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代理、辩护登记制度的违法性 |
更新时间:2003/8/25 18:23:18 来源:社会问题 作者:春江 阅读235次 |
笔者发现许多地方司法局制订文件规定:普通公民代理、辩护必须到当地司法局办理登记手续,交纳登记费。有的是司法局一家出台文件,有的是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联下合下文。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其一,我国“三大诉讼”规定的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没有规定必须登记制度,是否有资格代理辩护审查权在人民法院,而不在司法行政机关。故司法局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其二,我国律师本来就少,民间纠纷又多,都请律师代理辩护律师忙不过来。其三,律师代理辩护需要收费的,而且费用高得吓人,且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又小,有的当事人本来钱被骗,生活极度困难,打官司又要交一大笔诉讼费,又要交一大笔律师费,不请律师自己对有关法律等事搞不懂,请又花不起钱,好多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只有自认倒霉。有的当事人说不如请一个懂法律且不是律师代理方便,他们不收钱,赢了官司多说请他吃一次而已,花费又少。其四,司法局做出登记制度,是欺行霸市行为,目的是阻止当事人近亲属、亲权代理辩护,笔者认为,只要普通公民不冒充律师,无可厚非,就是冒充律师按规定也由公安局来管,用不着司法局来管,说到底还是经济利益促使,目的是收点登记费。有的地方实行登记制度后基本上来者就给登记,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司法局是行政司法机关,自己也要守法,作出规定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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