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天空:2001年中国IT法律大事回顾文/高云
2001年,是动荡的一年,中国的各大网站在互联网的冬天中挣扎求存;是蜕变中的一年,各种法律、规则纷纷出台,网络经济的游戏规则正在逐步建立;是探索的一年,各种新型纠纷、全国首例案件纷纷浮出水面,为法学界带来大量新鲜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研究课题。
一、立法篇
全国人大:中国著作权法重大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确立
在中国加入WTO大家庭的背景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了立法步伐。10月27日下午,著作权法修正案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此次修改内容体现了WTO要求和新技术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特点,涉及IT业界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 新增关于网络的一项重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伯尔尼公约》11条规定,上述权利属于“传输”的一种新形式,是在传统的有线传输、无线传输之外发展起来的另一种传输形式——“交互式传输”。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前述两种传输方式以“广播权”涵括之,因此 “交互式传输”方式就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予以涵盖。
2、 新增系列的司法保护制度和程序,例如: 法定赔偿制度、民事制裁制度、诉前的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程序、证据保全及配套的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等等,这些原本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制度,如今出现在著作权法中,虽然立法上显得有些功利化,但凸显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与决心。
3、 版权保护范围拓宽延伸至版权保护管理系统与权利管理信息,这两个新技术环境下的产物,给予它们与版权本身同样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更严密地保护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和鼓励创新,是中国著作权法顺应世界潮流的可喜表现和进步标志之一。
但是,由于随之修订之中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使用盗版的法律责任延伸至最终用户,引起了国内外法学界和IT业界广泛争议,认为这种超越WTO普遍保护水平的“超世界标准”立法,不仅无助于解决日益严重的盗版问题,而且还将强化某些发达国家利益集团的行业垄断地位和更有利于其摄取高额垄断利润,以汪丁丁、方兴东等著名学者联名签署呼吁书,呼吁各界和政府正视和设法解决上述问题。
最高法院:网络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出台 构建中国网络经济新秩序
域名,作为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一环,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近年来中国关于域名的纠纷迅速增长,已经成为网络案件中数量最多、法律适用最模糊的一类纠纷。6月26日,最高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类域名纠纷的具体法律理解和适用制定了具体办法。
该解释除了规定域名纠纷的受理范围、法院管辖原则、诉因和案由确定等程序性问题外,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域名纠纷中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列明四个必备要件,包括:1、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3、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4、被告具有恶意。
其次,该规定还明确了侵权人应当以停止侵权、归还域名以及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但是涉及某些新型的域名纠纷,如:域名占用、反向域名侵夺等,该解释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该解释与最高院在2000年底出台的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两道有力武器,有力地保障了中国网络经济的持续发展。
国务院:中国电信和互联网内容管理条例出台 标志着中国电信市场逐步走向世界
9月25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标志着中国朝着履行开放电信市场的承诺又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这两个法令草案规定了中国将首次允许私营企业合法地经营互联网和其他增值通信业务,私营企业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通过互联网和多媒体网络提供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寻呼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以及“转售”传统的电信服务。另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首次允许对外资参与网络投资,但要求必须以合资企业形式进行。上述措施的出台必将增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动力,进一步打破电信垄断局面,加快进入市场经济良性循环的步伐。
广东省人大:公布全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法规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电子商务探索方向
9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率先公布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希望将以法律规范和促进正日益进入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电子商务。该意见稿分为九章、四十九条规定,在吸收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的最新立法成果,分别从基本概念、电子合同、认证机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为网络电子商务活动确立了基本的游戏规则。广东省人大希望能够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并予以颁布。
