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防治之构想 |
更新时间:2003/8/10 8:23:24 来源: 作者: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宋毅 阅读378次 |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宋毅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关注。而电视剧集《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家庭暴力问题更引起了世人的瞩目。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犯罪在我国属多发性犯罪,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妇女、儿童、老年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因此,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研究,并进行防治就很有必要。 我国至今尚无家庭暴力存在状况的官方统计数据。据估计,我国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大概在10-15%之间。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家庭暴力犯罪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家庭暴力犯罪发案率较低,但一旦发案往往是恶性犯罪。杀妻案、杀父弑母案、杀子案、杀夫案不时见诸报端即是明证。而普通的家庭暴力犯罪如轻伤害、非法拘禁等案件却不多见。 (二)犯罪诱因多数是因为夫妻感情纠纷或家庭矛盾激化。 (三)犯罪行为人以中青年为主。 (四)受害人以妇女、儿童、老年人居多。但也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反抗施暴者而引发新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 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 (一)多数犯罪行为人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毒害,存在夫权主义、父权主义的意识,从而对妇女、儿童不尊重其权利,动辄打骂,信奉“女人头发长见识短”、“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错误理念。这往往是家庭暴力犯罪的根源所在。 (二)夫妻感情纠纷或家庭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是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对子女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家庭暴力犯罪的诱因之一。 (四)犯罪行为人的人格缺陷也日益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 (五)妇女、儿童、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措施不完善是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 通过分析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犯罪完全可以有效防治,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家庭暴力犯罪防治机制。我们不妨借鉴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的家庭暴力犯罪防治机制。挪威反家庭暴力有以下措施: 一 确立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 二 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 5.、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三 对施暴者的限制令 即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 四 实施 政府行动。主要有四项:1,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和危害的认识,让全社会关注这一问题,让人们意识到它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就是让受暴妇女到社会服务机构、危机中心、庇护所寻求帮助,向警察报告,更为容易;2,使医疗、保健人员在妇女就诊时,对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意识。3,提高保健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询问到妇女受暴的情况。4,关注施暴男性的心理矫治问题。 挪威经验表明,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治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 中国与挪威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虽然存在着巨大差异。但家庭暴力却是两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存在共性。挪威反家庭暴力所保障的主体是妇女和儿童,我国还应包括老年人。那么,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犯罪应采取什么对策呢?不妨借鉴挪威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实施以下措施: 一 制定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坚定立场和特殊的司法原则、诉讼程序,体现对妇女和儿童、老年人的特殊法律保障。确立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以国家名义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主动制裁。公检法给予家庭暴力被害人更多的知情权,在程序上考虑被害人的心理及生理因素赋予其更多的灵活性。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得到法律援助。赋予法院发出限制令的权力,家庭暴力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发出暴力警报,接报机关必须作出保障被害人不再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有效措施。 二 开展反家庭暴力全民宣传活动,使反家庭暴力观念深入民心。 三 设立危机中心、庇护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使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时得到救助。 四 加强对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使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各调解机构特别是法院,要健全施暴者人格调查制度,不要抱着“劝和不劝散”的老观念不放,对于一方有严重人格缺陷的,要尽快采取判决离婚或其他措施使潜在的家庭暴力被害人远离对方。 五 设立家庭暴力心理治疗中心,对施暴者进行心理矫治。 六 建立社区家庭暴力预防体制,群防群治。 总之,防治家庭暴力犯罪任重而道远,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方能根治这一痼疾。 电话:0317-8189050 邮编:062150 E-mail:song7511@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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