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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权力、权利观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更新时间:2003/9/11 11:20:23  来源:www.wokankan.com  作者:逝宇  阅读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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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与权利的宪政架构是社会稳定与飞速发展的基础
世纪战士

摘要:权威与权利的宪政架构是社会稳定与飞速发展的基础,“分权制衡”、“分权与集权相统一”反映了一种反抗权威的泛权威心理,并没有看到权威与权利的共性。权威与权利宪政架构的缺失使得中国宪政跨入世界先进行列的历史进程推后,并且引发了权力斗争、个人崇拜,制造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社会灾难。当代宪政的精髓是权威权利的一体化,设置国家权威是保证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中国宪法应该尽快完成由“回避权威职位”到“确认权威职位”的历史转变,设置权威职位统一一切国家权力,保护伸张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稳定社会。
关键词:分权 集权 宪政 权威 权利

这是一个权利意识苏醒的时代,但是,苏醒并不意味着成功。大革命时期,权利意识无限扩张,一切权威与权力都被打碎,但这并不表示权利维护已经成功。当前,理论界关于权利与权力的讨论颇热,“分权制衡”的呼声时有所闻,这本来是一个好现象。但我还是有些担心,权利与权力难道真的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吗?权利、权威、权力难道就不能共生共荣,成为一和谐有序的组织体吗?对立的分析方法和制造对立的工作模式难道我们就这么难抛弃吗?
由此我想到中国一名已故学者的信仰,他说:我坚信,低等如微生物者,都有良好的自组织能力,人类和社会也一定能够做到。翻开中国宪法教材,其中所说的反对“分权制衡”的理由,“分权制衡,三个政府,缺乏效率与权威”至今还令人信服。中国采取了“民主集中制”,或者说是“分权与集权相统一”的政权组织模式却不尽人意。原因在哪里?带着这一疑问,更准确地说,是带着一种对人类社会自组织能力完全信任的信仰,我查阅了美国宪法尤其是美国历届总统的国情咨文,观察权利、权威、权力的关系。最后,我得出一个连我自己都“惊愕无比”的结论:
权威、权力与权利同体的宪政架构是社会稳定与飞速发展的基础,当代宪政最强调效率与权威,已经成功地实现了“权威、权力与权利”三位一体,“分权制衡”是对当代宪政的最大误解,“分权、集权、制衡”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泛权威思维模式作怪的产物。
真个是: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一、当代宪政维护权威,确保“权威、权力与权利同体”的表现。
众所周知,任何组织体之所以成体,就在于有一个统一的、负责任的权威代表。社会也不例外,在一个纷繁复杂、飞速发展的世界,没有权威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比较一下资本主义国家与封建主义国家的区别,我们不难发现:封建社会的君王只代表皇室,很难代表民众,更不用说党派政治力量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元首比封建社会的君王享有更高的权威,承担更多的责任。正因为如此,封建社会因缺乏权威而动荡、低速度和低效率。一到资本主义社会,总统获得了比君王更高的权威与责任,社会也就稳定下来,并且获得了更高的发展速度与效率。
权威就是责任,权威就是速度,权威就是效率,权威就是稳定。当代宪政最强调的东西就是效率与权威,其“权威、权力与权利同体”的架构可以从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3年的国情咨文中看出。他说:“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全体人民所选举的代表,是代表他们的和他们的国家的发言人。他是我们的武装部队总司令。他负责执行我们的对外关系。他是全国最大的文职组织的行政首脑。他必须选择和任命行政部门的全部高级官员以及全部联邦法官。而且在立法方面,他有责任和机会来建议、批准和否决立法。除此之外,对他来说,一个伟大的政党自然地转变为领导地位,以及他必须准备当总统” 。
从上段引文可以看出,当代宪政设计的总统职位在保障权威方面无不用其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全体人民的发言人、国家的发言人、武装部队总司令、对外关系负责人、行政首脑、行政与司法官员的选定者、立法的决定者、伟大政党的领导者”,总统的权威无所不包,从公民个人到政党、国家机构,从武到文,从内到外,从立法到司法、行政,总统都是最高权威。
再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具体规定,除了通篇没有任何一处提到所谓的“分权制衡”外,其对总统的职权的规定比杜鲁门总统所说的“权威”还要权威,具体包括:1、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2、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奉调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3、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4、总统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接见大使和其他使节;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第二条第三款)。
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拥有一切国家权力,对一切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负有全盘责任。任何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找总统及其统帅下的官员,要求他们负责,直至弹劾、罢免他们。当代宪政就是这样实现“权威、权力与权利”三位一体的。
二、“分权制衡”是对当代宪政的最大误解,它源于表述者与接受者本身职位与视角受局限。
