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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03/8/4 0:03:22  来源:原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9月2日,另载《检察风云》2003年第17期  作者:张进德  阅读213
    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
大标题极其刺眼。2003年7月31日的《南方周末》在“法治”版上以“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为题报道了一个堪称“创下司法记录”的案件。1994年发生的一起杀人抢劫案件,曾被河北省高级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三次发回重审,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四次判处被告人死刑。到今天案件已经跨越了有九个年头,最近由河北省高院亲自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身陷囹圄九年,尚未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笔者无意去评说案件的实体事实,仅想从程序法的视角去讨论这种“三次发回重审,四次判处死刑”的做法本身。
报道中说这是一起“已经严重超期羁押的糊涂案”。其实不然,此案可能“糊涂”,但绝对没有超期羁押。所谓超期羁押,即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确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但是对于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根据刑诉法第194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另外,法律并没有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从理论上讲,它可以是无数次。于是,这样一个在法治国家可能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案件就如此这般在我国合法地发生了。
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毫无疑问是损害了司法裁决的及时性。有一句英国法谚我们都耳熟能详:“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最终裁决迟迟不来,当事人就要受结果尚未确定的心理煎熬,像本案的被告人还要忍受凄苦不堪的长期羁押。二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就曾如是描述判决前对被告人的羁押:“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裁判的拖延同裁判不公一样,都不是我们想要的正义。我们的立法却认可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还缺乏司法裁判及时性的意识。缺乏及时意识的根源又是在哪里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在立法中也有不自然的流露。费尽力气才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就不想再轻易地放手,以认其有罪为逻辑起点,去收集证据,套用证据,而非是用证据去证明其罪行。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发生反反复复的“发回重审”也就不足为奇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已经被念叨了许多年,可真到了司法审判中,法官又要临阵退缩了。尤其是这种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发生了疑罪,一审法院不敢认定无罪,到了二审那里,法官也拿疑罪没辙儿,同样也不敢进行无罪判决,剩下的只能是“发回重审”了。既然存在着立法的默许,在实践的考验面前,有罪推定的思想显露无疑。
另外,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客观真实一直是我们的认定标准,达不到标准案件审理可以重新来过,完全无视程序的自身价值。实际上,司法审判活动并不等同于科学研究中的认识活动。后者为了一个结论可以不计过程,可以无视时间等到猴年马月,甚至会是耗费几代人的努力。但审判活动只能是在法律设置的程序中去认定案件事实,并且这种事实也不可能会得到同案件发生时毫无二致的完全再现,因此只能遵循法律真实的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总是片面地追求“真相大白”,许多错案都是要等到真正的凶手落网时才会为无辜者洗刷冤屈,否则将永无休止地错下去。法律真实的标准将会对程序有一种特别的依赖,绝对不会容忍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
三番五次的“发回重审”,让被告人被合法地羁押了九年,也不知法院“事实不清”的问题何时才得以最终解决。莎士比亚曾引用一句西方谚语对司法拖延加以责难——“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经饿死”。
写于200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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