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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需要法律信仰
更新时间:2003/8/21 15:04:56  来源:  作者:张维兵  阅读466
    [摘要]:我认为,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工作是引导公民大众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它是我们的法治建设能否成功、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然而,目前,制约法律信仰的建立的消极因素有很多,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在的,最大的障碍是现今司法的不公正。所以,要使公民建立起法律的信仰,就必须消除这些消极因素,尤其是司法不公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司法公正


[正文]:
在法院实习了十天,在学术方面的收获实在有限,但是,在这十天的时间里,所看到的社会上的法治状况以及公众对法律的认识状况实在是让人担忧。开国五十年了,法律方面的建设一直是国家工作的重点,法律至上的地位不容动摇(除了十年动乱时期),但是,现今在很多人心里,法律并非至上。翻看法院里存档的案卷时发现,很多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并非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援助,而是采用原始的暴力或其他手段捍卫自身权益。由此可见,法律在他们的心中不占有重要地位,这是我们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如此种公民众多,我们的法治建设何时才能成功呀?!
所以,我认为,当前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建立尤其重要。下面我就其重要性和面临的障碍加以探讨。
一、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1. 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关键。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的理论是党和国家提出来的,它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以实现的保障,是中国经济得以腾飞的保障,它是全社会人民的大事,因此需要人民和国家一起努力才能实现。从理论上来说,要实现法治国家,就要具备基本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一套和社会发展想适应的能够科学反映社会关系的法律和法制体系。另一个就是人民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前一个条件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后一个条件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和法治精神得以实现的关键。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忠诚信仰,就是拥有最完善的法律、最科学的司法系统也是徒劳无功的,无法发挥他们的效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更是一场空谈。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久而久之就会变成人治。
2. 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是约束其行为合法性的最终根源。
马克思哲学认为,意识决定物质。人的行为是由他的思想决定的。而人的思想的价值取向就是他的信仰。有的人信仰佛,当他有事时都要先问一下佛行不行,而有些人信仰上帝,他们作祷告,按照上帝的旨意办事,更有些人信仰暴力,他们认为暴力解决一切。所以,要使公民依法办事,使其行为合法,就要在他们的心中建立法律信仰,要让法律在他们的心中占据至上的地位,使他们相信法律才能解决一切。如此,人人必定守法、依法。
总而言之,如果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所有的一切只能是“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 制约法律信仰建立的消极因素
1 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封建专制、皇权至上、人治所形成的法制思想渗透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这种传统思想文化中,法律是居于皇权之后,是次要地位。 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存在而并非代表广大人民的权益。这种权至上的思想也深深得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当人们面对权力和法律时,会认为权大于法,从而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感,他们不会自觉得去寻求法律的援助,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了。法律在他们面前犹如一张空纸。如此的话,别说法律信仰很难建立,久而久之,法律必被人民所抛弃。
2 普法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消极因素。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一做了很多年了,但是还是有许多地区的百姓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农民群众知法、不懂法。再者,现今出台的法律是越来越多,立法速度快,更新更快。这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无法全面知晓,更别说了解和掌握了。人们对法律认知底导致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不信任自然形成不了法律信仰,法治大旗没多少人来扛。
3 司法不公正是制约法律信仰形成的最大的障碍。司法不公正导致法律成为一张废纸。法律的效益无法得到体现,正义得不到伸张,邪恶不被惩治,法律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此下去,别说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失去地位、法治社会无法实现,就是国家安定的局面也荡然无存。如此说来,中国要想实现法治国家,要想在公众心目中建立法律信仰,就必须作到司法公正。而现今,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司法工作人员选拔、选用的制度十分不合理。
虽然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要达到大学本科的专业水平,但是仍有很多的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达到这个要求或者虽已有本科文凭但是实质水平依然很差。不仅如此,法院、检察院还往往成为复转军人主要安置去向,仍被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当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这种做法导致中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冤案、错案时有发生,结果搞的百姓对司法部门怨声载道,失去信心。法律失去权威,百姓对法律也失去信心,如此一来,怎么能够培养法律信仰,怎么能够实现法治社会。
(2)、司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不能有效独立。
地方法院的院长、地方检察院的检察上长是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仰仗地方财政的支持,法院和检察院的设施也是有地方供应。基于上述原因,当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有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司法机关无法独立办案,结果就是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损害了诉讼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是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的。这不仅玷污了法律,也损坏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那时还会有谁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
(3)、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不合理。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干涉,但是在法院系统的内部却并不是独立审判。典型的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判而不审而主审法官审而不判的做法。主审法官是对案情最了解的人,由他来审理并判决能够更好得作到司法的公平,现在将判决权交给不是很了解案情的审判委员会由它来作出判决,这必会导致判决的有误和不公。所以,如不能让主审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司法也不可能作到公正。
(4)、司法腐败的存在。
现在,在司法机关中,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当事人打官司简直就是在打关系、打金钱。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得到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还有,就算当事人打赢了官司,但是判决却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这带给公众的将是对法律的失望和失去信心,久而久之,人们会萌发“有法和无法一个样”的想法,那时,法律信仰只能是“空中楼阁”了,而法治社会也只能是“乌托邦”了。
三、 建立法律信仰的对策。
1. 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发展公民的自我意识。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公民个人的主体意识。公民主体在国家政权的强制和威慑下,被动的接受法律,这不但磨灭了公民对法律的激情,也使其丧失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心中也荡然无存权利的意识,那样我们怎么能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只有唤醒公民的自我意识,加强他们的自我权利意识,才能使他们对法律产生兴趣,才能使他们对法律有认同感,到时候,法律信仰的建立自然是水到渠成了,法治社会也离我们不远了。
2. 现代的法治要消除国家至上的观念,而应倡导社会公众至上的观念。国家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所以法律的制定应该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是来保障社会公众各项权益的,而并不是用来维护国家的工具,成为国家专政的工具。但是,现实中,法律的出台只是国家单方面的动作,广大的公众对即将出台的法律毫不知情,更别说把自己的意志融入到法律中去。这导致的结果是,法律只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代表公众的意志。而国家的意志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和公众意志相一致的。这次“香港基本法23条事件”便是这种冲突的一个实证。这时,公众的意志只好让步与国家意志,这样,公众的意志无法得到体现,他们只是一味的消极服从国家意志,逐渐,法律情感便在他们心中淡化。法律信仰形成不了,法治国家也实现不了,整个社会都会处在混乱之中。所以只有强调公众的意志至上才能唤起公众对法律的激情,公众才能踊跃地参加法律的出台和修改工作,那时,不但公众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就会相一致,而且整个社会都洋溢着一股法治的气氛,法治国家必定能够实现。
3. 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管理,加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加大对司法腐败人员的惩治,确保司法队伍的廉洁性。这项工作很关键,只有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了,法律意识加强了,司法的公正性才能确保。因为他们是法律具体的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 ①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②所以,要想公众对法律充满信心,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就要作好这项工作。
四、 结束语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加强公众的法律主体意识,加强自我的权益保护意识,消除国家意志本位主义,要更广泛得吸收公众参与到法律的出台和修改工作当中来,是法律的意志能充分地反映出公众的意志,从而激发公众内心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并进一步在他们心中建立起法律的信仰,就像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对法律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尽快实现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②「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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