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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学以致用的一次尝试
更新时间:2003/10/12 22:33:47  来源:曾发表于www.lawsalon.net  作者:清华  阅读156
    著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由此我想到了另一句话:“法的灵魂在于实践,而不在于理论。”是的,法律、法制、法治,不仅仅是政纲教材上冠冕堂皇的辞藻,不仅仅是法学专著中自恰圆满的论证,不仅仅是法典章程里冗长呆板的规则,更应该是官员平民行动的依据和尺度,更应该是个体群体内心的确信和崇尚。
我一向认为并向老师同学表示过这样的意思:如果在法学院里,各项工作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都不能体现出法治的理念和精神,那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又怎么会信仰法律,怎么会致力于建设法治?而法学院的学生尚且如此,惶论其他专业的学生、社会上的一般民众呢?在以前我所感受到的我院和其他一些学院的学生会的管理和运作,要么是无章可循的,要么是虽有规定,却大多一些“恶法”。所以,当我有幸担任我所在的某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会主席之后,我希望在这种类似于行政机关的组织里面推行我所理解的“法治”,让我所领导的学生会的运作和行为能够体现出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基于这种想法,我开始推行学生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且希望以体现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的“制定法”来约束学生干部的工作行为。因此,针对已有之弊和防范未来之患,我起草了《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并且下发给所有学生会干部,让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我又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的修正。
但是由于非典来袭以及其他种种因素,这两个制度至今没有得以实施,而事实上,我也感到了如果真要严格按照我起草的那些条文来执行的难度。如今,学院学生会换届工作即将完成,我也将要“退休”,这两个规定产生效力的可能性就更加没有了,但是,我觉得它们还存在着一种学术价值,所以,我决定以学术讨论的目的,将这两件“立法”以及一份“立法说明”发表出来,希望各位师长讨论、批评。

附件一:

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
(草案·第一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工作行为,保证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达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目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并使学生干部的考核有矩可循,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担任XX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职务、法学院团委干部职务、法学院各班级班委干部职务、团支部干部职务或者其他法学院认为应当视为学生干部的本科学生。
本规范所称的主席团,是指由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机构。
在校学生会、校团委或者学生社团担任干部职务的,适用本规范与之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行为是指学生干部在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完成被临时指派的某项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干部没有超越国家宪法、法律法规、XX大学和法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特权。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在学习上刻苦努力,工作上认真负责,并且妥善处理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的精神,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大胆创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禁止侵犯私权、滥用职权、越权发令、对抗上级、结党营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徇私舞弊、公报私仇、贪污盗窃、挪用浪费、玩忽职守、推诿拖拉、瞒上欺下、泄漏秘密。

