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该死了当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还在津津乐道,中国早在文景之治时就顺应历史潮流,基本废除了(奴隶制)肉刑制度时;我们的死刑刑场却千年如一日得红红火火。根据文化先锋网消息,意大利组织Nessuno tocchi Caino昨天发表年报,据其统计,2002年全世界共有4078人被处死,其中中国占了3138人。亚洲共占了3925人。非洲63人。美国71人。http://www.whxf.net/news/?date=20030709&folder=ausie&file=06.37.06
一
同肉刑比起来,死刑不见得更人道,但为什么我们不愿意顺应“历史潮流”(暂且这么说),废止,或基本废止死刑呢?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对它的震慑作用着迷,认为死刑是最有力的打击武器。但它却未必有力。
死刑的存在并不是多数人不犯罪,或不犯某种罪的理由。我们知道,很多人是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表情来对待死刑的。其中,一些人是出于狂热,另一些人则是出于几乎一直伴随他走入坟墓的空虚,还有一些人则是出于一种最后的绝望(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生命对他们来说早就是不值得珍惜的东西了,或许死刑对他们来说还是一种解脱,或许死刑是令他们更加兴奋的强心剂:“豁出去了,最多就是这么一刀罢了”,或许死刑令他们安心得从事更毒辣的犯罪:“无论干了什么,我最后反正拿这条命来赔你了”。对这些人来说,死刑的存在并不能改变他们的活动,甚至会使他们的活动变得更猖獗。
死刑是极刑,但并不代表一定要把刑罚发展到极端才是最有力的。否则的话,为什么我们不继续保留死刑的“杠上开花”呢?比如用腰斩来对付杀人狂,用五马分尸来对付叛军首领,用凌迟来应付乱世。因为我们原本不可能建立起一种一对一的,绝对客观严密的罪刑关系,刑罚的效果是一个社会本身所赋予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轻微的国家,公民精神所受到的影响,如同刑法严酷的国家一样深刻。当一个国家产生时弊时应当如何?暴戾的政府便想立即加以平息。政府并不考虑施行旧有的法律,而是设立新的酷刑以便立即制止。但是,当国家的力量被用尽的时候,人民思想中也就适应了新的峻法,如此循环。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当谨慎又谨慎。如果我们考证一番致使人类放荡不羁的所有原因的话,便会看到,都是因为对犯罪行为不加惩治,而并非由于宽松的刑罚所致。
也许很多人会拿相反的例子来驳斥我, 这里我退一步来讲,既然这个问题没有答案,那就必须要给我有利的推定。因为,尽管效果到底如何是不得而知的,但伤害却是活生生的现实。实际上,如果我们保留肉刑的话,也能在很多时候取得很好的功利性效果,但我们为什么要赞美对它的废除呢?
二.
在我看来,国家公力更多地应当是一种道德力,而非纯粹物理力量。政府的行为应当让犯人,以及社会总是处于一种愧疚或感恩的心理状况之下;而不应当扮演一个吝啬的商人,总是认为“不能太便宜他了”。但在一些国家里,政府不但经常是吝啬的商人(这从许多城市拆迁案或公务员招聘歧视案中可以看出),而且像是一个奸商。为什么要大量施展死刑?因为有大量严重的犯罪;而为什么会有大量的严重犯罪呢?有两种重要原因,一是政府在教化或制度上的失职(上层建筑构建不良);二是政府没有给这些罪犯以良好的经济生存环境。但政府要转移目光和愤怒,于是就只好慷他人之慨,拿这些罪犯来做社会的燔祭了。政府没有领悟到自己是一个奸商,是因为它经常会混淆自己的角色,它以为自己在这些事情上只是一个客串的侠客,替天行道,好不痛快。然而,它却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对整个过程都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否认这一点,甚至反而麻木不仁的话,政府的力量就很少有道德力可言。
实际上,话说回来,废除死刑对建立政府形象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正如废除肉刑对成就文景之治来讲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废除死刑也可以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一大亮点,成为一座历史的丰碑。关键就是要看政府是否有勇气放弃一件用惯了的专政利器,而改向“德治”迈进了。
三.
很多人会以“民心所向”为由来支持死刑,或许民间对死刑的废除依然持相当保留的态度。但这里我认为,人民的感受并不能决定同胞的生死,这样的事情不同于对“公仆”的选举,或对税收的批准,本身就不存在一种投票的权利。因为生命是自然赋予的,而非社会或纳税人赋予的。尽管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生命并不是他从事活动的资本,连他自己也没有权利把生命当作一场赌博的筹码。既然根本不是他自己的东西,至少是没有处分权的东西,别人又有什么正当理由来拿它来抵债呢?
实际上,即使是在秦朝,人们也未必以为砍鼻子剁脚趾有什么不人道;顶多在一些时候抱怨“砍错了”而已;肉刑的废除仅仅是汉文帝非常偶然得被一个犯人的女儿所感动后的产物而已,但后世却慢慢习惯了这种改革。同样的,在今天,很多人依然习惯于死刑的存在,但这从来不应当是我们放弃进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