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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再造中国律师业
更新时间:2003/9/16 9:27:00  来源:  作者:高云  阅读155
    
入世对于中国律师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于中国年青一代律师而言,则意味着一条漫长和充满希望的道路。


入世:再造中国律师业


高云


一、站在入世大门一刻的中国律师业

新中国建立逾半个世纪,但中国律师业的真正建立才只有短短的20年。如果按1979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律师队伍的号召为起点,23年来,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可谓是风起云涌,先后经历了下列标志性的重大事件:
——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93年律师个人合伙制改革
——1996年第一部《律师法》颁布
——2002年第一次全国司法资格考试
以上述几个重大事件为标志,在短短20多年间,中国律师业从组织制度、人才结构、入门条件等方面经历了5个重要发展时期,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主、多种所有制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
中国律师业的总体发展很快。目前,全国拥有以个人合伙为主的律师事务所9000多家,11万多名律师,按我国总人口14亿平均计算,律师占总人数的比例大约是万分之七点八,即每1.3万人中有1名律师。从人才知识层次来看,律师中本科学历的大约占20%,其中外语水平较好,能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4000人,并且大多是40岁以下的年轻人。就规模来看,全国超过100名律师的事务所不超过10家,尚无一家事务所的律师人数超过200人。如果将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占其业务总量50%的事务所定位为涉外型的话,目前全国这类事务所不超过100家。
另外一个很重要特点就是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由于中国幅员广阔,改革开放时间短,而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与当地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比,所以,中国各地律师的发展》状况大抵呈现出一个“2:8比例”现象。以2000年为例,根据业内人士估计,当年全国律师法律业务总收入大约在83亿人民币左右,一个中等省份的律师业务总收入大约在2-3亿人民币,但拥有20%国土面积的华东、华南地区的业务收入就占据了全国总收入的80%。这80%又高度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中心城市,其中北京大概在20亿元左右,经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上海大概在13-14亿元左右,经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超过2千万元。而广州则在10亿元之间。
如果要讲到中国律师业与外国律师业的比较,中国律师业明显欠缺之处大致有以下方面:
1、律师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制度的欠缺。中国律师业恢复发展才20年多年,而且前十几年还在计划经济当中徘徊:当年的律师事务所统统都是国办所,律师业的全部制度和手段是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真正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独立行业时间很短,虽然发展速度飞快,但与美英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律师业几百年的历史相比,还是显得太过稚嫩。所以,如何发展吸取国外律师业制度的宝贵经验,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将是摆在律师业发展决策者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2、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观念和综合实力有待提高。中国9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小而全的律师事务所,缺乏专业分工和团队工作经验,难以承接大型项目和复杂的法律事务。与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相比,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规范、服务质量、经营理念等软件机制,还有计算机系统、研究发展机构等硬件投资上,都有着明显的差距。
3、律师的知识结构与业务经验不足。目前12万的律师队伍中,本科学历大约只有20%,其中外语较好,胜任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4000人,并且这些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内地许多中小城市中有此能力的律师几乎是凤毛麟角。在加入世贸后,中国在世贸的经济规则框架下进行经济活动,许多国际贸易规则有别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这都有待于我们不断学习和摸索,更多精通外语、熟悉国际经济法律业务的律师将是市场最急切需求的对象,因此对于律师的专业化和知识结构多元化的要求更加突出。

二、外国“狼”是什么样子?

中国入世,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许多人都惊呼:“狼来了”,但回顾过去的历史,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早在多年之前,“狼”已经出现在我们身边:
1992年7月1日,这是一个中国律师业对外开放的标志性时刻。当年经国务院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口和深圳5个城市开设办事处,其后逐步扩大到国内的15大城市,金发碧眼的外国律师开始进入了中国律师界的关注视野当中。
据2001年4月截止的统计数字,司法部已经批准了16个国家的104家和香港地区的28家总计132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大陆的11个城市设立办事处。全球规模最大的50家外国律师事务所中,有一半以上已经在中国开设了办事处。
总体来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业务运作良好,涉及的业务范围广,包括投资项目、诉讼仲裁、设立代表机构、货物贸易、技术转让、房地产、知识产权、股票债券、金融保险等业务。不少办事处已做到收支平衡,有的已初具规模和影响。据业内权威人士估计,2000年,全国各地外国律所驻华办事处实际业务收入不低于1.5亿人民币,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内地某些省份律所收入的总和。
个别而言,英美国家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业务发展态势最好,这除了市场本身的原因外,关键还取决于律师事务所母体的规模和支持。英、美的律师事务所母体规模较大,长期从事国际业务,其在华办事处的经营策略注重于战略性长期发展,一般有大型国际公司作为长期客户,而且早期投入较大,所以业务拓展和经营也比较成功。
2001年11月,中国律师业又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中国政府按照世贸《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要求,作出以下承诺:
1、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三个限制”,即取消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国律师所设立办事处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的限制。
2、继续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在中国从事该国的法律业务;
3、新增设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可以通过和中国律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的方式,为国外客户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4、降低了办事处首席代表执业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在开放承诺中参考了世贸成员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保留办法,制定了两条保护中国律师业最重要的规定: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和不得雇佣中国律师。2001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重申了上述承诺和限制。
但天下没有密不透风的墙,由于上述条例同时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协议合作关系”及“直接指示中国律师”开展法律事务,还有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对于极其渴望进入中国庞大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外国律师业而言,这几条似乎都隐含了打“擦边球”的可能:
首先,虽然不得直接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但外国所可以通过与中国所“协议合作”的方式,将工作要求和内容“直接指示中国律师”,最多是在面上以中国律所的名义进行操作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中国律所甘愿被外国律师事务所购并或实际操纵,那外国所就完全有可能在幕后操作中国法律事务。
其次,外国律所可以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这使外国所可以堂而皇之地向客户出具有关中国法律的书面意见,最多名义上冠以“中国法律环境影响信息”罢了。

