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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日民法草案提交审议的评论
更新时间:2003/9/19 14:30:35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江平  阅读341
    
慕星按:时下,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但好象学者对此的关注要远远大于官方,我们且看著名民法学者江平教授如是说:

在民法草案提起人大常委会审议之际,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民法典出台三起三落

  谈到民法草案的出台,江教授显得非常感慨,他介绍说,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
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而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四稿,后来因为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因此当时彭真委员长的意见是,在民事立法领域先搞单行法律,暂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在这之后,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各个单行法律也陆续出台。到了今天,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经济模式也已经形成,各个单行法律也基本完备,为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通则》已经对基本民事权利作了规定,但它建立的是民事权利的基本框架,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宣言,缺乏具体的规定。

  而民法典作出的是对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完整规定。此次民法典起草采取了在汇编现有单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编纂的方法,在原有《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的基础上,原有的加以保留、空白的加以补充、规定简单的加以扩充、规定不合适的加以完善。

  -诉讼时效延长充分保护权利人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定为三年。”江教授解释说,一直以来我国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为半年,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比如债务纠纷,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太短了。

  -降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主要考虑到儿童入学年龄

  此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也从10岁以上调整为7岁以上,主要是考虑与儿童入学年龄相当。江教授介绍说,以前规定10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样小学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儿童就不属于这个范围,这些年级的教师就要承担很重的监护责任,这样不利于责任的统一。

  -确定买房人对公共面积的所有权

  对于草案中新制定的物权法,江教授介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保护私人财产,物权法对公民、法人有形资产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比如目前居住高层住宅的人越来越多,物权法规定了买房者对房屋有所有权,对公共面积有共同所有权,对配套的公共设施有区分所有权,这样一来,权利归属就明确了,买房者就有权去进行共同管理,比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更广

  另外,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诉讼越来越多,而《民法通则》中对人格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草案中人格权法规定得更加明确、详细,特别是还加入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增大了,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像以前只有人格权受到伤害才能够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真正通过需两三年

  此次的民法草案共有1200多条,是我国目前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江教授表示,此次只是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第一次讨论,草案本身在内容上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一些内容的争议还很大,需要听取各方的意见,真正通过还需要两年至三年的时间。

  -民法典将是法院执法最重要的依据

  “民法典的影响将是广泛的。”江教授说,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规定一定要明确,还要便于操作、执行。民法典将来一旦实行,将是法院执法最重要的规定,过去的情况是法律简单,而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过多,现在应该通过完备的条文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越是具体、越是操作性强,法庭有了统一的规定,才能杜绝枉法裁判的现象,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转自:《法律时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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