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天价葡萄案” |
更新时间:2003/8/24 8:50:39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632次 |
也说“天价葡萄案” 杨德寿 报载:8月6日晚,在北京务工的4名河南籍民工翻墙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果所院内,在葡萄研究园猛吃一气,临走时还摘走一大袋葡萄。据介绍,这些葡萄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4名民工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研究链断裂。事发后,4人已被海淀公安分局拘留。据了解,其中一民工曾在林果所当过临时工。 几位河南老乡,因为嘴馋,因为无知,已经给北京农林科学院林果所或者说国家造成40万元损失。更为可怕的是,他们“将受到严厉制裁”!因为已经有媒体说:“如果葡萄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经济利益得到法律的确认,那么,4人将受到严厉制裁。” 《北京青年报》8月11日报道:“昨天海淀警方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4人因涉嫌盗窃被拘留,拘留期满是否被逮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取决于这些被偷吃的葡萄的价值。” 更为权威的消息在这里:“22日,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之邀,4位我国刑法和民商法方面的重量级专家,认真讨论了4名馋嘴民工偷吃北京林果所用于科研的“天价葡萄”案。在昨天的讨论中,到场专家基本认同该案已经涉嫌犯罪,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到场几位法律专家都认为“天价葡萄”案,是我国刑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专家认为,目前难度比较大的焦点是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该案面临被偷吃葡萄的价值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而按照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也面临试验研究是否可以视同为“生产经营”。此外,刑法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泄愤、报复目的,而该案似乎又不具备这一要件。”(《北京青年报》2003年8月23日) 这就是四位据称是我国刑法和民商法方面重量级的专家对“天价葡萄案”的最基本判断!他们已基本认同该案涉嫌犯罪,但又有许多疑问。这就怪了,既是中国的刑法学专家,理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分精通。但他们却忘了其中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就是罪行法定、疑罪从无。 有关司法机关和法学专家认为本案可能涉及的犯罪,一是盗窃罪,二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毫无疑问,这两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那么,《刑法》关于故意犯罪是如何规定的呢?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那么,这几位偷吃葡萄的民工,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40万元损失“这种”结果吗?从有关的报道中,我们根本无法找到这样的证据。 “天价葡萄案”造成的损失是40万,这种损失特别巨大是没有疑问的。也就是说,偷吃葡萄的民工在客观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结果。但我们能因此就断定民工的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吗?不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断定,这些民工“明知”的损害结果是普通葡萄价值的损失而非特定葡萄的40万元价值损失;与此同时,他们“希望”或“放任”发生的结果也是普通葡萄价值的损失而非特定葡萄的40万元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40万元损失“这种”结果发生,40万元的损失对于这些民工而言是无法预见的。因此,从主观方面看,他们只有偷取他人较小价值财物的故意,按照《刑法》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些价值是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专家所述,他们不具备该罪必须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泄愤、报复目的”。 四位刑法和民商法方面重量级专家基本认同四民工涉嫌犯罪的观点,真让我们大开眼界!这案子要真是让他们判,这些民工非得冤“死”不可。 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四位民工的行为仍属治安案件。给北京农林科学院林果所造成的损失可依照民事侵权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说到犯罪,笔者认为他们还差得远。那么,北京市海淀区的警方和受邀请的重量级法学家,又是为何死死抓住不放呢?原因只怕还是那损失无法追回且无法向上级交待吧? 可是,北京市海淀区的警方和那几位重量级的法学家是否考虑过这样的问题,就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果所是否失职。他们所种植的葡萄非常特别、非常值钱,可是他们对于这些贵重的财物采取的保护措施又是什么呢?价值40万元的财产难道不需要特别保护吗?这些已成熟的“天价”果实难道不需要专人看管吗?这些天价葡萄是被人偷吃了,如果被其它牲畜吃了怎么办?被冰雹砸烂了怎么办?对偷吃的人,我们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给他判刑;对于牲畜和老天爷,我们又能怎么办?假如北京农林科学院林果所对这些葡萄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我想这40万元不至于损失的这么轻易吧? 因此,笔者赞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看法,他认为,“民工偷吃时并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有多大,因此他们没有实施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性的侵占财产行为。”警方的观点是典型的以结果来定罪的做法,而上述四位法学专家的观点则是自相矛盾的。 目前,我们无法预见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因为重量级法学家自相矛盾的观点,在本案中正被司法机关运用于实践。我觉得这非常可怕!因为他们的话具有举足轻重的份量,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杨德寿律师 2003年8月23日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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