三、外国“狼”与我们竞争什么?

法律服务业以人为本,对于法律制度与它国有根本不同的中国法律服务业而言,则是以本土人才为竞争力的根本。因此,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打响的第一仗,不是与国内的律师事务所争夺客户,而是争夺大量的本土化的优秀法律人才。
根据外国所驻华办事处近年来的发展情况,薪酬福利和发展机会将是其争夺人才的有力法宝:
  1、薪酬福利:据业内人士介绍的情况,外国所聘用内地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一般第一年年薪可以达到4000-6000元,第二、三年的工资会成倍增加,有2-3年执业经验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年薪可达20-35万;而我们的事务所,目前还非常盛行功利性非常直接的“提成制”,对于刚入行的律师或律师助理,第一年年薪一般为1000到1500元,以后就通常要求自己找案源。刺激工作积极性的最主要甚至唯一的方法是:给予律师高达60%-70%的提成。这种非常功利化的手段,不仅长期造成律师所的共同发展动力不足,而且造成律师在发展专业服务时往往更多地看重的是赚钱,而不是不断发展专业化服务。
  2、发展机会:在培训上,外国所一般会给予工作一定年限的律师,每年一定时间的出国培训和读书机会。而中国所除了发达地区的个别律师事务所能够有此待遇外,更多的连这种不断进修、提高层次的观念尚未具备。在客户层次和工作环境上,外国所拥有着跨国企业客户的优势,拥有着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全球统一运作的专业经验,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聘用律师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国际性的商事交易和案件,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和提高业务水平。而中国律所大多数还停留在争夺普通的诉讼业务的层面上,接触外国客户、办理涉外案件和使用外语的机会不多,工作仍然以手工完成为主,发展机会自然难与外国律所比较。
在人才争夺战之外,市场客户将是中外双方展开交锋的第二战略重心。
我们如果按照不同层次法律市场的含金量来区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低端市场:本土化的民事、经济等相关诉讼服务;
——中间市场:完成某些特定资本或财产项目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高端市场:国际间资本流动和运行所产生的跨国法律服务。
这三个市场的含金量与市场份额呈反比,含金量小的低端市场占有极大的市场份额,含金量大的高端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就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律所的市场占有份额大多分布在中低端市场上,而外国律所则正在逐步进入高端市场。在接下来的交锋当中,随着中国法律对外国所的限制逐步减少,外国资本和客户逐步进入中国,外国所获得比入世前更多的活动空间和合法地位,这种情形将逐步加剧。
这种情形是根据中外双方各自的自身情况决定的,外国所有着上百年的历史,在漫长的成长过程中已经具备了相当丰富的专业经验,许多外国律所已经在某些方面形成了自己相当领先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例如:英国冼基利律师事务所以办理海事、商事、国际海运法律事务为主;美国戴维斯律师事务所和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都以提供国际金融方面法律业务为特长;加拿大宝扬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则擅长国际贸易与投资,这些专业优势都使外国所在竞争国际业务方面占尽优势。
对于将来的竞争状况,笔者的预测是:随着大量外资投入中国市场,外国所必然跟随渗透进入,首先抢占大量与境外资本相关的高端非诉讼业务。其次是凭借其国际化优势和专业服务经验,与中国所争夺中外国际化大型企业集团客户,逐步侵蚀目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含金量最高的国际化公司客户群。而目前中国所的业务大部分目前还集中在低端市场上,律师事务所规模小、综合实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就将处于劣势。由此可见,如果不及时制定对策,中国所被逐渐挤出高技术含量、收入丰厚的非诉讼事务领域,退到包括中国基层城市社区、农村在内的以诉讼为主的低端法律服务市场中,而且随着消费者消费水平和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业务范围和生存空间还将被不断压缩。

四、如何应对狼的挑战?

