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法律人,君有何感想? 今天,2003年9月25日,我在《法制日报》第三版上读到了这么一则新闻: 恶意使用他人账号买卖股票 浙 江 一 股 民 被 判 刑 本报讯 浙江省义乌市股民王正勇因为在股市炒股亏损,心中不满,多次秘密擅自进入他人股票资金账号“替”人炒股,造成他人财产巨额损失。9月2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审判处王正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义乌市检察院指控,已经有5年“股龄”的股民王正勇今年以来炒股亏损,不仅资金套牢,而且为了归还贷款,忍痛抛出股票,又损失不少资金,于是心生懊恼,产生了让别人也亏损的邪念。今年4月21日,他凭借平时与股民丁某一起炒股时悄悄记住的股票资金账户的账号和密码,秘密进入丁某的账户,连续恶意高价买进和低价卖出几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造成丁某损失134452元。4月24日,王正勇又擅自进入股民杨某的股票账户,以当日最高价买进某股票53100股,后因被发现,未能继续进行恶意交易,造成股民杨某损失手续费2580元。 (岳耀勇洪啸) 短短400字还不到的报道文章,却象石头一块让人觉得沉重。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取消类推制度,郑重宣告罪刑法定,都已经六年时间了,我们的人民法院竟然还会作出如此搞笑的判决。 秘密进入他人的账户,高吸低抛股票,造成他人资产巨额减值,无疑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可我们的《刑法》上就侵犯财产的犯罪只规定了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占有型的,一种是非法毁损型的。高吸低抛他人股票,没有非法占有,也没有非法毁损呀。且慢,从造成他人资产减值角度看,其不是与非法毁损型的侵犯财产罪具有共通之处的吗?好,那就定他一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吧。请问,这是在说书吗?不,这是在判案;这是在判案吗?又分明就象是在说书一般。记得类推制度取消之前,想要入人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罪,还得讲究一个“最相类似”的问题。现如今有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反倒稍有相通之处的罪名便可拿来治人以罪了。这难道还不是天大的怪事吗? 既有赫赫的人民法官,又有堂堂的法制编辑,都没能在刑事法律的起码常识问题上把好关,不仅定了案,而且上了报。一叶知秋,这不能不使人感到中国法治的遥远,也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让人对神圣的司法有过如此挥之不去的疑惑。 同是法律人,君有何感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