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 郑州某校一法律专业学生拿走室友的建行龙卡,从中取走人民币8000元。同学知情后曾5次求情“别追究”。(见10月18日《郑州晚报》) 一种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从法理上说,就看这种行为是不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本案中,这位学生通过已知密码从两张卡中分别取走了4000元人民币,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造成了室友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并且,该同学今年23岁,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虽然,众室友明白真相后5次为其向公安机关求情,希望不要追究其责任了。可是,是否追究该学生的法律责任,已经在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之外了。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是否判有罪或罪重罪轻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独立裁判,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从情理上来说,该学生在学校担任团委干部和班长职务,而且品学兼优,其主观动机是为了交学费,是值得原谅的。并且父母离异,家境贫寒,其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且事后表现较好。但是,法不容情,任何碰撞都将为之付出代价。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因为大学生身份的特殊而给予特别照顾。根据罪行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 在我国的现代法治进程中,我们应该权衡法与情孰轻孰重.
文本 文字 |