早在中国入世之前,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入世对中国律师业造成的种种冲击和问题,就在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世贸双边协定的当天,司法部牵头成立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司法部机关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了“WTO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课题研究组。2000年1月26日,研究报告出台,系统介绍了WTO的渊源和现状、WTO 与完善商事经济立法、WTO给中国律师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以及应对WTO律师业的改革策略等内容,为中国律师业应对入世勾画出蓝图。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28日,国务院相关研究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国法律中介服务市场建设与发展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系统总结了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该意见稿明确指出,中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管理权分散重叠情形严重,例如:目前中国律师除了领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外,如果要从事证券业务则还要考取“证券律师资格证书”,如果要从事专利或商标事务则必须 考取“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等等,这些部门之间划地为牢的情形都制约着律师业的统一规范和高效发展;
2、三位情形严重,三位是指政府管理部门的“错位”、“越位”和行业组织的“缺位”。长期以来,中国律师业已经习惯于运用政府行政手段进行控制和管理,政府管理部门对于律师事务习惯了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指挥和控制一切,行业协会的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长期处于附属地位,每年除了收收会费、组织几次业务研讨会议之外,基本无事可做,这些都造成了律师业的畸形发展;
3、“假冒伪劣律师”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尤其是法院周围,经常出没着一些未经严格法律专业培训甚至没有考取律师资格证书的黑律师、地下律师,为了争取案源不惜信口开河,胡乱承诺,甚至坑害当事人,这些现象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意见指出,上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顽症,因其形成来源于旧有体制,律师业自身难以摆脱,所以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大刀阔斧地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加以解决。
对于解决方案,意见稿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
1、规范律师业管理体制。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模式,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各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并行,各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统一在一个“平台”上管理的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对法律中介服务市场实行监管,统一职业准则,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服务进行政策性指导、监督、管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强化对中国律师业的行业自律管理。
2、规范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凡在大中城市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在今后3年内通过达标的方式转为律师事务所。在农村乡镇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凡符合律师事务所条件的,转为律师事务所,按照“成熟一个转一个”的方针,逐步实现与律师行业的并轨。除经统一审核批准的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中介服务。对于律师事务所本身,着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和完善行业培训制度、执业质量监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收费制度及执业规范;积极推行合伙制,使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承担法律责任;引导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向多元化、规模化发展。
3、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法律服务统一市场的形成。除法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限制律师、公证员从事法律服务业的各种资格、许可,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以制止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现象蔓延。取消行政部门的各种有偿性行政鉴(见)证,统一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中国公证制度。
中国司法部已经在积极采取行动当中,2002年3月,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回答相关媒体的采访时,透露了近期中国律师业改革的几大动作,具体措施包括:
1、通过行政引导,依照市场规则,推动一些所走强强联合的路子,形成一批规模大、实力强、能够产生国际影响的骨干事务所;
2、在条件成熟时创办全国性高级律师学院,专门培养适合律师行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3、全面拓展律师的业务领域,强化律师对社会管理和经济交往过程的参与;
4、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将关闭、整顿、吸收、合并隶属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形成和建立以律师业主导的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实行统一的、有序的行业管理,并依照市场规则操作和运行。
除了内部改革、不断提高自身实力之外,内地律师业加强与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尤其是研究如何与香港合作、共同对抗外国律所竞争等课题也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之上。
根据2002年3月各媒体的综合报道,中央政府正考虑与香港政府试验成立“粤港或深港自由贸易区”,在此区域内实现资本、人才、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内部自由流动。根据世贸规则,在这种“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可以在给予世贸其他普通成员优惠待遇的基础上,互相给予更高、更开放的政策,这种做法是世贸规则当中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两大原则的例外情况,相关豁免条款已经明确写在了世贸文件当中。在现实当中,也已经有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自由贸易区等成功先例。例如欧盟,在联盟内部互相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各国律师均可从事联盟各国的法律事务,但联盟以外的世贸成员则不享受如此之待遇。
人才和资本自由流动,这样的规定对于中国内地和香港律师业意义尤为重大。对于拥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香港律师业而言,这意味着可以利用上述规则,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开展各种紧密形式的合作,甚至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律师事务所,率先打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而对于渴望与国际接轨、了解世界的内地律师业而言,人才自由流动和紧密合作,无疑使其拥有了开拓国际法律市场的金钥匙。
由此预见,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对于渴望发展和合作的内地和香港律师业而言,将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无论如何,中国加入世贸本身就已经昭示着:中国市场经济已经在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当中,入世对中国律师业的冲击是潜在而巨大的,坐而观望只能待毙;世贸的自由经济本质也决定了中国律师业走向彻底开放只是时间问题,行政手段再不足以御敌于国门之外,固步自封最终只会被现实所淘汰。
历史的车轮已经不可避免地将中国律师业送上了世贸的高速公路上,与身边一辆辆呼啸掠过的车辆展开剧烈的极速竞赛。在这个全新的、充满竞争的经济世界里,中国律师业只有不断地努力学习,在不断的尝试、在无数的竞争和失败当中寻找出生存和进步的路径,才能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不在即将到来的竞争大潮中落后。


二○○二年四月六日完稿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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