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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03/9/10 0:43:06  来源:  作者:少墨  阅读340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昨天在网站上公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共15章
205条。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
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
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这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法证据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该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
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
进步。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
、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须尊重

  被检查人人格

  新发布的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
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这一程序还
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

  卖淫嫖娼

  不能当场处罚

  该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时,公安
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
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隐姓埋名”照罚不误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
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严重传染病人

  不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根据这个规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
婴儿的妇女。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

  最多15天

  按照新发布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
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不出示收据

  可拒缴罚款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新发布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讯问查证时间

  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
时。

  按照新发布的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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