但有分析家认为,电子商务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是新生事物,具有浓厚的技术背景,有关操作规则在技术层面上尚未有定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该法规的起草小组成员并无专业的立法经验,所以目前匆匆立法会导致明显疏漏和错误。该意见稿目前尚未出台。
二、事件篇
新浪网:中国网络领军人物王志东黯然去职 暴露中国网络公司的法律问题
新浪网、王志东,两个紧密结合、中国网络大跃进时代的成功名字,已经深入人心。谁也没有想到,王志东会有被新浪网抛弃的一天。
6月3日,新浪网突然宣布,王志东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CEO职务,引起业界的巨大反响。而当事人王志东则三缄其口,更引起诸多猜测。6月25日,王志东带同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开宣布自己并没有主动辞职而是被董事会解职,言谈间暗示新浪董事会的决定有违中国法律。其后,争议双方却再也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公开。7月11日,新浪网发表公开信称事件已经逐渐平息,其后王志东宣布组建新公司,开始了三度创业。
法律界对此评论很多,首先是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解雇王志东?其次,根据新浪网的上市架构分析,所谓“王志东代持股份”的合法性更备受质疑。原来当初新浪网登录纳斯达克时,为了回避当时中国严禁外商投资电信增值业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王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由王代表公司持有北京新浪网的股份和ICP牌照。这个约定本不为外人所知,但由于王的辞职,一切暴露在阳光之下。法律界有观点认为,这种明显规避中国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搜狐:渴望用法律抚平伤害和被伤害的心
搜狐是中国三大门户网站中唯一不被丑闻缠绕、而且有望第一个实现赢利的网站。但是,聪明的狐狸也有冲动和激愤的时候,并且险些卷入一场巨大的法律消耗战当中。
9月30日,中国三大门户网站之一的搜狐公司发表声明称,新浪网最近连串发表不利于搜狐的虚假报道,涉嫌侵犯搜狐名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没有根据而推测北大青鸟抛售搜狐股票和撤离搜狐、夸大美国律师事务所向搜狐展开违规调查的有关事实,谎称新浪网在互联网评测机构iamasia Netfocus 2001年7月网络评测报告中排名第一等。搜狐对于上述事实强烈要求新浪予以澄清和道歉,否则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并声称最后道歉时限是10月15日。新浪网的反应态度却十分强硬,声称不会道歉并且会奉陪到底。至此,两大门户网站的法律大战似乎已经箭在弦上。
10月15日,搜狐规定的最后期限之日,网络上却传出惊人消息:北大青鸟开始正式抛售搜狐股票,撤离已成定局。这一消息显然伤透了搜狐的心,也打哑了搜狐起诉新浪的最有力武器。其后的搜狐口气依然强硬,但起诉之事却只见雷声不见下雨,被逐渐淡忘。
但狐狸的麻烦事却才刚开头。10月22日,北京侠客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表惊人声明,直指搜狐的“闪电邮件”系统竟是全面抄袭自侠客行自行开发的思讯电邮系统!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搜狐公司的答案却多少令人出乎意外,搜狐承认确实有部分代码相同,但辩称这是因为双方的代码取材均来自公知技术领域,以及软件的技术表现形式有限等原因。侠客行随后再度发表律师声明,不接受搜狐的辩解,但决定同样出乎意外:他表示并不打算在国内起诉,而是准备跑到外国外去起诉搜狐的母公司。对此,有分析员指出:侠客行的最大合作伙伴正是新浪,因此侠客此举意不排除是新浪网在敲山震虎,有炒作之嫌。
但无论如何,此纠纷引起了中国法律界对于计算机软件何谓“借鉴”和“抄袭”区分标准的讨论,由于我国版权法对于上述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当中也缺乏较为成熟的判例,所以一时众说纷纭。根据过往的司法审判实践和法学界的流行看法认为,尽管软件编码可以巧合性地相同,但如果错误相同、结构相同和图标相同,“借鉴”就难以说的过去,这几条标准构成了“抄袭”的认定标准。
网易:风雨飘摇中求存
从年初开始,网易就被所谓的收购事件所困扰。4月,网易开始对去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复查,结果显示2000财年净收入370万美元,而不是原来报出的790万美金。换句话说,网易原本公布的财政报告弄虚作假,多报了一半还多,高达420万美元。7月,网易接到纳斯达克的停牌通知,成为了中国第一家被停牌的网络上市公司。随后,网易的两位主要负责人:CEO黎景辉和CIO陈素贞辞职,成为网易虚假财务报告的牺牲品。
10月22日,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向美国纽约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针对网易上述问题的集体诉讼请求文件。有关诉讼请求文件指出,网易2000财年的财务报告具有欺骗性、实质性的虚假以及误导,明显违反美国法律规定,要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于网易首发上市价格为每股15.50美元,停牌前股价跌幅高达96%,故此可以推定网易需要承担的诉讼赔偿上限接近它在上市时实际圈到的现金,此案目前正在诉讼当中。但有关人士指出,由于有关事实较为明确,网易的官司前景不妙。
反思网易的系列事件,可以反映出成熟的资本市场对中国现有的IT企业运转模式的深刻质疑。由于中国大多数的网络公司并没有严格地按照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即法律制度办事,无论财务、人事还是经营管理制度,都存在相当多的法律漏洞,造成今天的局面可说是自食其果。
网易事件无疑给梦想到国际资本市场上潇洒走一回的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确实,在加入WTO的背景之下,中国企业如何尽快熟悉WTO的有关法律规则,畅游在世界经济大洋当中,已经成为关乎企业生存、迫在眉睫的问题。
中华网:诉讼缠身 前路茫茫
7月16日,美国一家法律公司代表自1999年7月12日到2000年12月6日期间购买中华网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向纽约南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指控中华网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股票承销商存在欺诈行为。
诉讼声称,中华网公司的股票发行承销商,曾经向部分投资者暗中索要并接受了额外的的佣金,并向这些投资者配售了中华网公司公开发行的相当数量的股票。股票承销商与部分客户达成协议,同意向这些客户配售中华网公司的股票,条件是,这些客户必须在股票发行后接事先预定的价格增持中华网公司的股票。这使得中华网公司的股价受到操纵,人为地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股票承销商和一些客户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中华网上述行为违反了联邦法律,依法应对上述期间的股票投资者进行赔偿。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对于上述诉讼,中华网至今保持沉默。外间估计,如果指控属实,中华网将受到联邦法律的严惩,要支付的巨额赔款将可能导致中华网破产。看来,中华网必须要为掌握美国法律着实支付一笔昂贵的学费。
