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9796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法律人>>zhangyoudan
诉讼技法《上篇 守战十二策》第五策 咬文嚼字
更新时间:2003/8/31 13:48:30  来源:  作者:又丹  阅读931
    
诉讼技法《上篇 守战十二策》第五策 咬文嚼字
--------------------------------------------------------
诉讼技法《上篇 守战十二策》
第五策 咬文嚼字

案例(一)
车到山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语言学中的“词”,在逻辑学中称之为“概念”。
逻辑学给与“概念”的定义是:概念是事物内在联系和本质属性的反映

那么,词与词的不同,就是概念与概念的不同,就是此事物与他事物内在联系和本质属性的不同。
我们就这样来展开。

笔者掩去了《民事判决书》中学术研究不须要的文字和符号。
请看下面的案例——
﹌﹌﹌﹌﹌﹌﹌﹌﹌﹌﹌﹌﹌﹌﹌﹌﹌﹌﹌﹌﹌﹌﹌﹌﹌﹌﹌﹌
一审判决书——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第***号

原告某甲,男,*年*月*日生,汉族,某市职工,住本市**号。
被告某市某丙有限公司,住本市**号。
法定代表人***,某市某丙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市某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丙有限公司自行车保管站承包者,住某家属院。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丙有限公司、某乙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被告某丙有限公司代理人**、被告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存放摩托车一辆,被丢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某丙有限公司辩称,其自行车保管站已由某乙承包,原告摩托车丢失与其无关,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被告某乙辩称,其虽承包某丙有限公司自行车保管站,但其并未丢失原告之摩托车,且其承包期限在丢失摩托车前已经届满,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晚八时许,原告将其本田125摩托车存放至被告自行车保管站,该站收取原告车辆保管费壹元并给原告出具某铝制取车牌。晚十时许,原告持存车牌取车时,该车已经丢失,原告遂找被告之保安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嗣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放摩托车并付给被告保管费,被告亦给原告出具保管手续。双方之财物保管关系已经成立。因被告之工作人员保管不当,将原告之摩托车丢失,被告自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内部之责任问题,应由其自行解决,现原物已丢失,被告应给原告照价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丙有限公司一次给付某甲摩托车赔偿款壹万捌仟元。
诉讼费柒佰陆拾元(案件受理费柒佰贰拾元;其他诉讼费肆拾元)由某丙(此款已由某甲预付,某丙有限公司在给付某甲赔偿费时一并结清)。

审判员 ***
某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

﹌﹌﹌﹌﹌﹌﹌﹌﹌﹌﹌﹌﹌﹌﹌﹌﹌﹌﹌﹌﹌﹌﹌﹌﹌﹌﹌﹌
二审判决书——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某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全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男,*年*月*日生,汉族,某市职工,住本市**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厂工人,住某家属院。

上诉人某市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因赔偿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于*年*月*日晚八时许将其骑行的本田—125摩托车存放在被告自行车保管站,保管员收取保管费壹元并给原告一枚(某)铝制取车牌。原告在当晚十时许取车时,发现该车丢失,遂找某丙保安部门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得结果。原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放摩托车,双方之财物保管关系已经成立,因被告之工作人员保管不当致摩托车丢失,被告应给照价赔偿。至于两被告内部责任问题,应由其自行解决。原审遂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丙有限公司一次给付某甲摩托车赔偿款壹万捌仟元。宣判后某丙不服,仍以自行车保管站不是自己开办的,保管站的承包人也不是本饭店的职工,自己只是代替自行车保管站的安全问题,该保管站丢失摩托与己无关,不同意给原告赔偿之理由上诉本院。某甲辩称:自行车保管站属某丙的,丢失我的摩托车应由某丙赔偿。某乙辩称:自己承包自行车保管站是与某丙签订的协议,摩托车丢失与己无关,不愿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查明:*年底,某丙内由于三家同院经营,办公,自行车被盗事件不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向市政设施管理所东郊监理所申请,在某丙东门外侧市政土地上临时设立自行车保管站。遂后,派出所指使某丙建造自行车保管站并委托某丙安全部管理其保管站。*年*月*日,某厂职工某乙承包了该保管站,与某丙安全部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丙不收承包人的管理费,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如有自行车丢失由承包人向失主赔偿。承包期为半年,*年*月*日,半年合同到期后,某乙向某丙口头要求延续承包期限,某丙安全部表示同意,某乙继续承包自行车保管站至今。*年五月,某乙给市政工程管理处缴纳了*年市政占道费****元。*年*月*日晚八时许,某甲将自己骑行的本田125摩托车存放在某乙承包的自行车保管站,保管人员收取一元钱保管费,给某甲一枚(某)铝制存车牌,某甲遂去他处办事至晚十时许来取车时,发现摩托车丢失,遂找某丙保安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嗣后,公安机关侦察未果,某甲向某丙索赔未果,遂于*年*月以某丙的自行车保管站将自己的摩托车丢失,要求赔偿为由起诉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本市****派出所自行车保管站由于保管不善,将某甲的摩托车丢失,某甲要求赔偿,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自行车保管站是属当地公安机关所办,委托某丙管理,该店既未收取承包人的任何管理费用,又于承包人无任何经济手续,且承包协议上明确约定该站丢失车辆由承包人赔偿,为此,某丙不愿承担赔偿之责任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某乙系自行车保管站的承包人,该站的收入均由某乙取得,现该站将某甲摩托车丢失,某乙理应负赔偿之责任。故原审判决不妥,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某乙一次给付某甲摩托车赔偿款壹万捌仟元。
原审诉讼费柒佰陆拾元(此款已由某甲预付)二审诉讼费柒佰贰拾元(此款由某丙预付)均由某乙承担,执行时由某乙分别付给某甲、某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
阅读完以上的案例,您可以辨识它的错误所在吗?
您有信心通过诉讼程序纠正您认为存在的裁判错误吗?

能够有兴趣阅读本文的朋友,完全有能力把案件的结果演算出来,而不是由笔者匆忙地来炫耀已经过去了的成功。
本案结果待续。

又丹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参考资料:
﹌﹌﹌﹌﹌﹌﹌﹌﹌﹌﹌﹌﹌﹌﹌﹌﹌﹌﹌﹌﹌﹌﹌﹌﹌﹌﹌﹌
概念
gàiniàn
[idea;notion;concept]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概念都具内涵和外延,并且随着主观、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变化。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