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审判程序的开庭时间由谁说了算
这是一件真实发生的小故事
一位女法官,很自豪,很神气地。她一定很珍惜法官的职位,因为她很真切地体念着法官的权力。
2002年(已经过去的时间里),某省会城市,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光洁明亮的走廊里,这位女法官朗朗地说着:“我已经通知你明天上午八点开庭!” 当事人的代理人诺诺地(心里不满,但确实不敢流露出来)说:“法官,改一下时间吧,来不及准备的。”
女法官的声音透着权力的威严:“我明确地告诉您:明天上午八点准时开庭,你不来我就缺席审理!”
还是那谦恭的声音(拿人钱财替人销灾,只好委屈一点哪):“当事人需要一点书面答辩期,总可以吧?”
“什么!书面答辩期?你搞懂,这是简易审判程序。还当律师呢!”
谦恭的声音带着执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嘛):“有答辩期的。给几天时间吧,那怕是一两天都行,只是明天开庭确实来不及的啊。”
“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那当然是您说了算啦,只是明天开庭确实有困难呀。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答辩期的。”
“有规定?你把规定拿来给我看!”
“我今天没有带书,改天带来给您看行不行?”
“不行!”
“那我借一下您的书?”
“我没有书!”
“很简单的一本书,就在《司法常用法律法规手册》里面就有的。”
“我什么书都没有,你走吧!”
“那您等我一下,我去借一本书马上就来。”
“你去借吧,赶快!”
代理人飞似地冲下楼,找到一位诚信可靠的法官,要求借他的《司法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用五分钟。这位法官素来尊重这位代理人,很奇怪这位代理人在法院借书的举动,追问“为什么?”——这位代理人不敢说(他是不敢说楼上有一位法官要现场上课呀),那好丢人也!
飞也似地再冲上楼,翻开书——像淘气的孩子终于找回了由于自己不小心而丢失了的妈妈的心爱首饰一般——激动地捧到女法官的眼睛前面。
那双坚定的目光随着字里行间移动着,终于明白了,依然威严地说:“好吧,就给你一个礼拜时间,可以了吧!”
代理人千恩万谢般地连声诺诺:“够了够了,谢谢、谢谢!”
女法官迈着威严的步伐走了,那有节奏地移动着的身影透着自信和威严(就是没有谦虚与和蔼),消失在楼梯的拐角。
“哎,又做了一件好事——既帮当事人改了开庭时间,又帮法官学了法——挺好,挺好!”代理人在心里叹口气,转身下楼去还那本借来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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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法发〔1993〕35号)
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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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话:
类似的情形在审判人员中非为鲜见,所以聊以借鉴。
我国现今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纵横构筑,博大浩瀚,国家和地方立法又日新月异,所以,司法业务人员偶有疏漏,确实不足为奇。
欣喜在岗司法审判人员大多少壮精英,学历高,基础深,记忆好,加以谦虚勤勉,至少精通自己岗位职责所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并娴熟用之,当是不难。
又丹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21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