MY8848:中国电子商务的珠穆朗玛峰轰然倒塌,消费者信心遭重创
自9月开始,有中国第一电子商务网站之称的my8848网站就出现了拖欠供货商货款和消费者预付款不还等不妙势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发出警告,称my8848网站经查已经人去楼空,消费者要立即停止汇款。
此后,My8848网站犹如人间蒸发,消费者、供应商和各大传媒试着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追寻my8848,始终未果。愤怒的人们咬牙切齿、奔走相告,对my8848极尽口诛笔伐,不少债权人依据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但发现除了能够查封部分设备外,根本无法追回全部损失。此前,王海在线已在网上发布特别公告,向全国受害消费者广泛征集my8848侵权线索,联合发起集团诉讼,但一切现实努力和法律手段都似乎对虚拟世界的my8848显得苍白无力。
11月23日下午,消失了两个月的my8848公司终于浮出水面,其负责人沈涌涛向外间表示,所有欠款将在法院的监督下陆续还清,my8848将继续运作下去。但是,天知道这个承诺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最关键的问题是:经历了如此惨痛的经历,还有谁愿意相信一个时刻在法院监督下、以还债为经营目的的电子商务网站?
My8848的倒塌,暴露了中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严重缺位,这与中国日益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极为不相称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如何立法加强监管,从电子商务的源头上杜绝类似案件再度重演,是中国法律界的当务之急。
无论如何,本已极其脆弱的中国电子商务,经此元气大伤的一役,信心何时恢复,恐怕是法律界目前最难和最需要做好的一道课题。
网络实名V通用网址:中文域名注册应当掌握在谁手中?
网络实名和通用网址都是以网站名称(中英文、拼音或者缩写)为搜索关键词的域名搜索技术。8月4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宣布推出通用网址测试平台和接受预注册登记,将有关注册和登记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此举激起了国内第一家试验网络实名技术的3721公司的强烈抗议,因为它已经运行网络实名三年,拥有了数十万用户。CNNIC实施的通用网址与其技术同出一辙,CNNIC的介入意味着巨大经济利益的损失。
3721随即发表一篇弥漫着浓浓火药味的《严正声明》,与CNNIC公开反目成仇,而且把CNNIC推上了强盗和垄断者的被告席。3721认为网络实名是域名层次之上的网络应用服务,属于自由竞争的领域,而CNNIC推出的通用网址有垄断市场和侵犯3721知识产权之嫌。业界有观点认为, 3721的网络实名方案集平台建造商、运营商、规则制订者三权于一身,与ICANN的域名体系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容易产生垄断,因此由非盈利性机构—CNNIC完成网络实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更为妥当。
从双方争执内容来看,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法律提出了新课题:中文域名注册权应当定义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它属于自由竞争领域还是国家强制管理的范围?如何防止知识产权过度集中对技术创新造成的垄断?这些问题是中外法学界都在探讨的热门话题。
微软:全球发行Windows XP,垄断、侵犯隐私和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指责接踵而至
10月25日,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微软公司向全球隆重发布“继Windows95之后最具革命性的操作系统”Windows XP。 “今天对个人电脑用户和PC业都是伟大的一天。”微软董事长兼首席软件设计师比尔·盖茨兴奋地表示,“随着Windows XP的面世,我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令人振奋的个人计算时代。新版Windows向用户提供了更多令人激动的改进,它充分释放了个人电脑的潜在力量,使人们真正体验到数字世界的极致。”
就在同时,关于 Windows XP的各种指责接踵而至。
首先是关于应用软件捆绑是否涉及论断、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业界认为,Windows XP过多地捆绑各类应用功能,压缩了其他应用软件开发商的生存空间,造成竞争者之间的不公平地位,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于消费者,将许多平常可能根本用不着的功能强加给他们,则涉嫌搭配销售、强制消费等问题。
其次是新增的版权保护措施——“激活”功能是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和权益?所谓“激活”功能是指,Windows XP软件产品要求用户只能安装在一台电脑上,而且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激活,否则,软件将无法继续使用,甚至连电脑也会被锁死。法律界有观点认为,向微软登记产品安装序号、进行激活登记的做法,会泄露用户的硬件信息,这类行为可能会侵犯用户隐私。而锁死功能,则在一定条件下夺取了用户对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这种做法与四年前江民公司的“逻辑锁”案件相仿,直接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
无论如何,在网络时代,一个国家的计算机核心产品由他国提供,安全隐患问题难以避免。运用法律限制和制裁有关的垄断、侵权和危害信息安全行为,是保护网络安全和自由的希望所在。
三、诉讼篇
4月17日:中国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终结,被告江民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和赔偿5万元
1999年4月,因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生产的反病毒软件产品KV300对北京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办公自动化助写软件产品“写作之星”误报有黑客程序,导致翰林汇公司以侵犯商誉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误报情况不可能被完全排除,但在误报情况发生和被告已经接到故障报告的前提下,被告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以避免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然而被告仅对缺陷进行了补正,但未公开消除影响,致使被告产品缺陷对原告商誉造成的损失继续存在和扩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433元。