由于材料缺乏,“分权制衡”最先由谁提出已经无法考证,我们只能这样假设,各人对宪法的理解源于其职位和心理需求的统一度。如果一个人处在总统的职位,他的职位刚好完全满足他对权力统一的心理需求,在他的眼里,宪法绝对不可能是分权的,否则就不可能在他手里获得通过。但在普通民众眼里,他们的职位根本不可能使他们有“权力一统”的感受,相反,他们强烈要求平等,拒绝权威或者反抗权威?那么,他们如何在宪法里找到平衡,理解宪法的权威设计呢?显然,他们会从职位之外去找原因,诸如总统必须经过民选、总统可以被弹劾、总统行使某些权力必须经过咨询等等。这样,他们自然而然地得出一个反权威的结论:“分权制衡”是当代宪政的重要原则。非常不幸,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不是总统,他们的地位、感觉与始作俑者同出一辙,“分权制衡”得到流传甚至推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因此,我们可以说:“分权制衡”有意无意地满足了他们追求“人人平等,普通个人也拥有‘无限权威’”的心理需求,故能以讹传讹,广泛流传。“分权”也罢,“集权”也好,“泛权威”看上去很革命,实质却只不过是满足自身“无限权威”心理需求的一个变种,都是“权威需求”的不同表现形式罢了。
三、“泛权威”思维使得中国大陆宪政跨入世界先进行列的进程延误了半个多世纪,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动荡。
“泛权威”思维,尤其是“分权制衡”的错误表述,使得中国大陆与“总统制”失之交臂,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动荡。国家法律回避、攻击“权威”与“权威需求”,必然会使国家丧失权威,限于无休止的权力争夺与动荡之中。“泛权威”思维分“攻击、回避”两种:“分权制衡”是一种攻击国家权威的说法,“集权”是一种攻击个人权威的说法,“分权与集权相统一”是一种回避“权威”与“权威需求”的说法。“分权与集权相统一”的提法成功排除了攻击性的“泛权威”思维,但它回避了国家权威与个人权威的设计,实际上是另外一种“泛权威”思维。这给后来的巨大的灾难和动荡埋下了伏笔。
回避一个权威必然产生出多个权威,甚至多个权力中心。与总统无与伦比的权威相反,中国国家主席是虚位元首。中国宪法回避权威的结果是一个国家出现了多个权威: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总理、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检察长都可以由不同的人来担任,都有小权威,都不是头儿也没有一个确定的头儿;多个权威必然出现人人有责、人人不负责的结果,机构越来越庞大,效率越来越低下。尤其麻烦的是,国家体系之外又出现了执政党与参政党、团委、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等泛权威体系,并且都属于公务员设置,每个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都与执政党一样,在政府之外参与政治,享用国家税收资源,政府之外还有政府。这不仅使政府机构运做效率低下,而且使民众税负越来越重,一个国家的税收要养10个以上的政府,税负怎能不重?
多个权威又必然会引起权力争夺,法律不确认权威,人们便从其他途径建立自己的权威,最常见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依靠党派组织与党派章程建立权威;二是利用舆论宣传与个人崇拜建立权威。中国“个人崇拜”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没有一个合法的途径建立国家的“权威”,人们不得不另谋出路。
法律回避权威对法律本身的影响是:法律不尊重权威与权利,法律也不受其他权威和个人的尊重,法律受到冲击,最后使法律也丧失了权威。文化大革命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毛主席在一次会上公开说:宪法是他主持下制定的,但宪法到底有些什么内容,他也记不清了。他的“我们开会,开会也是宪法”既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写照,也表明了中国没有法定权威所制造的混乱与无奈,还有立法工作的悲哀。再后来,毛主席一声号召“文化大革命”,国家主席立马下台。为什么能做到这一点,因为他是党内最高权威,法律设置的国家主席不过是一个普通党员罢了。如果我们再深究一下文化大革命的起因,尽管原因极其复杂,但导火索是因为毛泽东的文章中宣部卡着不让发表,所以后来出现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出现了中宣部是“阎王殿”,刘少奇是“资产阶级司令”的说法。试想,堂堂党主席,开国元首,为追求全民族的自由解放出生入死,最后发现:在自己一手缔造的国度里,自己竟然连简单的言论自由权都享受不到,难怪中国要血流漂杵了。
以后类似的政治风波又出现了几次,几乎无一例外地涉及到言论自由权,导火索无一例外地是:某某领导的文章被另一个领导的胆大包天的小兵压着不让发表。这些现象看起来简单,但破坏力极大,归根到底是中国宪法与法律回避了国家权威。可以说,只要中国法律还回避国家权威设计,中国理论界还被“分权制衡”四个字误导,不采取措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统一国家权威;只要中国还没有法定权威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去维护公民乃至国家领导人细小的权利,中国社会的动荡就不会停止。
综上,法律确认权威、统一权力的目的和最终效果是维护所有人员的权威,法律通过确认权威职责的方式使得普通人的人权保护得以落实,共同享受最基本的自由与人权。“权威、权力”是权利的朋友,“泛权威思维”才是国家稳定与公民自由的大敌,在当代宪政“权威”明确的国家,因为不再存在权力斗争,基本上没有出现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即便是很小的混乱,“总统”也会亲自出马,否则便难辞其咎,直至被弹劾。反观“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出了那么大的事都没有一个负全责的,最后的责任都是大家的,主要领导有理由不承担全盘责任,其他人更加不会也不能承担全盘责任。道理很简单,那个体制没有权威。
痛定思痛,中国宪法应该尽快完成由“回避权威职位”到“确认权威职位”的历史转变,设置权威职位统一一切国家权力(包括党派、人民团体权力,可以设想成立直属国家元首统领的党派局,将统战部、组织部与民政部合并),厉行宪政,保护伸张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稳定社会。当代宪政如果一定要用“权”字来描述,那就是:“权威权力权利”三位一体,总统统权尽职守责。

作者简介:
李纪兵 法学硕士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41008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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