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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让法律裁判权利和正义”
更新时间:2003/8/13 23:27:17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230
    也说“让法律裁判权利和正义”
杨德寿

《郑州晚报》2003年8月6日A2版刊登童大焕文章《让法律裁判权利和正义》,仅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我是赞同的。当看了其中的内容之后,有些不同的看法有必要提出来与童大焕先生商榷。
本人身为律师,刚好在电视上看过文章提到的案子,也曾代理过与上述情况基本相同的案件,相信还是有些发言权的。就本案而言,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我看来是正确的。理由是,只有村民才享有村民待遇,而王新彦等八位原告并不能证明自己属于三关庙村村民。原告虽然也在三关庙村居住,且分有宅基地,户口也是农村户口。但如该村有关领导所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隶属关系因国家征地时的工作安排而解除。也就是说,原告目前只能算是三关庙村的“居民”而非“村民”。
居民与村民是有严格区别的,居民是标明自然人生活在国家某行政区涉及地理位置的身份概念,而村民则是标明自然人属于某农业集体组织涉及具体单位的身份概念。村民可以同时被称为某地的居民和某村的村民,但居民只能是某地的居民。居民只受国家和政府的领导,享有并承担属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村民不仅受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还要受其所属农业组织即村民组的领导,不仅享有和承担公民的权利义务,还要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三关庙村,村民的待遇应该是平等的。因为这种平等权利,如童大焕先生所说“绝不是可以‘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侵犯甚至剥夺少数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不是三关庙村的村民,他也能够享有与三关庙村村民平等的待遇吗?再比如,A单位的职工,他能因为B单位的福利好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享有B单位的福利吗?
户口是证明自然人居住地的官方证明(目前可能还存在一些福利色彩)、宅基地只能证明房屋居住者与宅基地所有者(国有或集体)的土地使用关系。这些均不能证明户口所有者或宅基地使用者与某单位的隶属关系。
具体到本案,三关庙村不能因为村民自治而剥夺或降低本村任何村民的村民待遇,但三关庙村的村民完全有权利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决定是否接纳其他人成为该村村民的权利,这与现今的法律规定并不违背。

杨德寿
2003年8月6日晚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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