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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中国律师创业指南(下)
更新时间:2003/10/21 2:06:01  来源:  作者:高云  阅读227
    声明:本文谢绝任何纸媒体刊登或转载,网站在保留本声明和通知本人的前提下可以转载。更多文章请参观:高云天空:http://www.edwinsky.com。联系作者请发EMAIL到:edwinsky2002@hotmail.com
中国律师创业指南(下)
作者:高云


全文目录

1. 中国律师制度 2
1.1 律师资格 2
1.2 实习律师 3
1.3 执业规范 3
1.4 执业权利 4
1.5 继续教育 4
1.6 职业关系 5
2. 中国律师事务所制度 6
2.1 组织形式 6
2.2 设立条件和程序 6
2.3 事务所名称 7
2.4 终止原因 7
2.5 设立外国分支机构 8
2.6 行业管理制度 8
3. 事务所经济体制 10
3.1 绝对平摊式 10
3.2 部分摊分式 10
3.3 公司化模式 10
4. 事务所合伙人和权力体制 11
4.1 合伙人资格 11
4.2 合伙人会议 11
4.3 合伙人权利义务 11
5. 事务所管理体制 12
5.1 主任负责制 12
5.2 泛民主式管理 12
5.3 金字塔式管理 13
5.4 公司化管理 13
6. 事务所财务体制 14
6.1 律师收费的性质 14
6.2 律师收费方式 14
6.3 律师薪酬体制 16
6.4 事务所日常运营成本 16
7. 事务所业务管理体制 17
7.1 业务推广限制 17
7.2 业务推广方法 17
7.3 业务质量管理 18
8. 事务所人力资源体制 19
9. 信息技术的应用 20


(接前文)
6. 事务所财务体制
根据律师法和税法的规定,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帐目上,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有关文件,从2001年起,事务所自身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转为缴纳合伙人和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基本政策指导下,各地税务部门开始试验对事务所进行“综合税率”试验,北京、上海和广东逐步推行“综合税率”即按律师事务所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律师的个人收入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的5%—45%缴纳。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事务所一般必须提留员工福利基金、风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总额大概在事务所总收入的5%左右,但该三项基金仅要求作为财务数据在帐上反映。所以,一般事务所都会将上述基金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6.1 律师收费的性质
中国律师收费性质的变迁,有一个从完全的政府强制性定价到市场经营性收费的逐步演变过程。
1997年之前,中国律师严格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收费,只有少数情况下允许律师与当事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收费。1997年,中国律师业开始了全面的体制改革,当年由国家计委和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1991年的政府定价标准,将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赋予全国各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但由于收费标准是相当敏感、牵涉面非常广的事情,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未跟随着出台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多少实际上由各事务所与当事人自由协商。换而言之,从1997年开始,律师行业收费实际上已经开始根据市场原则自由浮动,具体收费完全依赖于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自2000年起,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法律服务发展迅速地区,为了制止律师乱收费和随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制定地方性的律师收费指导标准,将律师收费规范为计时、计件和协商收费三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或者计算方法。
2002年1月1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通知,正式将律师服务费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彻底将律师收费推向市场。
6.2 律师收费方式
由于中国对律师收费并无强制性标准,只有一个1997年公布的指导原则,因此律师收费方式主要还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结果。但是,这种协商收费协议的效力至今尚未受到法院系统的一致认可,在实施过程当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仍有律师就双方协商收取律师费起诉当事人,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 另外,在收费当中暴露出的恶性价格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表明了中国律师业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律师收费制度。
有鉴于此,近年来,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纷纷出台地地方性的律师收费规定标准,以统一和规范律师收费问题。以广东为例,从2003年8月15日起,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司法厅联合颁布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生效。 根据该规定,广东律师服务费的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另外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用风险收费形式。