一审判决后,江民公司以一审法院判定其构成商誉侵权以及赔礼道歉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于法无据为由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中国首例软件产品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司法判例,它的终审判决明确回答了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如何正确看待技术缺陷和生产商质量保证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如何准确计算用户商誉损失的问题。
4月24日:中国首例网站域名被占用纠纷在哈尔滨审结,判决赔偿金额出乎意料
4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中国首例网站域名被占用纠纷案。原告黑龙江龙电置业有限公司因被告哈尔滨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其管理域名不慎,造成域名被其他公司占用,导致原告的网站无法访问,因此向被告索赔人民币100万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被告被判决承担服务器出现问题的1个月时间内的租金人民币300元。
法院虽然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但苦于这类案件在中国既没有成文的法律可循,也没有现成的案例可参考,无法准确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最后只能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其所租赁的服务器出现问题的1个月时间内的租金。
此案引起了法律界对于域名价值如何评价的争议,主要观点认为:在网络时代,域名对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域名被占用意味着公司网站无法被访问,公司自然无法通过互联网对外进行经营和宣传活动,这种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失,远非服务器租金足以赔偿。
5月29日:中国首例中文域名和网站名称抢注案审结,原告凭借商标权夺回部分域名
5月29日,全国首例经营性网站名称登记纠纷案——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诉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原告于1999年分别注册国际域名“www. china-project. com”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并通过注册取得“中项网”商标专用权,并将上述域名和对应的商标权运用于经营活动中。被告则称自1987年以来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2000年注册国际域名“www.sino-project.com”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公司”、“中项网. com”,并使用“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作为上述国际域名的中文名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注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包括“项目网”在内的所有域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享有其他在先民事权益,故其关于“项目网”的权利主张被驳回。但原告对 “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等中文域名的权利主张,由于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和在先使用事实,故认定原告拥有合法权益,被告注册上述中文域名均属为恶意抢注行为,因此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上述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的判决结果与国际通行的域名保护理念是一致的:在域名和商标权冲突时,有商标权支持的域名将拥有无可争辩的优先地位。它给了中国企业界的明确启示:保护自己的域名应当从注册相应的商标权做起,联系起最近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大部份企业对自己的域名都没有注册相应的商标,因此入世之后很可能会引起另一轮域名争议风潮。
7月23日:中国首例起诉域名抢注而被告胜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双方最终和解收场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由上海12家著名媒体投资设立的准官方新闻网站,网站的中文名称为“东方网”,域名是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在一次偶然机会中,原告发现被告山东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属下也有一个域名为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的“东方网”网站,从页面形式和内容,与原告网站非常相似。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多项经济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起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网站版权,故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但是,原告最重要的一项请求,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被法院予以驳回。这是国内直至目前为止,同类案件中唯一一件被起诉域名抢注而被告胜诉的案件。
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双方都提出上诉。后来经过协商,双方在 7月7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以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为条件换取了被告的致歉声明和主动撤销两个域名。