第二章 工作行为

第七条 学生干部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耽搁正常教学时间。如果因工作确有必要耽搁,必须向任课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法学院学工组老师的批准签字。
上级学生干部安排布置工作时,必须保证下级学生干部不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耽搁其正常教学时间。
本条所称的正常教学时间,是指学校、法学院统一规定或者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时间,以及文化素质选修课的教学时间。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按时、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拖延、弄虚作假。
如果因工作紧迫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任课老师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法学院学工组老师的签字意见。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为同学服务,不得脱离同学,不得有高人一等的心态,不得有官僚作风。
禁止在工作时和同学发生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
禁止以干部身份欺压同学。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掌握工作艺术,注意方式方法,言词恰当,举止文明,有理有据。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自觉维护法学院的形象和荣誉。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以学校大局为重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应当本着团结和睦的精神妥善处理与其他学院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团结协作,学生会各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由某个部门牵头组织活动或者开展工作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以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应当及时协调。
不配合工作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服从法学院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
对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果工作不紧迫,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共同商榷;
(二)如果工作紧迫,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提出。
不遵守前款规定而对抗上级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随意交换工作任务。
工作中可以请求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协助,但禁止将全部工作任务委托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代为完成。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时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该任务当然由其他干部负责完成,该其他干部可以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要求增派人员协助工作;
(二)当时没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应当及时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上级干部或者主席应当及时变更工作安排,落实新的责任人。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当在事后尽快向主管的主席团成员递交一份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团成员批示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的重大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问题,认为没有必要汇报或者认为自己可以妥善处理的,在完成任务后要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遵守下列会议制度:
(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确有必要耽搁会议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主席请假。主席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学工组老师请假。请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在两天之内向办公室补交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二)开会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翻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得听广播或随身听(包括CD机、MP3机、手机等)。非讨论时间不得讨论;
(三)开会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呼机的来电铃声。不得在开会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暂时离开会场去处理不紧迫的私人事务;
(四)开会过程中需要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的,应当举手示意,依次发言。会议主持人必须给予发言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忽略或者压制;
(五)提倡作会议记录。如果因为没有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而导致工作延误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节约公费开支,不得铺张浪费。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应当遵守下列财务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而有预期支出的,必须首先作出书面预算方案,报部长和主席审批,主席的预算方案报学工组老师审批。审批人应当签字并注明哪些款项准予支出、哪些款项不准予支出。未经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如果在开展活动之前获得拨款,必须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开支;
(三)报销凭证以发票为原则,以收据和其他合理票据为例外;
(四)所有报销凭证必须首先由批准该项支出的审批人签字;
(五)审批人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损失重大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理;
(六)禁止伪造票据,虚开增开金额;
(七)审批人不得指使或者勾结经办人谋取私利;
(八)所有采购行为,原则上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经办,经办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
法学院各班级、团支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约束班委、团支部干部的财务行为,也可以根据本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办法,报学工组批准并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禁止徇私舞弊、公报私仇。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需要发布的,必须经过学工组老师或者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审批。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亲自发布或者要求下级干部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下级干部有权拒绝,并应当及时向学工组老师直至法学院领导报告。
下级干部明知主席团成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拒绝而未拒绝,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部长组织开展某项活动之前,应当首先向主管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交书面的活动策划。经主席团成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开展。主席团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提交学工组老师审查决定。
主席团成员审查后认为可以开展的,也应当向学工组老师请示,并告知主席。
第二十一条 开展活动之前,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制定出详细的活动策划和具体的工作安排,确定该活动的各个分类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确定完成各个分类项目任务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前款中的各项安排,学生干部可以在策划和安排正式实施之前提出修正意见。策划和安排最终确定并开始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全体学生干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已经开始实施的活动不得半途而废。全体学生干部应当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完成任务。不得在困难面前退缩、逃脱。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所称的困难,是指可以通过主观努力、修改计划、适当增加资金、寻找合理协助等方式克服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参加法学院组织的或者学校要求参加的各项大型活动。确有困难不能参加的,主席团成员必须向学工组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干部必须向主席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认为有必要时,须报学工组老师审批。办公室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各班班长与团支部书记应当在每个学习开学时作出上期工作总结和拟定本期工作计划。
学生干部应当在每个学习开学时作出上期的个人工作总结,副主任、副部长交主任、部长批示,主任、部长交主管的主席团成员批示,主席团成员交学工组老师批示。
一项大型活动结束后,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分类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该活动的分类项目负责人也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干部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
上述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法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本规范的,学工组老师、上级干部酌情给予其口头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在考评时扣分。
在法学院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的,学工组老师酌情给予其口头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由法学院学工组向其所在组织提出在考评时扣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法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干部职务,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
在法学院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法学院学工组向其所在组织提出撤销干部职务的建议,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年。
第二十七条 在法学院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七)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以外,由法学院参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法学院学工组。
第二十九条 在不改变本规范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允许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本规范。
经法学院全体学生半数以上要求或者同意,或者经在法学院任职的全体学生干部三分之二以上要求或者同意,可以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提交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查,并由主席团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后生效。
本条所称的法学院全体学生,不包括法学院成教、自考的学生。
第三十条 法学院成教、自考的学生会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本规范,也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成教、自考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X年X月X日起试行,至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的学生干部行为规范为止。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工作守则》自本规范试行之日起废止。《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和《法学院学分团委干部考核条例》中关于学生干部行为的规定自本规范试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二:


