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模式探析 |
更新时间:2003/8/10 9:09:14 来源: 作者:song7511 阅读211次 |
文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模式探析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宋毅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属承担刑事责任的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育完全,故其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其犯罪诱因具有多元性。同时,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作为公诉机关,如何在办案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挽救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彰显公平正义,自然要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我们对此课题有以下陋见,还望抛砖引玉。 一、未成年犯罪人现状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之危害性可见一斑。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具体案例,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 、恶劣性。指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倾向明显,情节趋于恶劣。这也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最突出的特征。如泊头市实验小学郑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只因同学间普通口角,李某就请高年级的郑某为其出气。而郑某不计后果,持刀伤人致人死亡,事后仍若无其事。恶劣性可谓明显。 2、多发性。指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各地发案均显频繁,而且发案率仍在不断上升之中。值得指出的是,罪案中包含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据统计,当前重新犯罪者达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 30%强。 3、突发性。指未成年人犯罪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突然起意。如震惊全国的金华少年杀母案,就是突发性的典型。 4、 低龄化。指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日呈低幼。 5、成熟化。指犯罪未成年人与生理年龄不相符的心理成熟程度。当前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反映出了其作案手段的高智商化和其反侦察手段的老练化。2002年三月初21cn网站被黑客攻击一案,就疑为未成年人所为。 6、 女性化。指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的比例出现大幅度上升。 7、 团体化。指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 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状况不平衡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应当是均衡的。但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要快于心理发育。心理发育的滞后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之一。 (二)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结构和家长观念的双重失衡有直接联系。 (三)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的教育体制和教育理念有间接联系。 (四)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深层次的失衡有必然联系。当前媒体的错误导向和社会不健康的思潮使未成年人错误模仿、信以为真,从而产生犯罪的欲望而且不考虑后果。 二、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我们公诉机关应如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呢?我们尝试实施了以下方法,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一)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状况不平衡,尤其是心理发育滞后的特点,我们不仅指派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而且制定了专门的讯问方式。对于在押的未成年人,我们和看守所协商,一改过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隔着铁栏讯问的方式,而是营造宽松的环境,与未成年人面对面的坐下来交谈。对于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我们尽量到其家中讯问。讯问过程中,注意与其谈心,挖掘其犯罪的根源,探求其心理态势,掌握其对犯罪的认知程度和悔罪表现,循循善诱,引导其人生观世界观的正确树立。从而收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转化的功效。 (二)在公安侦查阶段,我们制定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团伙犯罪及时提前介入的办案机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并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在场,而且要全程录音录象以便监督。如有必要,检察机关派员监督。对提前介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检察机关要提出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转化的实质性意见。这样做基本上能够杜绝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现象的发生。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尝试实施了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指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较轻或所起作用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本着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和实体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公诉制度。暂缓起诉实质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增加了一个缓冲期,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使刑事诉讼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适当扩大了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充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较轻或所起作用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可以适用不起诉。另外,我们还准备实施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那些因一念之差而失足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将委托专门人员对他们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确保量刑时更加准确、适当,以达到治病救人、预防重犯的目的。这一制度正在制定阶段。 在积极探索改革的同时,我们对于那些平时表现较好,因一念之差而失足的未成年人,经与其家庭学校沟通协商后,确认其不致危害社会,即可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尽量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 (四)、在审判阶段,为给更多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机会,我们将“辩诉交易”引入未成年人审判,对认罪态度较好的 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可以建议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使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并在庭审中增加“辩诉双方定罪、量刑参与”程序,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对案件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和量刑的具体幅度发表建议和请求。对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量刑过重,如法院无实质性意见,我们将提起抗诉。 以上做法,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都世龙等人盗窃案,其中刘某是未成年人,且是某高校在校学生,我们经过讯问刘某,了解到他只是出于好奇,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道路,而且认罪态度十分诚恳。同时,我们与其家长和学校联系,对他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得知刘某平时表现较好。在本案中,刘某又属从犯、初犯,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为了挽救和教育他,经与其家庭学校沟通协商后,确认其不致危害社会。决定对其暂缓起诉,并在考验期过后决定不起诉。目前,刘某仍在学校继续学习,并当选为学生干部。 我们在尝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模式进行探索的同时,坚持不违法的前提,进行有益探索而非造法创法。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一法律体系,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也导致相关司法制度改革面临很多困境。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从立法上制定出一整套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体系,将经过实践探索的一些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制度法律化。 电话:0317-8189050 邮编:062150 E-mail:song7511@soh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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