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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刘涌案改判
更新时间:2003/9/4 18:16:42  来源:  作者:广安门  阅读300
    也说刘涌案改判

刘涌一案凸现出这样的一个理念:司法判决除了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以外,还必须得以理服人。
如果说事实清楚是“靠得住”的正义,程序合法是“看得见”的正义,以理服人则可以说是“听得进”的正义。刘涌一案的二审改判之所以引起舆论哗然,在事实和程序层面我不想妄加评论,因为占有的信息有限,尚不足以评说。但是,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还没有达到以理服人的程度。对于这一点,辽宁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肯定性论证观点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此,想就其中存在的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上的悖论谈点看法。
——既然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刑讯逼供的存在,就从证据采信的角度
——割断了刘涌与王永学被宋健飞等人打死一案之间直接的责任联系,于是说明
——改判有理,因为
——单纯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不可能判死刑,但是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毕竟仍然属于死刑范畴,这就需要刘涌有
——法定刑中包括死刑的罪行,但从终审判决列举的罪名看
——只有故意伤害罪(不包括打死王永学)法定刑中包括死刑,可是
——这刘涌的故意伤害罪看来还不足以适用死刑,否则
——就刘涌而言够得上死刑的话绝对不可能缓期二年执行,或者说
——够得上死刑却刻意对刘涌放生无疑天理不容、必定触犯众怒,再说
——将刑讯逼供搬出来为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支招法理上也说不通,那么
——刘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刑罚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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