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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权利和能力说开来
更新时间:2003/8/23 18:01:40  来源:  作者:又丹  阅读981
    
从律师的权利和能力说开来

有一些律师,认为自己应当得到更多的国家赋予的专有的权力,比如调查的权利、知情的权利,等等,以此强大自己的能力。
我不以为然。反持一些与之相反的观点。我们来看一看,我的观点的合理性在哪里。

一、几种常见的权利
1、律师的调查权利
2、律师的知情权利
3、律师的会见权利
4、律师的其他权利
等等。

二、律师社会地位及其本质属性的辨析
1、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有别于执行国家权力的国家公务员。
2、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活动主体,本质上具有商品交易的属性,是交易或被交易的一方当事人。
3、律师是相对建立法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倾斜于自己一方当事人。
4、律师适用法律是不公平的,在一个公平的法官面前有至少两个律师各自代表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争论不休。由于各自立场、观点、方法和利益、学识、品德修养的差异,律师完全没有必要用“公平的法律”来粉饰自己由于商业动机驱使的不公平的竞争。
5、律师用以向当事人交换货币的是自己的学识和阅历的结晶,而不是律师向国家索要的某一部分权力。
6、当事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为他们集合起来就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律师的职责和作用、价值,是在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如何把自己接受委托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发挥得较之相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发挥得更为完好,这就是好律师和差律师的区别。
7、律师的市场经济立场和他的商业动机和目的,决定了律师的一切权力只能来自于当事人对他的授权,而不是国家对他的特别青睐。
8、律师是一个接受戒律的群体,他有较好的群体修养和纪律,所以,国家在一定的时期,把本质上应当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交由律师来代替当事人实现那种应当是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
大家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9、律师作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行为,由此展开,律师从事违法代理的时候,委托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的责任。例如近年常见的妨害司法类罪等。
10、其他等等。

三、律师如何在自己的社会定位上做好本职业务,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赚取自己应当得到的(物质、精神和文化的)报酬。
既然当事人的权利一切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那么,现实的不平等的利益收获区别于当事人各自对事物、对法律、对利益的不同认识和采用的不同的获取方法。这种不同,从差异源于专有的学识和专门的技术上来看,其担纲远行者,非律师(优秀的诉讼代理人)莫属。

所以,我们研究诉讼技法。
诉讼在当今,总是当事人比较直观的一种竞技场景,优劣立见,由此区别代理律师的社会评价和个体报酬也就有了高低之差。

我说:诉讼技法,是立场于法律科学基础上的,通过诉讼的途径争取和维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利益的一门用法艺术。

(待续)

又丹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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