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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分割---攻破走私腐败联盟急需填补的“夹缝”
更新时间:2003/9/4 23:10:36  来源:  作者:石灰  阅读95
    



  “9898”、“420”等一系列走私腐败窝串案的潜伏、嚣张、侦破过程充分说明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反走私、反腐败的壁垒作用。换句话说,走私必定要与腐败结盟,这是历史检验过的真理。
  最近,高检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快捕快诉、强化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但是,根据高检院1999年2月3日颁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对于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地区,基层检察院并没有对走私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这意味着各级检察机关在同走私腐败联盟的艰巨战斗中自已先进行了“裁军”。

  在走私与腐败结盟的堡垒中,幕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具有查禁走私犯罪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放纵走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当地主管领导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等,这其中还有普遍存在的贿赂犯罪以及牵涉到金融系统的刑事犯罪。一言以弊之,攻破走私腐败联盟是对检察机关侦查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的严峻考验。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独立建制和走私犯罪案件批捕起诉权的上收,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对走私腐败联盟在战略上的高度重视,但也暴露出战术上的薄弱环节。

  首先,一个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可能要受理不止一个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案件。如福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对泉州和石狮两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的走私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此一来,立案监督的力度难免大打折扣。

  其次,沿海沿边地区基层公安边防机关仍然行使着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其中一些部门依靠“线人”的情报各自为战,从查获的走私物品和罚款中截取所谓的“财政回拨款”,满足小集体的私利。大量应当累计的走私犯罪数额被分解和消化了,仅有小部分的走私案件被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放纵走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大量的职务犯罪伴随着走私犯罪的以罚代刑,以单位的名义公开生存着。而基层检察院不仅丧失了对当地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权,就连原本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走私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也一并被没收了。

  最后,与走私相关的职务犯罪,按照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属地管辖规定,并不排除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权。分、州、市人民检察院一般也将在审查走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之规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种对上级管辖进行的局部分割不符合检察权的整体性和侦查资源整合的内在运作规律。同时,因为审级的不对称也增加了终局裁判的不确定性。比如,某走私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放纵该走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基层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如果职务犯罪二审终审,而走私犯罪仍处于上诉阶段,一旦终审改判无罪,中级人民法院将面临自损司法权威的两难处境。

  因此,笔者建议高检院对《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进行补充,授权分、州、市检察院将可能牵涉职务犯罪的走私犯罪案件指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认为有回避必要的,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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