该案有不少有趣之处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一是原告所提出的涉及页面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多项请求,权利请求项目数量和复杂程度堪称国内同类案件之最;二是原被告双方代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量引用国内外关于域名的国际条例、法律法规和案例,内容层出不穷,让人感觉精彩纷呈、目不暇接。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目前关于网络域名、版权等法律规定界限还相当模糊和混乱。
11月14日:中国法院为11家跨国公司正名,从国网公司手中夺回域名
将这11个域名纠纷组合在一起的主角是以“域名抢注”行为而臭名昭著的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早在1999年8月,它就因为抢注荷兰英特艾基公司的二级域名“IKEA.COM.CN”,被告上法庭并最终被判败诉。此案后来成为中国域名抢注的典型案件,国网公司也成为了中国“域名抢注官司”中的反角,官司接连不断而且无一例外地败诉。
这一次,是因为它抢注了11家在国际上颇有影响的跨国公司,像美国宝洁公司、美国运通公司、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二级域名。结果在11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同时作出一审判决,国网公司11场官司全部败诉。法院发言人在宣判后称,他们在裁决上述11起案件时,除了注意适用我国有关域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同时,还注意了与WTO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等原则相接轨。
法学界普遍认为,上述判决有力体现了中国关于域名法律保护方面的决心,为维护中国域名管理秩序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11月15日:新浪缩水邮箱案当庭宣判,新浪网胜诉
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浪网缩减免费邮箱一案。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法庭认定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背景是中国各大网络服务商为了增加赢利而先后停止免费服务,中国第一门户网站新浪网关于将的免费邮箱压缩至5M的决定,导致了天津律师来云鹏将其告上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由此展拉开了这场邮箱用户叫板缩水邮箱的法律大战。
原告认为,新浪网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变更邮箱容量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新浪网恢复邮箱容量并继续执行原合同。并认为,新浪虽然在合同注明保留有随时中断服务的权利,但该条款属于排除一方权利、免除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新浪网则认为,原被告双方的邮箱服务合同中相关服务可以单方变更和取消的条款公平合理,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新浪网调整免费邮箱空间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服务变更条款的规定,同时在实际调整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新浪网的上述理由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此案引发了网络法学界的广泛讨论:诸如:免费邮箱属于财产还是服务?免费邮箱是否真的免费?如何判定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效力?等全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均引起了法律界的热烈讨论和争议,有法律论坛甚至组织了专题讨论和虚拟审判。无论如何,该案的判断标准,反映出了虚拟与现实两个世界之间在法律观念和制度上的重大差异和冲突。
11月18日:传奇域名落户杭州,中国企业打赢入世以来知识产权第一仗
www.chemnet.com,一个曾流浪6年,到过4大洲3大洋6个国家的传奇域名,在最近的一场国际域名大战中,正式落户中国。
11月18日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通知:澳大利亚Orica公司提起的有关www.chemnet.com域名纠纷诉讼案,因澳方在裁决前数小时提出撤诉,此域名最后判归杭州中化网络公司所有。
这个域名的传奇色彩不仅仅在于它的先后6任主人对其投资数千万美元而使它身价高昂,更重要的在于他的典型意味,这是中国企业在众多国际域名纠纷中赢得的漂亮一仗。中化公司由于注重对企业名称、相关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已经在中国注册了属于自己的商标,而且在接到有国际官司后积极应诉,终于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此案的胜利昭示了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健全,并为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官司写下一个非常好的范例。
就在本文发出之际,网络上又传来消息,传奇域名的争议又起。原来这段时间以来,澳方公司接连在中国悄然注册了多达数十类的商标,最近正式以其拥护的商标权为依据,要求国家商标局撤销中化网的商标权,澳方此举明显是意图打掉中化网域名的存在基础,然后再以商标权来夺回域名。看来,一场新的法律大战又将展开。
12月10日:中国首例中文域名注册权纠纷案一审终结,阿里巴巴留住域名
2001年4月25日,北京正普公司(2688.com)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文域名注册纠纷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件属于中国首起中文域名纠纷。
此次案件的起因是CNNIC推出的“中文域名试验系统”(中文.中国)。北京正普公司在1月曾以在线注册的方式,向CNNIC提出了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CNNIC对此中文域名进行了预留,并且最后由阿里巴巴公司最后注册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系统”(中文.cn)。因同样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册成功。该公司认为CNNIC违反了有关域名注册遵循“申请和注册在线”的原则,构成了违约和侵权行为,因此成讼。
12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应允许CNNIC对某些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对正普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的结果对于尚在试验当中的通用网址管理系统以及尚在幼年的CNNIC,无疑起到了非常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完稿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