计时收费是指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从人民币200元-3000元/小时,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并且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计件收费适用于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20%。
协商收费是指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适用于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办理见证、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引供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风险收费是指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风险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
  
  此外,事务所可以向当事人预收办案费,但必须由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未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等。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不报送年度收支情况的。
从实践情况来看,在中国一些领先的事务所当中,由于拥有众多的涉外客户,因此他们已经参照外国律师行业惯例,推行计时收费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推行前提是客户接受和事务所内部有完善的工作内容管理系统。律师要将每日工作内容登记完备,而且要定期交由客户审核。由于中国大部分客户对这种收费方式缺乏了解,而且对事务所的自律程度和工作效率感到难以把握,因此都不太愿意选择这种收费方式,所以目前这种方式只是对于外国客户比较适用。
6.3 律师薪酬体制
中国大部分的事务所还处在原始积累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制定律师薪酬政策方面,更多考虑的是以“多劳多得”方式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至于如何加强律师之间的“共同发展”理念和工作目标则考虑不多。现行的律师薪酬体制,可以分为提成制、承包制、效益工资制和年薪制四种。
目前流行的律师薪酬方式主要是:提成制。即事务所为律师提供基本的办公环境和条件例如:办公和会客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电话等,律师则负责自己寻找案源。收案之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比例对分律师费。律师一般没有底薪,收入全靠律师费提成收入。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中国实行这种体系的事务所占了总数的80%以上。按照2002年北京律协调查的结果,即使在中国律师业占领先地位的北京地区,采用纯提成制的事务所几乎达到了半数,而“提成比例主要取决于业务来源,如果业务引进是自己引进的,提成比例大多在50%到70%,如果事务所分配提成比例在40%左右。”
承包制与提成制相类似,一个每年有一定律师费收入的律师,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往往会与事务所协商实行这种薪酬制度。方法是律师每年向事务所交纳一笔固定的管理费,金额可能在2-8万元之间。在每年年初交纳了这笔费用后,在该年度内该律师收入的所有律师费,扣除国家税收后的所有部分均归律师个人拥有。
实践证明,提成制和承包制这两种以律师收费高低作为成功目标的薪酬体制对已经显露出许多不良后果。首先,造成人人皆以赢得律师费为成功目标,造成整个律师行业行为功利化和短期化的现象严重。众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整日忙于找案源,忽略了专业学习和专业研究,造成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其次,形成了一个阻碍事务所向高层次发展的怪圈。在这种非常功利化的体制下,律师工作了一定年限,有了一定的能力、名气和客户群之后,就会跳出原来的律师所,拉走客户,另起炉灶。但是,新成立的事务所由于名气小、规模小,更大的生存压力就迫使新的事务所更容易倾向重复原来的薪酬机制,以生存压力逼迫本所律师前进。如此周而复始,事务所的经营就陷入“怪圈”当中,总是在低水平和层次上重复,无法向更高层次前进。
在某些较大规模、拥有比较固定案件来源的律师事务所,为了稳定律师队伍,实行“工资+提成”的薪酬体系。即每月支付给律师固定工资(一般在2000-6000元)之间,在加上每一案件的部分提成(一般在5%—20%)之间作为其浮动收入。
在某些大型的、案源收入稳定、实行内部真正部门分工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律师固定年薪制度。不同地方的律师薪酬水平依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不同而有高低之别,从6万—10万元不等。以广东为例,由于律师的生活成本(住房、饮食、衣着、通讯和交际等)普遍比北京、上海要低,所以律师薪酬也比北京、上海要低。
相比之下,后两种薪酬体制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对事务所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压力,但却是事务所整体发展的基础。近年以来,实施这种薪酬体制的事务所一般都能够取得较好的市场形象和工作业绩。
6.4 事务所日常运营成本
除了合伙人和律师薪酬外,事务所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办公室租金。除了雇员薪酬外,这是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当中需要支付的最大笔固定开支,一般会占到事务所日常开支的30%—60%之间。如果将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办公室租金作比较,广州比其他两地要低得多。根据2002年3月23日《羊城晚报》公布的统计数据,广州繁华地段的顶级写字楼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含管理费)从80元至130元不等,而北京、上海相同条件的写字楼租金则高居200-300元左右。
辅助人员薪酬。以广东为例,一个没有律师资格、但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律师助理或法律秘书,其每月工资一般在2000-4000元之间;而事务所行政事务工作人员,薪酬水平视乎职务高低和工作内容不同而定,其每月工资一般在2000-5000元之间。当然,行政经理级别可能会更高。
其他日常开支。主要是包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各种杂费,包括日常的水电、通讯费用,印刷简介和宣传资料费用,文具杂费等杂费,根据经验,此项开支通常占总开支的10%—20%之间。
