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教案之四——商法的调整方法 |
更新时间:2003/9/11 18:45:14 来源: 作者:干勾 阅读316次 |
第三节 商法的调整方法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一)商法调整方法,又称商事方法,指的是源自于商法的调整对象,并构成商法调整和规范其对象的主要举措,因此在整体上为商法所特有的诸多方法。 (二)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商法属于法的范畴,法的一般调整方法应为商法采用。(认可、任意、强制) 2、商法属于私法范畴,私法的一般调整方法在商法中也多有表现。(平等自主、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商法是特殊的私法部门,有专属于自身的特殊方法,我们所罗列的就是这些。 二、强制主义方法 (一)概念: 又称法定主义,指的是对于商事资格的取得,商事权利的设定、主张与行使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的宗旨考虑,而由立法统一设定其条件,并责成商事主体严格遵守的方法。 (二)原因: 1、商事主体属于创制型主体,以真实准确与科学规范为第一要务。 2、商事日益关乎国计民生,其社会危害性有超过刑事犯罪的可能。 (三)表现形式: 1、概括罗列出商事违法行为的类别,明令禁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欺诈) 2、概括罗列合法行为的类别及其实施步骤,以做行为人的参考和模范。(公司的设立、票据的背书等) 三、公示主义方法 (一)概念: 英美法上一般称为禁止悖言原则或不得否认原则,指的是为使商事营业及其变迁具有普遍的社会公信力,立法明确规定此类事实的发生,必须依法公示才能发生法律上效力。 (二)公信力的由来: 公信指的是一定社会现象为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事实,因此种事实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此作用便成为“社会公信力”。源于中世纪同业公会会员身份的确立和易于辨认。 (三)表现形式: 1、商事人格制度,如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 2、对于社会有重大意义的商行为实施,如新股发行、注册资本的增减、营业终止时的清算、经理人的委聘或解聘等。 3、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行为。 四、外观主义方法 (一)概念: 又称客观主义方法,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 (二)意思表示真实的判断依据及其意义: 判断依据有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目前民法中趋势为折衷主义,《民法通则》采用。而商法则采外观主义(表示主义),原因有二:一是商事交易重在快速便捷,消除行为人内在心态难以准确测定的弊端;二是与民事主体相比,商事主体行为能力事实上要高,即商事主体辨别是非正误及利害得失的能力通常比民事主体高。 (三)表现形式: 公司制度中经理人于法定职权范围外所加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立法文义解释只能依据票面记载的文字等。 五、严格主义方法 (一)概念: 又称严格归责方法,指的是基于商事交易所发生的风险型损害后果,立法明确规定须由商事主体承担的方法。 (二)原因: 1、风险的性质。风险与不可抗力紧密相关,并且其发生概率和致害程度大小,通常与当时人所从事事业的先进与否有正比例关系。所谓“想获得最大的营利,就必须甘冒最大的风险”。 2、商事主体转移风险的便宜性,可以将风险分散到社会上。 (三)表现形式:票据法中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执票人负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商品制造者、运输者、仓储保管者以及销售者对消费者所受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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