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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的性质看死刑的存废
更新时间:2003/7/18 16:25:35  来源:  作者:zhfuju  阅读430
    

自从人类产生以来,一面面对有限的自然资源,而另一面面对着自己无时不在的各种欲望,(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生存的欲望)使得我们的祖先不得不为了欲望而相互的杀戮。法史学研究认为“刑,起于兵”,而“兵”是“兴大戎”,即对外作战的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古时候一个个的氏族,部落为了自己能够生存下去,必然会对附近的别的部落进行军事战争,刑罚由此而产生,但是此时的刑罚仅仅是起到一种镇压,杀戮的作用,还是刑法中死刑科学定义的幼儿时期。当国家将一部分认为对于维护当时的政权十分不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以执行死刑为行为后果时,刑法学意义上的死刑才产生。可以说死刑是最早产生的也是最为残酷的刑罚之一,现近的一些学者称其为“生命刑”,其实死刑的本质是一种“身体刑”,和古代的“割儿”,“挖眼”没有什么区别,通过执行死刑而达到完结一个人的生命只是死刑这种“身体刑”产生的结果。而“身体刑”我们也常常称其为“肉刑”,在汉朝的时候就有绨莹向汉文帝提出废除肉刑的记载。而今各个文明国家更始严禁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罪犯实施“肉刑”,从这个角度来说,死刑作为肉刑中最为残酷的刑法之一,当然更没有存在的余地。自从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学者门只是从死刑的残酷性,人权保护的必要性,社会契约中生命保留,死刑的无法挽回性,死刑的预防功能并不优于自由刑等角度论述死刑废除的必要性,但是很少有人从死刑的性质入手来阐述死刑废除的必要性,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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