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草案·第一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制度化、透明化,参照XX大学关于学生干部考评的相关规定和习惯作法,根据《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参照XX学关于学生干部考评的相关规定和习惯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担任XX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职务、法学院团委干部职务、法学院各班级班委干部职务、团支部干部职务或者其他法学院认为应当视为学生干部的本科学生。
在校学生会、校团委或者学生社团担任干部职务的,其所在组织没有考评规则,而法学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考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评,是指根据《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干部的普通行为和工作行为进行的考核和评定。
第四条 每次召开学生干部会议、举行活动,考评人都应当及时对学生干部作出考评。
在日常生活中违反普通行为规范的,考评人应当及时对其作出考评。
第五条 以一个学期为单位,进行学期总评。
学期总评结果是干部评优、学期综合测评等评价性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考评人应当客观、公正、依“法”考评。禁止徇私舞弊、公报私仇。
第七条 禁止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达到自己加分、他人加分、他人扣分或者更改考评结果的目的。
第八条 采取逐级考评方式:
(一)学工组老师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考评人;
(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是其主管的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的考评人;
(三)主任是办公室副主任的考评人,各部部长是该部副部长的考评人;
(四)主席是班长的考评人,副书记是团支部书记的考评人;
(五)班长、团支部书记和主管的学生会部长是各班班委、团支部干部的共同考评人。
第九条 所有考评应当专门记录在案,并注明:
(一)事由及其时间和地点;
(二)考评依据;
(三)考评时间;
(四)需要更正的,不得在原结果上直接修改,必须另行注明更改结果及其理由。
未按前款规定注明的,考评结果无效。
第十条 考评结果以分值形式体现,每位学生干部的起始分值为100分。
基本分值单位为2分、5分、10分、15分、20分。采用加分、扣分的方式累计计分。
学期总评结果等于或者高于100分的,是干部评优的当然人选。
学期总评结果低于60分的,取消干部评优资格一次。
学期总评结果低于40分的,劝其辞职。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评完成后,考评记录和结果应当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考评记录和结果应当公开。
学生干部有权向办公室要求查询考评记录和结果。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十二条 违反《规范》第七条第一款,未请假而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旷课或者缺勤的,每次扣5分。
违反《规范》第七条第二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或者10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
违反《规范》第八条第二款,未向老师说明而拖延、弄虚作假的,每次酌情扣2分或者5分。
在完成学习任务方面成绩突出的,每次酌情加2分或者5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范》第九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或者10分。
违反《规范》第九条第二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九条第三款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五条 公认在《规范》第十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5分、10分或者15分。
第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范》第十一条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过失违反《规范》第十一条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5分、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范》第十二条,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七条 违反《规范》第十三条,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如果工作不紧迫,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如果工作紧迫,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十八条 违反《规范》第十四条前三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十四条第四款的,每次扣5分。
第十九条 违反《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条 违反《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前三项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或者10分。
违反《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范》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前四项、第(八)项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七)项,尚不够按《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5分、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违反《规范》第十八条第二款,尚不够按《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5分或者20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15分或者20分。
违反《规范》第十九条第二款,尚不够按《规范》第条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处理的,每次酌情扣10分、15分或者20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展工作的,每次酌情扣5分或者10分。
公认在《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每次酌情扣5分、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每次酌情扣2分、5分、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范》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请假的,每次酌情扣2分或者5分;未请假的,每次酌情扣10分或者15分。
第二十八条 不及时按《规范》第二十四条前两款的规定作出计划或者总结的,每次酌情扣5分或者10分。
违反《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每次酌情扣10分或者15分。
公认在《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面做得较好或者很好的,每次酌情加10分或者15分。

第三章 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同学、学生干部有权依据《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考评人提出对他人的扣分请求。理由正当且证据确凿或者考评人内心确信的,考评人应当及时作出扣分。
对扣分请求,考评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查、向被考评人了解情况或者向学工组老师报告。
第三十条 同学、学生干部有权依据《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考评人提出对他人或者自己的加分请求。理由正当且证据确凿或者考评人内心确信的,考评人应当及时作出加分。
对加分请求,考评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查、向被考评人了解情况或者向学工组老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评结果不服的,任何人有权向考评人提出异议。理由正当且证据确凿或者考评人内心确信的,考评人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更正。
对更正请求,考评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查、向被考评人了解情况或者向学工组老师报告。
第三十二条 考评人应当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调查或者了解情况,要特别注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名誉,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三条 因考评工作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团结友善、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和精神,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学工组解决。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公报私仇的,视情节分别参照《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评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参照《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本条所称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为不正当目的而提出加分或者扣分请求的,视情节分别参照《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为达到自己加分、他人加分、他人扣分或者更正考评结果的目的而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视情节分别参照《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同学为不正当目的而提出加分或者扣分请求的,视情节由学工组老师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在学期综合测评时扣分或者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同学为达到他人加分、他人扣分或者更正考评结果的目的而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学工组老师给予通报批评,在学期综合测评时扣分,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由法学院参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法学院学工组。
第四十一条 在不改变本规范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允许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本规范。
经在法学院任职的全体学生干部三分之二以上要求或者同意,可以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提交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审查,并由主席团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法学院成教、自考的学生会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本规范,也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成教、自考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法学院学工组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X年X月X日起试行,至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的学生干部考评办法为止。
《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法学院学分团委干部考核条例》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注:原稿里写明了我所在大学的名称,现在用“XX大学”替代。)


