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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情人跳楼摔死 妻子理赔被驳回
更新时间:2003/8/4 8:01:40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68
    会情人跳楼摔死 妻子理赔被驳回

河水

2003年1月5日下午,浙江云和县的刘成到情人李红家约会。李红家住三楼。正当二人缠绵之际,门外响起了李红丈夫的敲门声。情急之下,刘成抱着来不及穿的衣服从窗口跳了下去,当场摔死。刘成的妻子魏美姿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刘成单位为其购买的两张意外保险单,一张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和支公司的,另一张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云和支公司的,理赔金额共15万元。起初,这两家公司都表示要予以赔偿,但一个月后,两家公司又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赔偿要求。他们认为,刘成是与情人偷情,怕被人发现跳楼的,是以不道德行为为前提;刘成跳楼不算意外,是主观行为,带有自杀性质。魏美姿因此先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人寿保险公司付给意外伤害保险赔款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款2000元,住院补贴金60元。
6月11日,法院宣判:意外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刘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三楼跳下逃离是其主观行为,应该预见可能造成的伤害,故该伤害不是外来和突发的客观事件,不是意外伤害的范围,不属于保险事故,因此驳回了魏美姿的诉讼请求。面对一审结果,魏美姿表示要向中院起诉。(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意外伤害,主要是指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伤害。从《保险法》意外保险这个险种来看,“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就本案而言,死者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主要理由有:1、死者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2、死者的跳楼行为是其主观意志的表现,并非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3、死者对于自己跳楼所要产生的后果应该说是清楚的,有所预见的,但就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还是选择了跳楼,这种选择也是对承担责任的选择;4、死者在偷情过程中,为了不被当场抓获保护自己的名誉,行使了自我保护的本能作用,这种自我保护的本能作用完全是受主观意志的支配。从以上几点分析来看,死者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法院的判决是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的,对于保险公司提出死者行为不道德问题,不是本案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因此也就不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况且在一审判决的理由中并没有提及此事。法院的判决只是围绕《保险法》是否属意外伤害展开法庭调查,并没有在支节问题上纠缠。当然,道德问题是不是本案所要考虑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就本案来看,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否为《保险法》中说的意外伤害,如果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应承担责任,这里不涉及到道德问题。如果依照《民法》进行审理,则就涉及到道德问题,因为通过审理可以区分出过错责任的大小,况且死者与情人偷鸡摸狗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也违背人们共同遵守的生活准则,死者虽然跳楼身亡,但作为做死者情人的一方,也应对自己不道德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惜的是死者妻子并未为此事而提起诉讼,而是与保险公司在是否是意外伤害问题上进行纠缠。作为法院来说,奉行的基本法制原则是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只能是当事人诉什么审什么。
有人认为,假如“是李红让刘成跳的楼,或李红有为其开窗”等行为,那么,李红对刘成摔死的结果应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本案如果按《保险法》中是否为意外伤害来审,即使李红让死者跳楼或者为死者跳楼打开窗户,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这只是人逃生的一种本能,与意外伤害是挂不上钩的;如果按《民法》进行诉讼,即使李红没有让死者跳楼或者没有为死者跳楼打开窗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种过错是由双方的不道德行为造成的,就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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