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闲置土地和抵押贷款埋单 |
更新时间:2003/7/14 17:03:44 来源: 作者:石灰 阅读218次 |
最近,笔者所在的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区经济开发投资总公司和中心工业区的两位总经理利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出售等合同行为的职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窝串案。与此同时,该区出台了《关于清理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并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将辖区内所有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以及拖欠土地款的项目用地都纳入了清理范围。《暂行规定》发布以来截止6月下旬共催收往年项目用地欠款3704万元;依法回收了12宗闲置土地,总面积62亩;取消了18宗项目用地,总面积316.5亩。 相当可观的一大笔“收入”! 结合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项清理工作可以算得上成绩显著,但其中暴露的一系列违法操作实在让人不安和忧虑:不法商人或者官员亲属通过贿赂或者“领导指令”的手段,廉价取得了大量对地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又通过贿赂或者“领导指令”,明知无法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如期开工甚至根本旨在“炒地皮”,却在受贿者的帮助下,用虚构的项目计划书和虚开的土地款、房款缴清收据等非规范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接着又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作为抵押,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连续申请到数笔巨额贷款;最后是转移其他资产逃避债务,拖欠土地款、房款和贷款本息,或者土地长期闲置等待“商机”,或者携款潜逃。 如此一来,不仅宝贵的国有土地变成了“无偿使用”、闲置不用,甚至成为骗取贷款的犯罪工具,不良贷款这个雪球也越滚越大。那么,谁来为国家损失埋单? 受贿并滥用职权者很快将失去自由,当务之急是如何挽回国家损失。笔者研析了几种方案: 一、支持该公司(因为当地尚未设立国资管理机构)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行受贿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责令对方返还土地,并要求国土局收回该无效的使用权证; 二、建议该公司以对方严重违约为由,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而提请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时,支持作为被告的该公司应诉并提起反诉;重点针对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关键证据(被告出具的可证明原告已缴清相关款项的收据)的真实性,由被告申请法院向检察机关调取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辩护,并就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提起反诉。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责任人对该犯罪行为实际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为防止刑事审判拖延以及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选择性上诉可能造成的生效拖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是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 四、支持该国有商业银行,对作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审批和抵押物登记机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两证”过程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完税发票与收款收据的区别)造成其贷款损失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证明抵押人即国有土地和房产的受让人,通过贿赂手段办理“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即违法行政行为与银行财产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检法两家协商后,也可以由直接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行政公诉。 上述四种方案各有利弊。作出选择的前提性问题还有待通过侦查进一步明确:首先是该公司以划拨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代表政府签订出让、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其次是该银行是否在相关的抵押贷款审批过程中明知“两证”审批违法而同意贷款;最后是该银行针对抵押合同起诉且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否因该案涉嫌贷款诈骗罪而经由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银行是否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前述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财政收入、银行贷款都是国有资产,如何通过诉讼手段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损失,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民法的补偿功能、行政法的矫治功能,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衡平的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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