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大家对物权法草案评价的太多了,有很多都是重复。其实学人对此还是有些共识的,无奈“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呀! 居柔兄一直催偶交作业,那就把当时征求我们系里意见时,偶针对物权部分所写的,明确一下偶的态度!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物权法是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还是以单行法出现。如果按目前的情形看,无疑是大法典化的。那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有无必要那?姑且不论我国惯行第一条写目的是否科学(有人说,这是给法典以不可承受的负担),反正在此是不合适的!当然自然人、法人的列举也不科学(对比民法通则,自然人概念的使用,已经表现出进步,这十几年没有白过),但偶不同意居柔兄加上“合伙”的说法,当然,偶赞成合伙第三体说,但作为法典,应该有面向未来的开阔视野,所以偶倾向于改用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民事主体也不合适,用什么还没有想好),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 第二条物权的概念,偶已在另一帖子里表明了态度,赞成梁教授! 第三条物权法定,偶也说过了! 第四条和物权法定相关,但着重点在于权利不可滥用,语句不通顺不说,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还是规定在总则里好,毕竟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单单是物权法! 第五条是我们国家立法的一大特色,属于宣示性的条文,一点意义也没有,纯粹是让外国人看得(回想起民法通则曾被外国友人说成是“权利法案”,其实看过一篇文章,说中国传统里,现实越缺乏什么,什么就叫得越响)。 第六条物权变动,自然应该贯彻法定原则,实行强制性规范,所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纯属立法技术不成熟的表现。 第七条物权优先,表述上有逻辑错误,物权基本理论没有学好呀! 第八条无可非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