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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更新时间:2003/8/10 9:07:49  来源:  作者:song7511  阅读195
    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宋毅

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公诉程序,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而作的有益探索。对这项制度如何制定和设立、是否合乎法律,法学界看法不一。笔者就这一问题持赞同态度并有以下观点:
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指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较轻或所起作用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本着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和实体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公诉制度。暂缓起诉实质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增加了一个缓冲期,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使刑事诉讼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那么设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是否有理论和法律依据呢?当代多数国家在保留起诉法定主义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外的实践经验是依据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不起诉、暂缓起诉或直接签署社区服务令。国外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是可行的,并且对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并设立这一制度。同时,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是注重公共利益及刑罚的相适性,强调犯罪的特殊预防,体现公平正义。设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恰恰顺应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我国著名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家、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改革举措要本着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利于综合矫治违法犯罪的失足青少年,具有更多人性化和人情味色彩,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国际潮流接轨。
其次,诉讼经济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应当以尽可能少的诉讼成本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公平正义。而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必须依靠合理的诉讼程序来实现。设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第三,设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有其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教育为本、惩罚为辅。《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都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立法原义。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具体情形,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属于相对不起诉案件。而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宣布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给检察机关留出了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实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
另外,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近期启动了暂缓判决试点改革,也是一种探索性的审判方法。审判机关的改革方式也应给检察机关以启示。同时,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实施能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王某等五人抢劫案,王某只参与其中一起犯罪,且属从犯。依照刑法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但王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有可能判处缓刑。这一结果与暂缓起诉都是通过考察期的考察来确定是否对其处理,但是开庭审判对其心灵会造成不可预计的冲击和伤害,而且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王某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难以估量。那么,对其暂缓起诉符合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的范畴,可以使其继续正常生活和工作,为其弃恶从善创造条件。
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存在虽然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考验期的确定应制定统一标准。考验期要与实体法所规定的量刑标准相适应,并参照缓刑考验期标准,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
二、 我国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一法律体系,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也导致相关司法制度改革面临很多困境。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从立法上制定出一整套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体系,将经过实践探索的一些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制度法律化。
三、在实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避免不起诉权的滥用,严格不起诉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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