附件三:

关于《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草案·第一稿)》、《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草案)》的几点说明


清华
(制度起草人、学生会会主席)
2003年4月19日

法学院党委、团委、学工组:
《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工作行为规范》)与《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在征求各部门干部对《法学院学生干部行为规范(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和《法学院学生干部考评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汇总筛选的基础上定稿。下面是对修改情况和原因的几点简单说明,请领导审阅。
一、《行为规范》和《考评办法》下发后,团学会部分干部提出了一些修正或者质疑意见,主要是针对《行为规范》。经我汇总,意见主要如下:
1、对《行为规范》第二章的必要性有异议,认为原国家教委、学校已经制定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的制度,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
2、对《行为规范》第25条第2、3款的规定有异议。
3、对《行为规范》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有异议,认为有时候情况特殊,不能保证在开会前请假。
4、认为《行为规范》的规定过细、过于冗长。
5、建议将《考评办法》合并进《行为规范》。
6、对制度能否切实执行持有疑虑。
二、对于意见1,我认为有道理,并在修正时候采纳。我当初起草时,本已考虑到重复的问题,但仍然拟定了“普通行为”一章,理由是作为学生干部,应当比普通同学由更高的要求。但经过反复思考,认为虽然从理论上讲,我的理由能够成立,但事实却是,很多干部连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都做不到。本着务实的态度,就不应再过高的要求学生干部,按照学校已有的规定严格抓好学生干部的日常行为就很不错了。故将“行为规范”更名为“工作行为规范”,即只规范工作行为。至于《行为规范》里的普通行为,直接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中南大学的有关规定。与此修正相适应,《考评办法》里面关于对普通行为的考评也应删去,更名为“工作考评办法”。但这并不是说对学生干部的普通行为不作考评,这一方面的考评可以放在与普通同学一起进行的综合测评工作里进行。
但是,《行为规范》第11条、第13条与工作行为相关,故稍作文字处理而保留。
三、对于意见2,我没有看到异议者的理由。我认为,既然团学会的运作机制类似于行政机关,就一定有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这与民主是两个不同本质的问题。而且我拟定的规定是充分考虑到了民主的问题。故不予采纳,维持原规定。
四、对于意见3,确实有可能出现特殊情况致使开会前无法请假。但经过考虑,我认为,现在的问题就是大家在工作中的组织纪律观念不强,如果不规定严格,将会更加无法约束。而对于特殊情况,在理论上有个“行政自由裁量”可以予以解决。故不予采纳,维持原规定。
五、对于意见4,我不认为规定太细。异议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意见,大概是由于受到我国目前很多法律太原则、太笼统、太不具体的误导。既然要制度成文化,那么法律、规章的规定就是一定要具体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尽量把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涵盖进去,否则,法律、规章就起不到预期作用。故不予采纳,维持原规定。
六、对于意见5,这是一个形式的和技术的问题。当初因为《行为规范》已经有44条之多,我认为再在后面加上考评办法,整个文本就太长。而且,《行为规范》和《考评办法》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前者主要是设定义务(也包括少数权利)的,后者主要是提供一个考评标准,是一个技术性的规定,并合在一起不妥。再者,合并起草会给修改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就分为《行为规范》和《考评办法》两个制度文本。我认为,无论合并还是分立,在实质上,它不是一个问题;在形式上,它也不像我国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那样具有法典化、体系化和形式化的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意义。故不予采纳,维持原体例。
七、对于意见6,这确实肺腑之言。应当充分预料到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但我想首要的一条是,只要我们的制度不是“恶法”,那么就应当制定并推行。不能说因为考虑到执行难的问题,就不要制度,或者将一些规定废除。故不予采纳。
八、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写入《工作行为规范》的第一条,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

另外,提一点建议。作为规范学生干部行为的制度,与干部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召集所有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对草案的规定逐条讨论修正并民主表决通过,这是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度才能获得合法效力,才能顺利的得以贯彻实施。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干部对此重要性、必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如果我们要下决心使团学会的工作步入制度化的轨道,那么在此问题上,领导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原来的草案里写的是4月1日起试行,由于各种工作耽误了。现在的草案里写的是5月1日起试行,希望不要再延迟了。


尝试了一点“立法”的滋味,至于这个立法水平,还请各位方家不吝赐教!
在此,我拟提出几个讨论的议题:
1、制定这样的规范调整学生干部的“法律”的必要性;
2、我所制定的规则的合理性;
3、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尤其是第一个)的“立法”技术问题;
4、实施过程中的阻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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