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司法保障体系之构想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宋毅 检察院和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遗憾的是,与之相比我国的司法保障机制远远达不到法治国家的要求。司法保障机制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司法运作的不规范,从而产生了种种弊端。民众近年来对司法机关的意见颇多,究其根源,除了人的因素外,根本原因还是体制的问题,而司法保障机制的滞后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构建我国的司法保障体系就很有必要提到当前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上来。就如何构建我国的司法保障体系,笔者有以下设想: 一、 构建司法保障法律体系 司法保障法律体系的确立是司法保障体系的基石,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才能保证司法保障体系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司法保障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现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人事制度、管理体制、职能权限、经费保障等司法保障机制之规定太过概括,使具体操作无可是从。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其效力无法与法律相等同。况且,这些规章制度也不能全面确立司法保障机制。可以说,现行的司法保障法律十分单薄,不能起到有效实施司法保障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的司法保障法律体系。 司法保障法律体系应包括: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上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指导思想、任务、机构及领导体制等基本内容,可视作司法保障法律的总则。 (二)检察官、法官任职办法。即对检察官法官的任职资格及审查、任职程序、人大任命程序、宣誓就职制度、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审判长制度、人才后备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细则化、规范化。当前,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审判长制度不能贯彻执行、人大的任命期限不明确等问题已经彰显出来,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装备管理实施办法。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足和装备落后是困扰司法机关多年的难题。现行体制是由地方财政保障司法机关经费的供给,而地方财政所提供的经费往往满足不了办案的需求,所以检察长、法院院长跑财政要钱成了他们日常工作的一项内容,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作为司法机关,经费的充足是进行司法活动的前提,经费不足,司法公正就得不到保障。法院乱向当事人摊派不合理费用、检察院收取办案费等现象的出现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这就是典型的司法腐败,其根源就在于制度的不健全。所以,就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装备管理这一问题作专门立法来保证司法机关经费的供给,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 (四)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检察官、法官作为司法者,其政治地位十分特殊。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检察官、法官往往享受特别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而且他们的特殊待遇都有立法作保障。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但多年来对检察官、法官的管理一直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遗憾。如何对检察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制定标准,制定检察官、法官的管理方式也是当务之急。 检察官、法官作为司法者是否应该将行政职务与法律职务分开也是学界探讨多时的问题。检察官、法官是法律职务这是毋庸质疑的,而某些检察官、法官还担任着行政职务,这往往会产生一些弊端,毕竟行政事务与法律事务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从发展趋势看,将 检察官、法官作为终身职业是世界司法体制的共识,而且上海等地的试点也是比较成功的。所以,应由法律就这一问题做出定论。 同时,检察官、法官的奖惩也是一个焦点问题。现行的司法机关制定的《错案追究制》等奖惩措施有待论证。 检察官、法官的奖惩不能简单比照公务员的奖惩,检察官、法官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必须保障其司法环境,如果动辄对其施加惩罚会妨碍司法公正。试想,我国目前法律尚不健全,检察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对案件的把握上难免出现误差,只要不是徇私枉法就不应该进行惩罚,否则检察官、法官只能逃避责任,成为领导的应声虫而不敢坚持己见。如何就检察官、法官的奖惩制定合理的办法也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立法是实际需要。 (五)司法机关的事务管理制度。这里的事务仅指行政事务。如果将检察官、法官行政职务与法律职务分开,那么就要制定相应的事务管理制度。行政事务是为法律事务服务的,应从属于法律事务。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要结合法律事务需求,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项立法可参照行政机关管理模式拟订。 (六)司法机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即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务管理。此项各实体法律已规定的特别翔实,只须进行汇总即可。 (七)违反司法保障法律的责任。只有规定违法责任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构建司法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长期也是一个迫切的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密切配合与努力方能完成。 二 、设立司法保障机构 在司法保障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设立司法保障专门机构。笔者设想:(一)在国家财政部设立司法经费保障司,将司法经费的调配权统一到国家财政,统一划拨统一支配。同时,统一全国检察官、法官待遇,同职同酬,解决贫困地区检察官、法官待遇过低的问题。(二)国家成立司法官管理中心,依法专门对检察官、法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检察官、法官奖惩的审批和复核,受理申诉、控告。司法官管理中心独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并设省级中心。其职能部门为司法官评议委员会,委员均为社会各界人士,他们有独立调查权、处罚权、嘉奖权。司法官评议委员会对人大负责,这也就是将检察官、法官的行为真正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使检察官、法官真正成为人民检察官、法官。(三)各级司法机关设立专门行政事务部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其人员为公务员,没有法律职务。而检察官、法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检察官、法官的待遇要高于公务员。(四)设立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保障机构。 三、对违反司法保障法律的机关和个人,司法机关享有控告权和起诉权。违反司法保障法律的机关和个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司法保障切实保证了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机关才能没有后顾之忧,严格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但我国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还需要我们充分论证、探索,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将我国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融入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去,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逐步完善,逐步成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