 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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