7. 事务所业务管理体制
7.1 业务推广限制
律师进行业务推广方面的主要限制来源于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在广告宣传方面,不得发布不合实际、暗示与某执法部门有特殊关系的广告;
(2)在名片印制方面,不得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
(3)在收费标准方面,不得低价收费或者不收费来吸引客户;也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的形式承揽客户。
值得指出的是,律师业在收费标准方面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根据北京律师协会2002年所作的调查显示,“(北京)45%律师反映经常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未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占受访比例的5.8%,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方式在收费等方面。” 具体问题表现在,有些律师为了争夺案源,不顾成本,竞相压价,从而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近年来已经相继出台了律师收费指导性标准,规定了律师行收费形式和最低收费标准下限,因此律师在进行业务推广时也应当注意对于收费形式的相应限制。
7.2 业务推广方法
中国事务所目前常用的业务推广方法包括:
依靠个人社会关系网络和支付介绍费。中国律师大多习惯依赖于自己日常生活中积累的社会关系网络,如社会活动、客户圈子、亲友、公检法和政府部门官员等,去掌握案源信息和获取案件。为了保护自己的关系网络,维持稳定的案件来源,很多律师都不愿意与其他合伙人共享客户关系网络,更习惯于不管接到什么案件都自己去办。同时为了保持关系,习惯于给介绍人一定的“案件介绍费”,比例从律师费的10%—50%不等。这样的案件来源当然很杂,刑事、经济、房地产、证券什么都有案,所以很多律师逐渐就变成了所谓的“万金油”律师,这种现象在中国律师业中相当普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律师一般会采取了两种方法:一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多名私人助理,实在规模大了,就找两个人作挂名合伙人,成立一间名为合伙、实为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二是与人“合办案件”,即刑事案与甲律师合办、经济案找乙律师合办,自己什么事情不干,只做所谓的“引案律师”,挂名分钱。这种情形更多地见于一些工作多年、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律师身上。
参加研讨会和讲座。工作有一定资历的律师,一般都会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讲座,并争取担任一定或演讲嘉宾,借此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提高社会知名度。如:上海最大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2003年1-7月,就多次参加或主办了类似的活动,包括:为扬州市党政领导、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企业界负责人进行了金融法律专题讲座;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美国加州商贸局、上海纳米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第五次“上海-硅谷可视会议论坛”;派律师出席由中国青年金融证券培训中心和《数字财富》杂志共同举办的“中国资产管理国际论坛”,并就“资产管理的业务发展模式、方向及产品创新问题”做了专题讲座。
担任行业协会或社会职务。某些律师注意担任各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荣誉职务或其他公益性职务,籍此接触相应的专业客户群,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实力。仍以上海最大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例。他们在2003年1-7月期间,就有多人新担任各种职务,包括:该所主任任上海法学会副会长;某合伙人受聘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咨询专家;某律师受聘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某律师当选徐汇区政协常委。
建立事务所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些事务所内部建立客户部,对所有律师的每年业务来源和业务量进行分析,对现有和潜在客户建立服务跟踪档案,采取主动联络、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和事后回访等措施,保持与客户的密切联系,维护客户对事务所的忠诚度。但是,由于实施客户关系管理需要专门的市场营销人才和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深入认识,由于这方面复合型的人才非常缺乏,所以能够实施上述制度的事务所在中国并不多见。
7.3 业务质量管理
在收案环节,一般的事务所没有太多要求。目前,事务所关于收案的一般程序是:由具体办理案件的律师与当事人谈洽需要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然后按照商定结果填写律师事务所预先拟定格式的委托合同。当双方签订合同和当事人签发委托书后,双方的委托关系正式建立。由于中国事务所普遍采用按照标的计算律师费,而且客户多数是与律师而不是事务所打交道,因此许多事务所在收案审批、价格等各个环节上并无严格限制。律师收费可以随行就市,随意性非常大。因此,相同一件案件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开出的价钱可能会相差很远。
在签发法律文件环节,中国大多数的事务所没有统一和严格的规范。在外国的事务所里,代表事务所对外签发法律文件,不仅是一种荣誉,而且代表着事务所对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但在中国,绝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对此环节并不重视,凡是持有律师执照的律师,一般都可以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在代为签收法律文件环节,其中蕴含的执业风险并未引起大多数事务所的重视。当律师将文件转交当事人时,往往都不会要求当事人书面签收法律文件,这中间存在了巨大的执业风险。一旦当事人拒绝承认接收法律文件的事实,事务所就会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
