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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童之伟《法权与宪政》之一《法本质研究三题》读后
更新时间:2003/7/19 17:04:21  来源:  作者:干勾  阅读232
    现象与本质,这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法哲学问题域的争论,缺少了哲学的指导,势必痴人说梦,类似呓语。因此,讨论法的本质问题,首先要明确的便是所遵循的哲学理路。
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官方哲学基点,甚至曾经被一度意识形态化。这一思维模式至今仍存在广泛的影响。因此,学界在讨论法本质的问题时,一时仍难以或说不被允许脱离这一轨道。可喜的是,近几年确实有些学者正在尝试不同的思路,并小有成就。
但是,我们手头上的这篇《法本质研究三题》并不是新思维的代表,毋宁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新发展。不得不承认,童先生确实部分达到了其预期。
第一题:法的本质是一种实在还是一种虚无?
在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围绕法的本质所作的解说与争论,都是以肯定法的本质客观性为前提的,但很少有人进行解释(其实,也不用解释,说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知道,一切便假定为真理了。但真理可以假定么?)。近几年,出现了一股清新之气(说清新,并不代表其科学、正确,只是从多元化角度来说),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在《法学》上发文,指出“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
到底那种说法科学呢?
也许在这一点上,童先生的论断比较公允。“从哲学史上看,肯定事物的本质的实在性或否认其实在性,其真实的意义都不在于有关命题本身是不是正确,而在于采用不同的解释世界,从而改变或影响世界的方式”,“是否具备本质主义特征并不是判断法学流派优劣的标准”。在这样一种包容的基调下,童先生从古今中外哲学、法学流派中,对于两种方式进行了简单梳理。指出“本质主义的法学也好,非本质主义的法学也好,都只是按特定目标说明法现象和影响法律现实的工具,它们虽然与一定的哲学方法论有关系,但又决不应该是冷战思维意义上的披着法学外衣的政治意识形态”。
因此,法的本质的实在与虚无,在童先生那里,其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并且,“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法学本身应有的学理功能和社会实践功能,承认不承认法的本质的实在性并不重要,无须有定论”。
当然,童先生也表态说,自己倾向于从方法论意义上承认法的本质的客观性。这便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哲学上,一直便有本体论和方法论两条进路。前者回答的是思维与存在关系(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的问题,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如何认识的问题。
很明显,本体论是方法论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明确前者,才有讨论后者的可能性。而童先生避而不谈前者,却从方法论上讲法的本质的客观性,不能不说造成了后文逻辑的混乱!
第二题:用什么方法确定法的本质?
这一部分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和前面相联系,很明显童先生是采用实用主义的观念来说明问题的。哲学上的方法论,区分开就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虽然从懵懂初开便学习辩证法,但本人一只不能窥其堂奥。不禁又想到前苏联一位叛逃美国的高官的名言:辩证法就是随便你怎么说都有道理!
我们看童先生的思路。首先,在列举了各种现存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调后,他指出:“从方法论上看,它们有一共同的问题,即没有明确提出和证明在新时期据以确定法的本质的方法论依据”。那么,什么应该作为确定的方法论依据呢?童先生说:“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接下来,童先生引用列宁晚年对于工会的看法。事情起因是这样的:对于工会的本质,季诺维也夫和托洛茨基有不同看法。托说工会是行政技术机关,季说工会是工人阶级的学校。这时候,布哈林站出来打圆场,说工会既是机关又是学校,并比喻说,如同一个玻璃杯子,有人说是玻璃圆筒,有人说是饮具。
列宁据此批判布哈林,说他是“要不得的折中主义”。并提出了讨论本质问题的四项基本原则。
看列宁的论述,加上童先生的解说,仍不太明白,可能是我资质太愚。现将其要点归纳一下:第一,要想认清法的本质,必须把握、确定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按照理性有限的原则,我觉得这是不可能的。看来列宁也承认这一点,“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那么,疑问出来了。就法的本质而言,既然只有认清一切方面、联系才能界定其本质,而我们又无法认清(人的局限性),岂不是没有办法认识了?认识不了又怎么说其存在呢?
第二: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变化中考察事物。这一点无可非议,也正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但看童先生的说法,“按照辩证法,一切皆流、一切皆变,本质又岂能例外!”我本人对哲学不甚精通,但我觉得现象是多变的,但本质却只有一个,难道本质也是可变的么?神奇的辩证法!
第三: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定义”中去。这一点也是无可非议的,但问题是实践与理论的关系虽说表面明确,其实还真是个问题呢!
第四: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说实话,这句话本身我就不懂,如何用到分析法的本质问题中,更是做不到了!
第三题:当代中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法本质观?
童先生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其标志性观点,即法权说。鉴于后面要详细分析法权理论,在这里仅仅引用其概念:“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力之总和或统一体”。
以法权概念为核心,法的本质分为三层:一级本质是法权分配的工具;二级本质是分配社会整体利益的工具;三级本质是分配社会财富并规范其支配或消费行为的工具。
可见,童先生是从工具意义上理解法的本质的。在此,有一点疑问: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工具(不论是干什么的工具)么?如果这样,那么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又有什么区别?
结语
关于这篇文章的分析,破大于立,并且有很多属于吹毛求疵。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现象的无限性,决定了事物的本质是不可能完全被认识的,我们可以不断的揭示事物的本质,但不可能穷尽它。因此,也许法的本质问题根本无法予以澄清。童先生基于本质客观性的研究,也是明知其不可而为之,这也许是所有理性万能主义者的共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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