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处罚能减少刑讯逼供吗? |
更新时间:2003/9/30 20:50:49 来源: 作者:杨涛 阅读128次 |
加大处罚能减少刑讯逼供吗? 杨涛 南方都市报近日报道称,日前出台实施的《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规定浙江省公安系统的警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者,无论致人重伤或是轻伤,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一律开除。该办法还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一年发生两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该《办法》出台后,舆论一片叫好,认为“刑讯逼供一律开除”的规定出台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进步。即使有人偶尔提出异议,也只是认为力度还不够大,如有人在南方都市报评论称:警察刑讯逼供岂能一开了之 ?但笔者却有个担心,办法的出台会不会造成刑讯逼供的虚假减少,而受害人的申诉变得更为艰难。 这不是无由的担心,因为我们看到的是对于刑讯逼供者的民警处罚的力度是加大了,这当然是个好事。民警可能会因为《办法》的威慑更加规范自已的行为,但反过来讲,也许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民警会采取更多的手段来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或是加大压制报复受害人的力度,或是深挖其“余罪”,使原本正当的国家追诉演变为赤裸裸的对个人的报复。特别是这种行为与单位联系在一起时更为可怕,因为《办法》还规定了“一年发生两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在这种情形下,无疑个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领导的支持,结果是又最终成为了集体的压制。在这些沉重的压制下,摆在领导案头的刑讯逼供数量便人为地减少了,而受害人的申诉变得更为艰巨而无助。 在加大对刑讯逼供者的民警处罚的力度同时,遗憾的是我们却没看见相应加大对受害人申诉权利的保护。在发生刑讯逼供时,由谁来举证,证明的标准是什么;受害人可以依何种法律程序来申诉,向那一机关申诉,是否有申请该民警的单位回避的权利,以获取对自已的权利的最佳救济;受害人可以获得怎样的保护,能否得到赔偿;民警及其所在单位如有打击报复如何处理,由谁来处理。这些都要《办法》在公安机关权限内,加以更详尽的规定。 所有这些都引起我们对管理方式的反思,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中习惯于“重典治乱”,对某一泛滥的违法行为,我们总是希望用加大处罚来遏制。然而,古人说的好“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是否更应该多考虑努力加强在执行中的长期性、一贯性及让违法人感受到制裁的不可避免性。对刑讯逼供的法律、法规我们制定的不在少数,我们是否严格按照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过相应的制裁呢?如果没能做到,这就不能让我们产生对新《办法》有多大成效的怀疑。此是一,其二是如果不是一味地想追求重典治乱,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反思我们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如同刑讯逼供,对其较难遏制的原因很多,但有一点不可否定的是跟我们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与受害人以完整可行的程序来救济以权利对抗权力有关。于是,一部接一部的法律、法规出台,最终只成为立法者案头废纸。 但笔者还是在这里衷心祝愿自已的担心是多余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