在业务档案管理环节,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并未建立自己独立的档案室,业务档案一般由经办此项业务的律师个人保管。如果该律师调离该所,则会将档案一并带走。客户因为也是相信律师多于相信事务所,因此对于受托事务所的变更一般不会提出反对意见。
在业务学习环节,由于中国近年来法律颁布的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律师迅速熟悉新法律、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的要求就显得非常突出。但目前而言,大部分的事务所并没有建立定期的、专门的业务学习制度,大都依赖于律协每年组织有限的讲座或者短期学习班,而且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该等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
8. 事务所人力资源体制
由于推行体制改革至今只有十多年,中国大部分的事务所还处于资本和经营观念的原始积累阶段。因此即使是外表看来规模庞大、人员众多的事务所,内部的人力资源经营机制也可能相当滞后。主要原因首先是缺乏紧密和统一的发展理念和经济基础,合伙人各自为政,辅助人员一般是由各合伙人自行负责其薪酬待遇,事务所往往只是名义上的雇佣者;其次是缺乏科学的人力资源经营理论和制度指导。因此,在人才招聘、面试、供应和培训等各环节,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严密的和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在招聘计划上,大多数的事务所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周期性的招聘计划。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分工,一般是当各合伙人和律师感觉工作上缺乏人手时,临时在市场上招聘,市场上也尚未出现具有寻找专业律师经验的猎头公司。例如根据北京律师协会2002年调查的数据,“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他人推荐占到75.8%,应聘人上门自荐占61.6%,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启示占58.7%,直接到法院招聘占19.7%。” 可见,事务所主动寻找和储备人力资源的经营方针并未进入各事务所的战略思想当中。
在面试时,大多数的事务所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客观的人才评测标准体系。基本上由招聘合伙人经过与应聘人的一、二次面试,根据应聘人的以往经历、学历和谈吐来决定。应聘人的薪酬待遇也一般由招聘合伙人与其自行商定。
人才资源供应来源方面,主要是全国各地法律专业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以及考取了律师资格的各类人才。我国目前除了在吉林大学试点开设了一家“德恒律师学院”外,全国各地大学的法律学院并无开设律师专业。不过中国律师业已经在培养实用型人才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据报道,为探索法律教育的新模式,培养应用型律师业务人才,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市巨匠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巨匠律师实务培训”项目。该项目旨在开创律师执业实务培训之途径,聘请京沪50名资深律师对培训学员进行系统全面的言传身教,使学员通过一年的学习,掌握相当于中国一流律师事务所内具有三年执业经验律师的业务技能水平,并为其能够顺利在国内找到一个规范、高效的律师事务所就业创造条件。
在培训方面,多数律师事务所没有长期、系统的培训计划,主要依靠律师在日常业务中自主学习和积累。尽管如此,中国一些领先事务所例如君合、金杜、毅石等,都无一例外地将培训作为事务所经营根本大计来强调和实施。除了内部培训、聘请专家讲课等,与境外事务所建立律师交流关系,互相交换人员培训;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甚至设立进修奖学金,鼓励律师去外国进修等等,都是他们常用的方法。
9. 信息技术的应用
世界领先事务所的服务层次的标志之一就是拥有非常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事务所每位员工都能够在该系统上进行日常工作记录、文件处理、资料咨询和团队协同等工作;事务所依靠这套系统记录和统计各个分支机构和每位员工的工作绩效,实施各种财务数据统计和预结算管理,并且与世界各地的客户保持动态联系。
相比起来,中国事务所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总的来说,北京地区的事务所呈现出一枝独秀的局面,而其他地区尤其是广大的内陆地区事务所仍然很落后。根据北京律师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02年)提供的数字,目前北京地区律师事务所中建立网站并拥有独立运营的占46.6%,建有局域网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的占有40%(该统计数字不包括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外机构)。 另一方面,其他地区大多数事务所对信息技术的应用非常落后,远远还不能达到计算机人手一台的地步。即使是在沿海许多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也没有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的主要功能还停留在原始的打字排版和查找资料等功能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远程办公、信息交流等方法则非常罕见。
究其原因,首先是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亟待更新。多数合伙人虽然认识到计算机技术的重要性,但由于对信息技术的功能和先进之处不了解也不清楚,因而在具体应用上往往还停留于利用传统方法,涉及信息技术使用的内容则聘请助理解决。很多合伙人甚至不使用电脑,更不用说利用互联网查找资料和通讯了。
其次是由于一套计算机内部网络的一次性投资(包括硬件和相应的软件设计等)需要人民币20-50万元左右。对于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甚至是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来说,由于其经济体制过于讲求合伙人个人利益最大化,决定了事务所的公共积累非常有限,律师费收入往往一进账就被合伙人以办案成本的名义分光,因此事务所无法对此类重大投资积累共同基金。
关于事务所信息技术的具体应用介绍和方案请关注高云的相关文章。

高云

完稿于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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